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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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化、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1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第三条 宿松县住建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工程股、计财股、公用办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
2、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宿松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档案办)、宿松县住建局工程管理股(以下简称局工程股)、宿松县住建局安全监察股(以下简称局安监股)、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后,
3、报局工程股备案。第六条 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七条 局工程股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县政府最终确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工程股、公用办
4、(公用工程),由工程股组织相关股室审核会签认可后,将转报或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5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重新调整.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的征地拆迁,供电、电信等杆管线和绿化的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中燃气、给水、排水、路灯等专业管线的迁移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费用按县有关标准补偿,建设单位协调。交通组织等其他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局工程股和
5、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提出设计要求,委托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承担市政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对设计的完善优化,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召开规划、设计、拆迁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解决设计上的困难和处理设计上的难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局研究确定;(二)及时组织交警、
6、公交、设计单位以及邀请具有丰富施工、监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优化交通组织设计。(三)对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设计,会同设计单位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设计。燃气的低压管、给水的配水管和路灯等专业管线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但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设计时,应预留好各管线与支路、街巷的接口,以免在支管衔接施工时再开挖已经建成的道路。第十六条 凡工程涉及环境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路灯、公交站棚、电话亭、书报亭、装饰材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图(含可提供的实物)或样品图统一报局审定。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局工程股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图设计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第四章 工程招标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积极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处罚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局监察室
8、、计财股、工程股、公用办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招标前的分包方案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后的分包应经局领导同意,同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督。质监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县质监站办理。第二十二条 县质监站派出的质监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分别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并抄报局工程股。第二十三条 县质监站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加强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等执行的监督,确保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
9、部位的质量检测,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第二十四条 县质监站应将质量监督的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局工程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县质监站和局工程股。第六章 工程监理第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并注重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加强监理和预控,加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发送施工单位。第七章 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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