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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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目的 3 第二条 依据 3 第三条 管理范围 3 第四条 管理方法及原则 4 第二章 岗位、职责、流程 4 第五条 岗位及其职责 4 第六条 业务流程主要环节 8 第七条 业务流程示意图 10 第三章 各环节管理要求 10 第八条 日常监测管理要求 10 第九条 定期监测管理要求 12 第十条 组合风险监测 16 第十一条 风险评级认定与调整 16 第十二条 重点客户监测管理要求 17 第十三条 问题授信管理要求 19 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理的管理要求 20 第四章 考核及问责 25 第十五条 考核 25 第十六条 问责 27 第十七条 总行可采取的考核与问责措施 28 第十八条 针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与问责 28 第五章 附则 28 第十九条 保密要求 28 第二十条 解释、修订 28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全行对公授信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构建目标管理、层级监测、定向报告、责任到人的授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和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定。 第三条 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授信风险监测预警是指从对公客户授信合同生效后到授信完全终止前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报告、处置和统计等多项职能的结合,是本行信贷全流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和基础保障。 (二)本办法中的授信包括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开立信用证、担保等。不包括小微法人授信、对公不良信贷资产以及其它已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授信。 (三)对对公不良信贷资产以及其它移交至各级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对公信贷资产,分行对公信贷监测预警人员可不再进行跟踪监测,由资产保全部门人员按照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及时将清收动态管理情况向信贷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条 管理方法及原则 (一)授信风险监测预警采取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重点客户风险监测与信贷组合风险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及时性原则。加强日常监测,严格按照频度、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定期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报告风险信息,并迅速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2. 谨慎性原则。对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或影响信贷组合风险的事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提高警惕,认真分析判断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3. 持续性原则。对重点监测客户、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或影响信贷组合风险的事项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取得实际效果。 4. 保密性原则。授信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及我行相关处置方案属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泄露。 第二章 岗位、职责、流程 第五条 岗位及其职责 本行建立在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领导下的,总行、区域、分行、对公业务团队(含分行团队和支行团队)四级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组织体系,其中: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设立公司信贷监测室,协助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负责全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区域公司信贷管理部设立信贷管理室或岗位,协助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区域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协助分行信贷执行官负责分行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分行行长对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分行信贷风险进行监控是其重要工作之一。 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负责对公业务团队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是对公业务团队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的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在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负责其分管授信客户的监测预警工作,客户经理是其分管授信客户监测预警的第一责任人。 (一)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授信风险监测预警职责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牵头负责全行对公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构建全行对公授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2. 督促分支机构按规定开展授信风险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 3. 对问题授信进行跟踪监测; 4. 收集影响授信风险的宏观监测信息,向各分行和相关部门进行宏观信息及行业风险提示,组织行业风险排查、进行早期预警; 5. 对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检索过滤,筛选出与本行有关的客户信息,向各分行和相关部门进行提示或发布风险提示,组织客户风险排查、进行早期预警; 6. 推动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系统化建设。 7. 统筹协调总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部共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监测预警工作,并共享相关监测预警信息; 8. 落实和履行其他信贷监测预警职能。 (二)区域公司信贷管理部授信风险监测预警职责 区域公司信贷管理部牵头负责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收集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银行同业经营等影响授信风险的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对总行发布的风险提示,督促分行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督促分行按总行要求设置信贷架构及岗位、制度建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以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 3. 配合、协助总行对辖内问题授信优化管理进行督导; 4. 对分行发生的大额、重大风险预警授信进行实地检查并指导分行的处置工作; 5. 对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6. 其它经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批准的相关信贷管理职能。 (三)分行信贷管理部授信风险监测预警职责 分行信贷管理部牵头负责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督促对公业务团队按规定开展授信风险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督促及时提交授信客户贷后定期监测报告,并审阅贷后定期监测报告; 2.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问题授信以及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事件,联合对公业务团队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督促对公业务团队及相关人员实施,并进行持续跟踪; 3. 监控分行重点监测客户的信贷风险,直接或参与开展对分行重点监测客户的实地检查拜访; 4. 负责收集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银行同业经营等影响授信风险的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5. 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6. 督促和指导对公业务团队及客户经理开展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动态调整工作,确保资产风险分类调整及时;审核需要调整的资产风险分类,并报总行对分类调整进行认定; 7. 负责分行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 8. 定期对对公业务团队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9. 落实和履行其他信贷监测预警职能。 (四)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职责 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牵头负责对公业务团队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如下: 1. 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授信风险的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审阅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定期监测报告并签署意见; 2.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新增不履约贷款、欠息贷款以及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问题授信组织实施优化管理方案,落实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求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风险控制、催收、处置进度情况及时向分行报告; 4. 监控辖内重点监测客户的信贷风险,直接或参与开展对辖内重点监测客户的实地检查拜访; 5. 