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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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5 年版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 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 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 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 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 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 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 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 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 “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 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 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 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 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 一、 工程概况 - 1 - 二、 工程承包范围 - 1 - 三、 合同工期 2 四、 质量标准 3 五、 签约合同价 3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6 1 词语定义 6 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6 1.2 合同文件 6 1.3 工程、现场与装备 7 1.4 合同价格与费用 7 1.5 施工工期 7 1.6 其它 8 1.7 标题 8 1.8 书面形式 8 2 一般约定 9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9 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9 2.3 语言文字 9 2.4 法律、法规和规章 9 2.5 标准、规范 9 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10 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10 2.8 补充图纸和资料 10 2.9 临时工程图纸 10 2.10 竣工图 10 2.11 通知 10 2.12 严禁贿赂 11 2.13 交通运输 11 2.14 知识产权 12 2.15 保密 12 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 12 3 发包人 13 3.1 发包人代表 13 3.2 发包人的义务 13 3.3 发包人人员 13 3.4 发包人的工作 13 3.5 发包人委托 13 4 承包人 14 4.1 承包人的义务 14 4.2 承包人的工作 14 4.3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 14 4.4 项目经理的更换 15 4.5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 15 4.6 施工管理人员 15 4.7 联合体承包人 16 5 监理人 16 5.1 监理人的通知 16 5.2 监理人的职权 16 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16 5.4 总监理工程师 16 5.5 监理人指令 17 5.6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 17 6 转让、分包 17 6.1 转让 17 6.2 分包 17 6.3 分包人的确定 18 6.4 分包合同 18 7 专业工程发包 18 7.1 专业工程承包人 18 7.2 总承包服务费 18 7.3 工作界面协调 19 8 用工和劳务 19 8.1 劳动合同 19 8.2 劳务分包 19 8.3 劳务分包合同 19 8.4 劳动者工资 20 8.5 职业健康 20 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20 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20 9.2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 21 9.3 工程进度计划 21 9.4 工程用款计划 21 10 施工准备 21 10.1 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 21 10.2 施工场地提供 21 10.3 施工放线 22 10.4 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2 10.5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22 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22 11 开工及延期 23 11.1 开工 23 11.2 开工延期 23 1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23 12.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23 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23 12.3 指示暂停施工 23 12.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23 12.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24 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24 13 工期及延误 24 13.1 工期 24 1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4 1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4 13.4 提前竣工 25 13.5 工作时间的限制 25 14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 25 1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5 1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26 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26 14.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 14.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26 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27 14.7 材料设备的检验 27 14.8 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 27 15 工程质量和检测 27 15.1 工程质量 27 15.2 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28 15.3 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28 15.4 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 28 15.5 工程隐蔽前的检测 29 15.6 防水检测 29 15.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9 15.8 质量争议检测 29 16 工程试运行 29 16.1 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29 16.2 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 30 17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0 17.1 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0 17.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0 17.3 监理人对安全文明的监督 31 17.4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 31 17.5 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 31 17.6 紧急情况处理 32 17.7 事故处理 32 17.8 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32 1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32 18.1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 32 18.2 承包人自行运输 32 18.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 33 18.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33 18.6 专职检查人员 33 18.7 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 33 18.8 检查纠正责任 34 19 工程的保护 34 19.1 工程的保护 34 19.2 成品、半成品保护 34 19.3 工程的修复 34 20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34 20.1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 34 20.2 合同价格的调整 35 20.3 法律法规的改变 35 20.4 工料机调差 35 20.5 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35 20.6 询价采购 36 21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36 21.1 材料设备暂估价 37 21.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7 21.3 暂列金额 37 22 工程量计量 37 22.1 工程量清单 37 22.2 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 37 22.3 工程量计算规则 38 22.4 工程量计量的程序 38 22.5 工程量计量的结果 38 23 工程款支付 38 23.1 工程预付款 38 23.2 期中结算 39 23.3 期中结算书的提交 39 23.4 期中支付 39 23.5 劳动者工资支付 40 23.6 工程款专款专用 40 24 工程变更 40 24.1 工程变更的范围 40 24.2 变更权 40 24.3 工程变更程序 41 24.4 其他变更 41 24.5 计日工现场签证 41 24.6 价值工程 42 24.7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42 25 工程变更价款 42 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42 25.2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 42 25.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43 25.4 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 43 25.5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 43 25.6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43 26 竣工验收 43 26.1 竣工验收 43 26.2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44 26.3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 44 26.4 竣工日期 45 26.5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45 26.6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45 26.7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45 27 竣工结算 45 27.1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 45 27.2 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 45 27.3 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 46 27.4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 46 27.5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 46 27.6 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 46 27.7 竣工结算支付 46 27.8 最终结清申请 47 27.9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47 28 违约 47 28.1 发包人违约 47 28.2 承包人违约 48 28.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48 28.4 继续履行合同 48 29 索赔 48 29.1 索赔理由与记录 48 29.2 索赔内容 48 29.3 发包人索赔情形 49 29.4 发包人索赔程序 49 29.5 承包人索赔情形 49 29.6 承包人索赔程序 50 29.7 提出索赔的期限 50 29.8 索赔费用的支付 50 30 争议解决 50 30.1 争议的解决方式 50 30.2 继续履行合同 50 31 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 51 3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51 31.2 缺陷责任期 51 31.3 质量保证金 51 31.4 保修责任 52 31.5 修复费用 52 31.6 修复通知 52 31.7 未能修复 52 31.8 承包人出入权 52 32 不可抗力 52 32.1 不可抗力包括范围 52 32.2 不可抗力的确认 53 32.3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53 32.4 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 53 33 保险 53 33.1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53 33.2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53 33.3 投保人责任 54 33.4 保险理赔 54 33.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54 34 工程担保 54 34.1 履约担保 54 34.2 支付担保 54 34.3 保证人支付索赔款项 55 34.4 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 55 35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55 35.1 合同的生效 55 35.2 合同的终止 55 35.3 解除合同的情形 55 35.4 解除合同的程序 55 36 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 56 36.1 合同份数 56 36.2 合同备案 5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57 1 词语定义 57 1.2 合同文件 57 1.8 书面形式 57 2 合同文件 57 2.4 法律、法规和规章 57 2.5 标准、规范 57 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58 2.8 补充图纸和资料 58 2.10 竣工图 58 2.11 通知 58 2.13 交通运输 58 2.14 知识产权 58 3 发包人 59 3.1 发包人代表 59 3.4 发包人的工作 59 3.5 发包人委托 59 4 承包人 60 4.2 承包人的工作 60 4.3 项目经理的任命 60 4.4 项目经理的更换 60 4.6 施工管理人员 60 5 监理人 61 5.1 监理人的通知 61 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61 6 转让、分包 61 6.1 转让 61 6.2 分包 61 6.3 分包人的确定 62 7 专业工程发包 62 7.1 专业工程承包人 62 7.2 总承包服务费 62 7.3 工作界面协调 62 8 用工和劳务 62 8.1 劳动合同 62 8.2 劳务分包 62 8.3 劳务分包合同 63 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3 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63 9.4 工程用款计划 63 10 施工准备 63 10.2 施工场地提供 63 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64 1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64 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64 13 工期及延误 64 13.1 工期 64 1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64 1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64 13.4 提前竣工 65 14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测 65 1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5 1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65 14.