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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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页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应用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一、相关概念二、对象与范围三、卫生监督内容四、执法依据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页一、相关概念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经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供水方式,包含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2、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经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供水方式。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页一、相关概念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恪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主要步骤,是实现饮用水卫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伎俩之一。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页二、对象与范
3、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对象和范围。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页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n预防性卫生监督n经常性卫生监督n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颁发、复核和延续n涉水产品审批与监管n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n违法行为行政处罚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7页四、执法依据n传染病防治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n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n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n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
4、第8页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含有法律属性,是经过法律、行政法规等伎俩强制执行强制性标准,是饮用水卫生执法主要执法依据。标准要求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适用范围:城镇各类集中式供水生活饮用水,也适合用于分散式供水生活饮用水。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9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国办发45号),要求:u各地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主要性和紧迫性;u组织编制全国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u加
5、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u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加紧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u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u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贮备体系,制订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1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0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12月13日,为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精神,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通(卫监督发495号),要求:u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提升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认识;u依法对供水单位进行全方面开展监督检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u深入完善
6、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u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u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汇报、处理制度,形成有效预警和应抢救援机制。1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1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公布了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并于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卫生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要求主要表达。该标准大幅增加了饮用水水质指标,水质指标从原有35项增加到106项,并对8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点加强了对微生物、农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等方面要求,实现了
7、与国际接轨,统一了城镇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制水、消毒、输水、二次供水等多个步骤均提出了对应卫生要求。1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2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n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发改地域2798号。n规划确立目标:至年,全方面改进设市城市和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情况,建立起比较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年全方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处理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1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
8、督第13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7月16日,卫生部下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卫监督发226号);年4月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题监督检验通知;年9月18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下发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卫办监督发145号);年3月8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卫办监督发32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4页存在问题一个微弱:农村乡镇水厂现实状况令人堪忧;两个矛盾:水源污染加剧与水质标准提升矛盾;现实供水情况与构建小康社会对饮水安全需求矛盾;三个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建设滞后于新国家
9、标准实施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滞后于新国家标准实施要求;卫生监督队伍力量滞后于饮水卫生监管工作需要。1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5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1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6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相关卫生规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要求了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卫生要求。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10、)必须恪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考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实施。1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7页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上游。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选择,应依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域卫生情况和地方病等原因,从卫生、环境保护、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
11、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对应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要求,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1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8页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要求,由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通告牌、落实对应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经相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跨地域生活饮用水水
12、源保护区和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1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9页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恪守以下要求: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禁止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活动。以河流为给水水源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
13、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2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0页受潮汐影响河流,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对应扩大,由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库和湖泊,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要求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2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1页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
14、须恪守以下要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范围,应依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2页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汇报处理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
15、并恪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员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2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3页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置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禁止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
16、用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同意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同意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防止混杂,预防污染。2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4页第二十条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供水水质。第二十二
17、条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时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时放水清洗,预防水质污染。第二十三条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5页第二十四条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预防二次污染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卫生情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
18、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二十七条单独设置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2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6页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步骤,制订和落实防范办法,加强检验,严防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九条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觉上述情况后马上采取应急办法,以最快方式汇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汇报。2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7页第四章水质检验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
19、检验室,配置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取国家要求生活饮用水检验法。第三十二条采样点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采样点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惯用水点处。管网水采样点数,普通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详细采样点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域详细情况确定。2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
20、监督第28页第三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最少应符合以下要求。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马上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办法,预防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要求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相关项目。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2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9页第三十五条水质检验统计应该完整清楚,档案资料保
21、留完好。第三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汇报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相关要求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第二年2月10日前报送。3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0页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三十七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验。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22、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第三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活动。3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1页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所使用用语含义以下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直辖市、市、镇。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
23、用水接触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3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2页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3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3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应用3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4页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3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5页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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