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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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第四条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
2、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
3、训。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7、负责指导各级机构做好投诉应急处理。8、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就全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和沟通。(二)公司金融部 1、负责指导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对机构
4、投资者的团险拓展工作,制定该项业务对机构投资者的推广策略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考核体系中公司业务客户经理、营销经理的销售指导、检查和考核。3、协助个人金融部对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办公室 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相关对外宣传及舆情监测事务,并提供业务办理所需后勤保障。 (四)人力资源部 负责协助个人金融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五)计划财务部 负责代理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标准的制定。 (六)信息技术部 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开发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应用系统,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七)风险管理部 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查、风险监管工作,及涉案纠纷的诉讼
5、工作。 (八)审计部 负责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独立的审计监督,并且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 (九)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代理保险业务相关人员的事前约束与事后处罚。(十)安全保卫部 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中涉及治安案件问题的警务处理。 (十一)分行作为本级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制订并组织实施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计划,按月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本辖业务数据。2、向总行推荐适合当地的保险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经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险公司当地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向总行报备,同时还应做好与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结算及对账工作。
6、3、执行总行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合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组织辖内销售人员参加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确保每个代销机构至少具备2名持证销售人员,并举办必要的业务培训。 5、广东省外异地分行(含深圳,下同)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做好辖内机构保险兼业资格管理及数据报送工作,并向总行报备。(十二)支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业务规程等相关制度,合规销售保险产品。2、登记保险产品销售台帐,管理相关业务凭证,定期向上级机构报送销售数据。3、做好支行保险销售人员日常管理,确保支行销售人员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4、做好
7、代理保险业务日常营销工作,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的销售任务。5、在专属区域销售保险产品,且保险销售人员应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6、协助客户联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遇有客户投诉,应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资格管理第六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管理,保管总行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做好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报批、换证以及机构信息变更等工作。第七条 广东省内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应将总行盖章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未取得该证的网点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第八条 广东省外异地分行按照当地保
8、监部门要求做好辖内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新增或机构信息变更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报备。第九条 我行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需在开业半年内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第十条 分行资格管理(一)广东省内分行新增兼业代理机构的,应在每季度末月内向总行递交申请,说明机构准备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网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总行统一向监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其他异地分行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办理,并将兼业许可情况向总行报备。(二)广东省内分行兼业代理机构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总行递交申请,并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由总行统一向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他异地分行变更机构信息的,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办理,并将兼业许可变更情况向总行报备。(三)分行负责辖内机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对相关资料应建档保管,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填写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管理汇总表(附件1),于每季首月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第十一条 网点资格管理(一)申请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于每季度末月内向所在分行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由分行整理后统一办理。(二)网点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第二节市场准入管理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准入管理(一)合作保
10、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按法人机构核算):1、保费收入规模:人寿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原则上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成立3年或以上,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3、股东构成:中方股东原则上应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最近一年内股东未发生重大变化。4、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保监会偿付能力充足率类要求,最近1年内保监会未提出偿付能力警告。5、公司治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良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最近3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与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
11、指标等五大类指标应达到符合监管部门稳健经营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降低评级等。6、内控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具有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力强,有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7、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及主要高管在近两年中没有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罚事项。8、投诉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及处理制度,建立与银行间的问题处理应对预案和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二)申报保险公司合作单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如部分资料难以提供,还应出具书面说明:1、公司简介。2、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3、最近三年
1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年报)。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5、股东方及高管资料。6、股东与高管关联关系说明。7、业务管理流程及相关办法。8、资金运用及风险控制说明。9、公司分支机构的分布情况及服务我行分支机构具体情况。10、银保合作负责人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三)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四)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第十三条 保险产品准入管理(一)代理保险产品准入条件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或报备的
13、保险产品。(二)代理保险产品准入审批已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申请增加代理产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批同意并签署产品代理合同后,方可在我行分支机构销售。1、委托我行代理销售新增保险产品的公函。2、保险业监管部门对委托产品的批复或报备回执。3、产品培训材料(含PPT)。4、产品代理合同。5、产品说明书、保单、宣传折页等宣传材料。(三)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第十四条 授权管理(一)我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原则上应总对总签订代理协议,确需总分机构或分分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当事前分别取得总行或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行和总公司进行备案。(
14、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效力覆盖全行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在总行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下,直接与保险公司当地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三)总行与保险公司各级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效力覆盖该保险公司管辖区内对应的我行分支机构。对应各分支机构可在总行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下,直接与保险公司当地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四)分行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签署的代理协议,效力覆盖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五)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总行或分行公布的产品清单销售保险产品,严禁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六)每个营业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含财险及寿险公司)数量不得超
15、过三家,且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七)分行负责与合作保险公司结算辖内机构兼业代理手续费收入,且代理手续费收入应以转账方式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还应独立核算。(八)我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九)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十)各级机构不得将代理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五条 我行与合作保险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
16、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违约责任等。第三节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培训职责分工(一)总行个人金融部是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培训的牵头组织和管理部门,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进行相关培训业务。(二)分行负责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培训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培训管理要求(一)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每年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培训的内容至少包括保险代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
17、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二)分行根据总行要求,组织、联系保险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及营销人员,并负责记录参训情况及培训考核结果,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将分行代理保险业务培训情况汇总填写代理保险业务培训汇总登记表(附件2,含表1、表2),并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产品销售培训时,参训人员还须通过相关考试方可销售该类保险产品。第四节监管报备第十八条 相关监管报备要求(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及联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完
18、成各项报表、报告及报备工作。(二)各分行要积极与当地监管部门保持联良好沟通与联系,根据总行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报告及报备工作。(三)各分行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各项正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函等)应事前向总行报告,对于日常的例行报表可同时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第四章 售前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严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第二十条 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合格持证销售人员。遇有人员流动致使持证销售人员不足的,销售机构应在1个月内组织后备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以补足名额。第二十一条 全行各级机构销
19、售的保险产品,销售前需经总行审批通过,严禁销售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及时组织相关营销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在培训合格后方可销售。销售万能险、投连险等复杂产品时,须经过产品考试。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保险代理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机构相关要求(一)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产品销售区域,放置“保险销售专柜”桌牌,与银行现金业务进行区分,并创建良好的营销条件,维护银保双方的企业形象。(二)营业网点代理一家以上保险公司业务的,应将不同保险公司单据、凭证、产品宣传资料分别放置,公正、客观地宣
20、传不同保险公司产品,不得擅自印制、变造保险产品宣传单张,只能摆放经总行审核通过的宣传用品。具体内容参照“第七章 宣传营销管理”。(三)营业网点需在营业场所内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附件3)。(四)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就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进行提示,并对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影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对应产品到期兑付日后2年。第二十五条 专管员相关要求(一)合作保险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各营业网点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二)合作保险公司的银保专管员着装应与我行工作人员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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