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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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1. 民商合一2. 民商分立3. 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商法的性质:1. 商法是私法。2. 商法是实体法。3. 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 保护营利。2. 自主性。3. 发展性。4. 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一)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 商事主体
2、类型法定2.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公示主义2. 强制主义3. 外观主义4. 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 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 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 :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 商事主体法定2. 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 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 商事
3、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的特征:1. 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 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商事行为的分类:1.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 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 :商事登记商事登
4、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事登记的种类:1. 设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4. 分支结构登记商事登记原则:1. 强制登记原则2. 全面审查原则3. 登记公开原则商事登记的功能;1. 确认和取得商事主体身份2. 公示商主体的营业信息3. 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管第四章 :营业营业:主观上是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持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客观上是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营
5、业自由: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营业活动的限制:(一)对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1. 行业限制2. 身份限制3. 营业许可限制(二) 营业方式的限制1. 反不正当竞争2. 反垄断营业转让:是指保持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的区别:1. 适用的法律不同营利转让属于买卖,适用合同法企业合并属于组织法行为,适用公司法、企业法及其其他组织法2. 后果不同营业转让是作为组织化的营业财产的转让,不存在股东的接受或者股权的受让问题,同时不影响现有组织的续存;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当然被合并公司接收,同时被合并企业作为一个独立营
6、业组织也宣告终止。3. 人员变动不同营业转让时,营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延续,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当然延续。4. 效力不同营业转让是,可以约定个别权利和债务是否发生转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时,其权利和债务当然转移,不得个别转移或承担。营业转让的法律晓欧力:1. 营业转让对当事人的效力第一,作为组织的营业财产的转移第二,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2. 营业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一,对营业上债权人的效力第二,对营业上债务人的效力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
7、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2. 不具有法人责任3. 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4.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1. 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2. 成立的条件不同3. 享有的权利不同4. 缴纳的税费不同5. 清算程序不同6. 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1. 设立登记2. 变更登记3. 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结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结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
8、的代理人向分支结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除了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法律还允许其对有关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投资人应当与委托人或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 财产受法律保护2. 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3. 拒绝摊派4. 设立分支机构5.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企业名称专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广发权、商标印刷权、招用
9、职工权等。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业务2. 会计事务管理3. 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 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在50天内,相投资人申报债权。(2) 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1. 所欠职工工资
10、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一)投资人的责任1. 投资人的无限责任2. 债权人行使权力的除斥期间3.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二) 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三) 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1. 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2. 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是参与人(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相互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 二人以上的合伙人2. 合伙人签订合伙的书面协议3. 合伙人的出资4. 选定合伙企业的名称5.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
11、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 完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2.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3.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4. 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5. 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除法律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2. 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人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涉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时,都须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3.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除法律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人须符合
12、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A、合伙人需要2人以上B、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合伙企业应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人道德资格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 须有书面合伙协议:需要全体合伙人的签名和盖章之后生效。3. 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A、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B、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C、作
13、为合伙的出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D、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该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名称中应表明“普通合伙”字样。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2. 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3.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事的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一) 入伙: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
14、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1. 入伙的方式A、 合伙人之外的人从原是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者全部份额。B、 合伙人之外的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 合伙的条件和程序非合伙人入伙时的程序一般概括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入伙的效力: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有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责任。(二)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1. 退伙的类型:A、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基于法律的
15、直接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资格B、 开除退伙:指某一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时,被其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C、 声明退伙:中途单方面要求退伙。2. 退伙的事由A、 法定退伙事由: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b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c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因开除退伙: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C、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合伙协
16、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D、因单方面声明退伙3. 退伙的效力(1) 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失,失去合伙人的资格(2) 合伙将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退还(3) 退伙将导致退伙人的责任承担和亏损分担(4) 退伙将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存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旨在使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渡风险,有利于发展壮大和发展异地业务2. 责任形式:属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一) 设立的条件1. 主体要件:(1) 合伙人的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一人是有限合伙人(2)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2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人数没有限
17、制)2.合伙协议要件(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相转变的程序3.出资要件: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 名称要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均可实行授权经营2.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三) 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8、和对外的责任承担1. 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1) 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认(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还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有限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不得因
19、此要求其退伙2. 有限合伙人对外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1)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表见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无权代表有限企业进行交易,但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无权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事务执行的任何授权,却以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若该无权代理行为给有限公司带来损失,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有限合伙
20、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以上的两种转变,必须通过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一) 入伙新入伙的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 退伙1. 退伙的原因:(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当然退伙(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成承担责任,不出现丧失赔偿能力,不会
21、因此当然退伙(3)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和组织终止并不导致当然退伙,因为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 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要求其退伙2. 退伙的效力: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
22、现6.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 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定义:是指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清算内容:确定清算人;清算人依法执行相关内容:清理资产、通知债权人、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完全消失(一) 执行清算人的确定(1)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2) 由合伙人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3) 由合伙人委托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 清算人的职务权限(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处理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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