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诉讼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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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业务类法律案例 一、资产类 (一)贷款类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签名不实银行败诉案1借款人诉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案2银行诉张某等26人预售商品房抵押欺诈贷款案4*公证失真造成银行抵押权落空案5银行主张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回购请求权案7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纠纷案10*银行解除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10*房屋抵押贷款抵押权转让案13*住房担保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15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延迟放贷纠纷案182、其他贷款 已转让债权纠纷案20*借款人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案21*甲银行诉A公司、C(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4私人挂靠企业贷款合同纠纷案26*借款人改制债务承担纠纷案27借款担保纠纷案29贷款抵押物
2、被没收案30在建工程抵押物处置案31*抵押物出让金未交足损害债权案33*重复抵押导致债权银行不能受偿案34抵押物瑕疵使债权受损案35上市公司担保无效案36*抵押登记手续影响债权案37*借款用途约定不明致使担保权落空案38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39 股票质押贷款纠纷案40村民委员会保证贷款纠纷案43*股东变更与抵押合同成立纠纷案44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纠纷案46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47*公司股东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案48*抵押登记被撤销引发的不良贷款诉讼案50 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利用“留置”诈骗案52*某银行与澳门XX公司执行异议案54*正确选择清收对象回收贷款案56*利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逃债案
3、57*某银行申请某公司破产清算案58*某银行诉某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61利用公证执行清收案66诉讼和解清收案67超过执行时效清收案67两银行债权清收案68公司房产抵押贷款清收案70对境外债务人清收案73(二)票据类汇票赔偿纠纷案75汇票损害赔偿纠纷案76 汇票冒领纠纷案79 支票提现纠纷案81 支票退票纠纷案81*承兑汇票等综合授信纠纷案82*银行承兑汇票引发不良案86*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案87二、负债类 错账纠纷案89*以不当得利购买股票纠纷案90*误存入同名帐户存款返还案94 储户存款被冒领纠纷案95存款数额纠纷案96存款被冒领纠纷案99存款纠纷案101*客户诉银行未经审查义务纠纷案104存
4、折被掉包纠纷案106小额帐户管理费纠纷案109个体工商户注销存款纠纷案111扣划储户存款主张抵销权纠纷案113协助法院冻结纠纷案116三、银行卡业务*借记卡资金损失纠纷案119*客户诉银行借记卡资金损失纠纷案120借记卡存款被盗纠纷案122借记卡密码被盗致资金损失案124*存款被第三人取走纠纷案126借记卡丢失纠纷案128邓某诉借记卡赔偿案129*曾某诉银行损害赔偿纠纷案131* ATM取款被骗纠纷案134*取款槽内钱失窃纠纷案136*自助银行被装盗码器纠纷案137 XX公司诉某行信用卡纠纷案138信用卡被盗刷纠纷案139信用卡消费纠纷案140信用卡划款纠纷案142信用卡还款纠纷案144四、其
5、他业务 资金结算纠纷案146* 网上银行盗取资金案147银行代扣罚款纠纷案150*张某诉某银行承销国库券纠纷案151 黄某诉银行委托理财纠纷案152 残钞兑换纠纷案155第二部分非业务类法律案例*蔡XX诉银行人身损害赔偿案156某支行保安伤人案157合同随附义务赔偿纠纷案159诉讼时效纠纷案161诉讼时效纠纷案162管辖权纠纷案163* 表见代理纠纷案1643银行业诉讼案例汇编第一部分业务类法律案例资产类借款人签名不实银行败诉案【案例简介】2003 年3月,“卢XX”、XX公司与XX支行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XX支 行向“卢XX”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XX公司开发的XX商铺,期限为5年,
6、以所购商 铺作抵押担保,同时由XX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后,XX支行按约定发放 贷款。“卢XX”供款不久后断供,XX公司也未代偿。截至2007年末,“卢XX”尚欠X X支行贷款本金584,510.28元、利息98,023.96元。XX支行于2005年12月提起诉讼,要 求判令“卢XX”还清全部贷款本息、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X X”否认向XX支行贷款。法院根据笔迹鉴定结论,认定XX支行提交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上“卢 XX”的签名与样本不符,相关合同、借据等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贷款合同无效,XX 支行要求“卢XX”还款的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由于从
7、合同责任依附于主合同,因 此,XX公司的担保责任也不成立,如XX支行认为其应承担其他责任,应另案起诉。鉴此, 一审法院驳回了XX支行诉讼请求。XX支行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与卢XX签订的双方协议书,证明 双方曾约定贷款事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支行提交的新证据仍然不能证明“卢XX” 确向XX支行借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卢XX”有无向XX支行实际贷款及办理抵押。XX支行举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及公证书、借款借据、对账单等证据中“卢XX”的签名, 经鉴定与作为笔迹鉴定样本的签名不一致,法院因此认定XX支行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 性及有效性。由于各
8、项证据对XX支行不利,XX支行要求卢XX提供证据证实其购房的资 金来源以此来反推其资金来自XX支行贷款,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卢XX对此无举证责任。 二审中XX支行提供了一份双方协议书,该协议书虽有“银行贷款”的字眼,但由于该 协议书没有明确指定本案所涉的商铺及贷款,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 【经验和启示】本案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关键法律文件一一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借款人 签名不实。目前,银行大量住房贷款业务通过与中介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展,较大程 度依赖中介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办理部分非常关键和重要的手续,如见证借款人签字、证件 复核、办理公证及抵押登记等。合作虽大大
9、促进了业务的发展,但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各种文书和证明要谨慎审查其真实性,真正落实尽职 调查,不能完全依赖中介机构,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借款人诉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案【案例简介】2004年2月至3月,区甲、区乙(下称两区)与XX商城一共签订了 9份商品房买卖合 同,向XX商城购买9个商铺,并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 积为准,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两区支付了总价款40%的首期款,余款以上述商铺作抵押向XX分行贷款。 2004年4月,两区与XX分行签订
