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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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 证券经纪证券经纪业务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素内容:证券经纪业务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
2、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3)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如下:(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
3、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1)证券账户的开立。(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5)证券账户合并。(6)证券账户注销。(7)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
4、改、密码管理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1)资金账户的开立。(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户)。(7)账户挂失、补办。(8)账户解挂。(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经纪
5、业务的禁止行为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
6、和其他费用。(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要点:证券投资咨询内容: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要点:证券投资顾问内容: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
7、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要点:证券研究报告内容: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
8、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9、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2)公司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6)业务场所使
10、用证明文件、机构通信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申请报告。(2)年度业务报告。(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荐股软件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
11、时机建议。(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
12、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
13、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1)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3)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14、复。(4)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5)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6)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
15、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1)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3)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做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4)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5)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
16、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档案制度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如下:(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17、(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6)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公开的信息首次公开
18、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1)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2)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
19、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3)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
20、投资者关注。(4)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5)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要点:发行业务内容: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1)采
21、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要点:承销业务内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第五节
22、 证券自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与监管措施要点: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内容: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包括:(1)一般上市之前的自营买卖(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要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内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如下:(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
23、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4)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如下:(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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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 基本 法律法规 三色 笔记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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