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66 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66 14.7 材料设备的检验 66 15 工程质量和检测 66 15.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66 16 工程试运行 67 16.1 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67 17 安全文明施工 67 17.1 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67 17.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67 18 余泥渣土运输 67 18.2 承包人自行运输 67 18.3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68 18.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68 18.6 专职检查人员 68 18.7 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 68 18.8 检查纠正责任 69 20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69 20.1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 69 20.2 合同价格的调整 69 20.4 工料机调差 69 20.6 询价采购 69 21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70 21.1 材料设备暂估价 70 21.2 专业工程暂估价 71 22 工程量计量 71 22.3 工程量计算规则 71 23 工程款支付 71 23.1 工程预付款 71 23.2 期中结算 72 23.4 期中支付 72 23.5 劳动者工资支付 72 23.6 工程款专款专用 72 24 工程变更 73 24.3 工程变更程序 73 24.6 价值工程 73 25 工程变更价款 73 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73 25.2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 73 25.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74 25.4 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 74 25.5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 74 25.6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74 26 竣工验收 74 26.1 竣工验收 74 26.2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75 26.3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 75 27 竣工结算 76 27.1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 76 27.2 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 76 27.3 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 76 27.4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 76 27.5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 76 27.6 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 76 27.8 最终结清申请 77 27.9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77 28 违约 77 28.1 发包人违约 77 28.2 承包人违约 78 29 索赔 78 29.3 发包人索赔情形 78 29.5 承包人索赔情形 78 30 争议解决 79 30.1 争议的解决方式 79 3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79 31.2 缺陷责任期 79 31.3 质量保证金 79 31.4 保修责任 79 31.6 修复通知 79 32 不可抗力 79 32.1 不可抗力包括范围 79 33 工程保险 80 33.1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80 34 工程担保 80 34.1 履约担保 80 34.2 支付担保 80 36 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 80 36.1 合同份数 81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8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8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深圳长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修正)》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米; 宽: 米;高: 米 □电力管道工程 米 □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水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米 宽: 米 □隧道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米 □桥梁工程 座 □道路改造工程 长: 米 宽: 米 □排水箱涵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米 □路灯照明工程 座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绿化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米 □燃气工程 米 □其它: 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础 □ 基坑支护 □边坡 □土方 □其它 );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 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 □其它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门窗 □幕墙: 平方米 □其它 );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 □其它 ); □建筑电气工程 (□室外电气 □电气照明 □其它 );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节能 □消防工程 □ 室外工程 ( □室外设施 □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 。 □燃气工程 (户数: ; 庭院管: 米)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消防工程 □门窗 □防水工程 □电气照明 □建筑节能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其它 );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其它: 4.其他工程 无。 三、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 出的本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对比标准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标准工期)。 四、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 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2.1 款的规定一致: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 ⑶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 ⑷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 ⑸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⑹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⑻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 ⑼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 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订立地点:深圳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⑴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 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 ⑵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⑶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⑷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⑸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 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⑹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 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⑻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 ⑼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合同文件 ⑴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 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1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⑵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 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⑶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⑷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⑸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⑹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1.3 工程、现场与装备 ⑴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3⑻款所指的设备。 ⑵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 括 1.3⑼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⑶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⑷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⑸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 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⑹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 年限为准。 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⑻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⑼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 械、器具或物品。 1.4 合同价格与费用 ⑴签约合同价: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⑵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⑶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⑷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 工作。 ⑸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 认证明。 ⑹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5 施工工期 ⑴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⑵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⑶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⑷标准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 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其标准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 ⑸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 工程施工的日期。 ⑹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 验收的日期。 ⑺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 天数。 ⑻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 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 ⑼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⑽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⑾基准日期: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6 其它 ⑴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⑵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⑶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⑷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日 24 时。 ⑸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 1.7 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 入考虑。 1.8 书面形式 ⑴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 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⑵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 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 一般约定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 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合同协议书; ⑶合同补充条款; ⑷合同专用条款; ⑸合同通用条款; ⑹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⑻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 ⑼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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