10、了 9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XX分行贷款305万人 民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区一直按时还款至起诉前(2006年6月10日)。2004年9月20日,XX商城向两区出具了XX公司的XX商城实测面积计算书。 9月30日,两区以交付的房产面积差异超过3%为由要求退房。后经多次协商未果,两区 于200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XX商城返 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其各种损失;解除9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XX分行返还其 已支付的贷款本息,XX商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XX商城交付的商铺面积比约定的面积差异超过了 3%,对两区解除买 卖合同和返还房款及利息的请求应
11、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抵押贷款合同亦应解除, 遂判决:解除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区将9间商铺交还给XX商城,XX商城退还两 区首付款及其利息;解除9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XX商城向XX分行偿还两区尚欠的 贷款本息,向两区偿还已付的贷款本息,XX分行对9间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两区及XX分行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区主张的面积差异值是 根据XX商城出具的面积测算书,并非根据房产登记部门确认的产权登记面积,不符合合同 约定,不支持两区解除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因此不需解除,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两区的 全部诉讼请求。【案例评析】(一)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否应解除在抵押贷款众多的法律
12、关系中,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属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 的从合同。借款合同虽基于购房合同而生,却不附属于购房合同,两个合同的主体分别承担 各自的合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一般认为,购房合同因故解除,并不必然导致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解除。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 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在贷款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买受人(即借款人, 本案统称“买受人”)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权。(二)银行
13、是否仍享有抵押权解释第24条对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为贷款合同设置的抵押或其他担保该 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说明。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贷款合同被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 责任不随之解除,银行有权主张包括担保权利。从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转让的角度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产的所有权转归 出卖人。但只要抵押权没有消灭,抵押权人就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因此,贷款合同因商 品房买卖合同变更而解除后,贷款银行的抵押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三)银行
14、贷款如何偿还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 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 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将买受人所欠担保权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担 保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买受人”,因此,出卖人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分两部分返还,一部 分偿还买受人尚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其余部分支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无法退回款项,银行能否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15、最高院的解释和省高院的 指导意见均未明确,出卖人返还购房贷款本息是代买受人返还,还是因买受人不再享有 按揭房屋权利而将其还贷义务直接转移给出卖人。第一种理解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贷义务; 第二种理解,则意味着承担返还贷款义务的主体,变更为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作为借款人的 还款义务被免除了。银行倾向第一种理解,因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的 规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贷款合同中银行与买受人作为债权债务主体地位不变。另外, 贷款合同解除后,银行对房屋仍享有抵押权,但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根 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出卖人可以向银行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适当金额,以消
16、灭抵押权,使其所有权处于稳定状态。因此,出卖人向银行返还款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代 偿行为,该代偿行为不能免除买受人的还款义务,银行仍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经验和启示】(一)法定的贷款合同解除权与当事人解除权特别约定的冲突。虽然银行住房抵押贷 款合同一般都特别约定贷款合同的履行不受买卖合同影响,但当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冲突时,借款人依据法定的解除权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时,该条特别约定可能得不 到法院认可。(二)选择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展合作,避免因上述纠纷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权利 时,房地产开发商因没有承担能力,造成银行损失。选择开发商时,应严格考察、评估该公 司的资质、该公司及其关
