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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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特殊人事管理政策法规 一、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职务与级别 (一)公务员职务分类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二)公务员级别分类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公务员职务确定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公务员级别确定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1)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2)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3)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两个级别。 (4)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5)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与录用 (一)录用岗位类型、程序与管理机构 录用岗位类型 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录用程序 (1) 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注意】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管理机构权限 (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4)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二)考试前期工作 招录公告应载明的事项有: (1)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3)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5)其他须知事项 (三)考试、考察与录用 考试 (1)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2)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招考资格复审与考察 (1)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2)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 (1)体检的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负责实施。 (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3)复检: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纪律与处罚: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公示、审批或备案 (1)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进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四)纪律与处罚 1、回避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有报考人员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3、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五)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其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三、考核、职务任免、升降与奖惩 (一)考核 考核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考核方式 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①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③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④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⑤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①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相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③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④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①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③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④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二)职务任免与升降 1、职务任免 任职 (1)任职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②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③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④转任、挂职锻炼的;⑤兔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⑥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任职程序一般为: ①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②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免职 (1)免职情形包括: ①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②降低职务的;③转任的;④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⑤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⑥退休的;⑦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免职程序: ①提出免职建议;②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③被辞退的;④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2、晋升职务 晋升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晋升领导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3、降职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三)奖励 奖励种类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共分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权限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奖励工作。 (四)惩戒 1、公务员纪律 (1)政治纪律;(2)工作纪律;(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廉政纪律;(5)保密纪律;(6)外事活动纪律; 2、处分规定 种类 期间 措施 警告 6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记过 12个月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24个月 撤职 24个月 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开除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四、培训与交流 (一)培训 1、管理机构 公务员培训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2、培训机构 (1)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2)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3)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4)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5)境外著名大学和培训机构。 3、培训任务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4、培训分类 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调入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都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捉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二)交流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1、调任 (1)概念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调任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人中央机关、省级机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调任程序 ①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②提出调任人选;③征求调出单位意见;④纽织考察;⑤集体讨论决定;⑥调任公示;⑦报批或者备案;⑧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2、转任 (1)概念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2)转任原因 ①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转任;②经公务员个人申请、机关批准同意的转任。 (3)转任要求 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务员的转任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①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②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③转任时需要职位升降的,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晋升或降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 公务员中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转任也应符合两方面要求:①转任范围主要在本机关内部,一般不跨地区、跨部门;②规定转任要事先制订计划,确定转任的具体人员、转任去向、转任时机等。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多长时间就应当转任。此外,这两类人员的转任原则上有时间要求,即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多长时间就应当转任。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 我国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两部法规: (1)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2005年4月15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事业单位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² 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三种法人组织的对比: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证书类法人凭证。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开展活动时,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活动领域不同 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 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产出不同 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行为。 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 ------- 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 (二)登记管理机关与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三)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事项及程序 1、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类别与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应三类岗位又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共28个级别。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职员岗位分为一至十级共十个等级。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岗位结构比例与等级确定 有两种岗位比例方法: 一是岗位类别的总体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的结构比例; 二是各类岗位内部能级结构比例。 1、三类岗位总体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考试与考核 1、考试考核方式 各省区市均规定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韭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四)聘用 1、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规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②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③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④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⑤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走私自聘用人员的; 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⑦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岗位聘用 (一)适用范围 《聘用意见》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 合同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 三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 三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意见》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单方面解聘规定 随时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7)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提前通知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不得解聘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到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2、受聘人员单方面解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解释》对此规定作了补充: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管理的规定。 3、经济补偿规定 对于部分解除聘用合同情形,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岚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同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考核的组织管理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六、工资 (一)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2.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即通常所说的职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途径有三种:一是考试,二是初定,三是评审。 (一)专业技术资格分级分类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五个级别。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考试目前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医古文和古汉语考试。 该类考试合格证书须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结合使用,才能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2.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定、审批等环节。 二、职业资格 (一)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美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4. 职业资格的注册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三、以留学人员为主体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 (一)留学回国人员政策发展 1. 1989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如愿意回国做傅士后研究工作,可允许他们选择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并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计划(工程) 1. 教育部1997年全面实施“教育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经费”(又称“春晖计划”),由国家教 育部拨出专项经费资助在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该计划主要资助对象为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突出学术成就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再入境资格者),主要资助形式为回国的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 2. 1998年8月,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启动实施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以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参与我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动这些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若干年内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 3.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同年,中组部制定出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指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千人计划”主要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五至十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特点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点: 第一,“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代表一种经历。 第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所从事的工作纯属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是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 第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 第四,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限期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安排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固定岗位去工作,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去。因此,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二、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国家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博士后流动站与工作站 (一)博士后流动站 博士后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是指设站单位承担实行博士后制度这样一项重要任务,或者说该单位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被称为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二)博士后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埋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一)经费来源 国家每年都拨专款用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这仍然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主要经费来源、 (二)招收条件 博士后招收条件是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程序 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 (一)待遇、考核与奖惩 1.待遇: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考核: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3.奖惩: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三)科研资助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章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一、安置对象与安置地点 (一)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 (二)安置对象 符合条件的团级(处级)以下军队干部 列入:(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不列入:(1)年龄超过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符合条件的师级(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干部 (1)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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