17、联公司的房产项目是否曾出现质量问题、合作项目出现面积差异或 其他违约事项的可能性、房产项目是否存在烂尾及经营停滞等直接影响房产贬值等因素。银行诉张某等26人预售商品房抵押欺诈贷款案【案例简介】张某等26人因向XX房地产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于1998年7月9日与某银行签订楼 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XX房地产公司为张某等人提供担保,对借款本息和从属费用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并办理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某银行于1998年7月24日向张某等26人 发放贷款。张某等26人从1999年3月开始拖欠还款。某银行遂起诉张某等26人以及XX 房地产公司。张某称她并没有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契约上的签名
18、系 XX房地产公司伪造,她不是真正的购房者,不具有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某 银行与XX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表现在某银行贷款前未对其认真调查,贷款 时未对其证件认真审查。XX房地产公司称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和担保人均是该公司。法 院审理查明,XX房地产公司为取得银行贷款,以被告张某等26人的名义申请购房,张某 在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上签名,并按XX房地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张某等人用X 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首期供楼存款开立了还款账户,账户存折由XX房地产公司保管。张某 等人作为抵押人(借款方),XX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XX房地 产公司和张某等人签订无具体签
19、约和退房时间的退出供房合约,约定张某等人退出供房, 由XX房地产公司以张某等人的名义继续履行与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张某与XX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具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正目的是XX房地产公 司为取得某银行的贷款,XX房地产公司也未向张某交付房屋。二者虚构购房事实与某银行 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是欺诈行为。因此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 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XX房地产公司,张某明知其事实,仍然参与欺骗,应对其过错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无效,XX房地产公司偿还 所欠贷款本息,张某等人对XX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评析】企业骗取银
20、行资金得逞的主要原因:一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不够准确。贷款材料没有 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没有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时审查不严。该案一共26 人以相似方法办理贷款,虚假贷款材料的数量较多,贷时审核流于形式,仅凭简单的贷前调 查即通过了审批;三是贷后检查不力。放款后没有及时跟踪检查,使贷款欺诈行为被掩盖很 长时间。3银行业诉讼案例汇编第一部分业务类法律案例资产类【经验和启示】(一)此类假按揭贷款主要特征是按揭借款人众多,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房地产公司(诈 骗主体)的工作人员往往直接参与按揭贷款的全过程。银行人员往往只有按揭借款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但并没有与其面对面接触,所
21、以容易上当。(二)假按揭导致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失去了对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严重危及银行的 贷款安全。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企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资金的案例。银行应当认真贯彻贷款 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防范风险,积极做好贷款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工 作,并应按照内部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公证失真造成银行抵押权落空案【案例简介】2004年初,甲银行向借款人乙发放了一笔“押旧买新”个人住房贷款,即乙某用其父 母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购买新商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办理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公证。乙某从2006年9月21日起停止还贷并下落不明,甲银行于2007年6
22、月向 借款人和抵押人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偿还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并对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 权。在庭审中,乙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抵押人声称借款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签名非本 人的真实签名,自己也从未同意或授权借款人把抵押房产拿到甲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未签署 过公证书,甲银行提供的房产他项权证没有合法依据,抵押人不应承担借款的担保责任。法 院审理认为:甲银行和乙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 定,是有效合同。针对抵押人提出的抵押合同上的签名非本人真实签名的抗辩,遂进行笔迹 鉴定。司法签定中心出具的司法签定书结论为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签名和抵押人的签名 样本不是同一书写。甲银行不同
23、意该签定结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法院对该签定结 论予以采纳,抵押人的抗辩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甲银行要求对抵押人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没 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乙某在本判决生效起10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驳回甲银行 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一)抵押合同无效将导致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虽然甲银行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但由于取得该证的基础合同一抵押合同被认 定为无效合同,导致抵押合同引申出来的所有权利因缺乏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依据而无效。从 法院审理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一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优先性。当 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时,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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