组织和督促客户经理开展授信后资产风险分类动态调整工作,签署分类调整意见,并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分类调整审核; 6. 按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要求组织信贷风险排查并反馈; 7. 落实和履行其它信贷监测预警职能。 (五)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分管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总体要求如下: 1. 对分管授信开展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定期提交贷后定期监测报告; 2. 按规定对分管授信开展授信后资产风险分类动态调整; 3.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新增不履约贷款、欠息贷款以及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问题授信执行优化管理方案,落实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求的风险管理措施; 5. 落实和履行其他信贷监测预警职能。 第六条 业务流程主要环节 (一)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内容包括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预警内容和授信客户风险监测预警内容两个方面。 (二)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质量监测以及信贷资产结构监测等内容。 (三)授信客户风险监测预警内容分为客户信用风险监测和债项风险监测,其中: 1. 客户信用风险监测,核心是监测客户信用等级的迁徙,即通过对客户各项信用风险因素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识别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的事件,评价客户违约的可能性。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银企关系等要素。 2. 债项风险监测,核心是监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迁徙和评估损失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即通过对债项风险各项要素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识别影响债项风险的事件,评估客户违约情况下导致我行损失的可能性。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种类、授信期限、授信金额、利率、币种、历史信用记录、担保方式(保证单位及代偿能力、押品类型及价值等)、贷款还本付息情况等要素。 (四)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程序分为目标设定、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与控制四个阶段,适用于每一层级的监测预警人员。 1. 目标设定 根据本办法规定,以及管理层、上级行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本层级的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目标和授信客户风险监测目标。 2. 信息收集与风险识别 信息收集是指针对监测目标,收集与本层级监测目标相关的信息,识别其中的风险事件。信贷组合监测信息是指收集信贷资产质量、信贷资产结构等的实际运行数据;授信客户监测信息是指收集与客户信用评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损失准备金相关的信息。 3. 风险评估 信贷组合风险评估主要是指评估信贷资产质量、信贷资产结构实际值与控制计划值的偏差;授信客户风险评估主要是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迁徙情况、以及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4. 风险对策与控制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或行动计划,或上级行向下级行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要求(措施),并跟踪、监督这些控制要求(措施)或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以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 第七条 业务流程示意图 参见附件。 第三章 各环节管理要求 第八条 日常监测管理要求 客户经理负责对所管授信客户进行日常监测,日常监测工作具体包括: (一)期限管理 对将到期贷款,客户经理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开展回收预控,与客户沟通落实还款来源,并于月末前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报送即将到期贷款回收预控检查情况。对于业务量频繁的客户,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可以酌情调整回收预控的时间要求。 对可能出现逾期或不能偿还的,于检查当日(最迟次日)立即发起客户风险预警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到期后形成逾期;如果客户违约导致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在违约事项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如果客户贷款逾期或者发生垫款,应在一个月内向客户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督促客户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落实具体还款来源,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保证贷款收回。 (二)收息管理 客户经理应监测贷款客户的付息情况,对于拖欠利息的借款人,要在结息日后三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避免资产质量恶化造成损失。 (三)授信条款落实 包括信贷合同条款和审批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各项限制性条款,客户经理应逐项监测落实,并在贷后定期监测报告中如实反映落实情况。对无法落实或难以落实的,客户经理应立即向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客户经理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系统中发起客户风险预警。 (四)信贷资金用途监管 客户经理要按照“三法一指”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以落实贷款资金用途,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特别是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期市。对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放款后,客户经理需按月收集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月度报告直至贷款使用完毕,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无论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对同名划转的应在支付后15日内收集下一手划款凭证或相关用途证明资料,以落实贷款资金最终用途。 (五)其他风险信息监测 监测客户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人事变更、股权及财产结构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信息;各类执法机构有关查封、冻结、扣划、票据公示催告等执法信息;各级司法机关有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纪检案件涉及我行授信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信息;《风险预警信号列表》所列信息及其他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信息,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预警信号列表》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定期监测管理要求 客户经理负责对所管授信客户进行定期监测,定期监测工作包括: (一)客户财务信息收集录入及分析 客户经理按季收集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报表并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对确因客户财务报表编制频率或其它原因无法按季取得客户财务报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表收集时间要求,但须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同意。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异动要进行深入分析,掌握异动的真实原因及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评估其对授信风险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或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客户实地检查拜访及记录 客户经理对所管授信客户(含他用授信额度客户和专业担保公司)应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拜访,并于拜访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填写客户贷后拜访报告。实地检查拜访的频率为,重点监测客户每月至少一次;其他授信客户每季至少一次。终审意见有特殊要求的按终审意见执行。 客户经理对主要保证人和抵质押物原则上贷后也应按季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情况应在贷后定期监测报告中反映。 (三)异地授信客户电话访谈及记录 按月对异地授信客户进行电话访谈,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填写《异地授信客户电话访谈记录》,未填写视同未发现异常。 (四)查询录入企业信用信息 客户经理应充分利用人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库等外部系统(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保证人的银行融资情况,包括融资总量、还本付息情况、五级分类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预警信息等,及早识别客户风险预警信号和他行授信退出信号。 至少按季查询打印人行征信系统信息,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库中有关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卡状态信息、信用信息、负面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贷款卡检索记录模块。 (五)客户现金流监测 客户经理应加强对借款人现金流监测,监测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通过打印客户账户流水或查询业务管理系统等方式,监测了解客户资金进出变动情况,关注借款人既往的交易习惯、交易对象,对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以及大额异常资金流动情况全面监控和分析,真实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客户经理应将客户现金流监测情况反映在定期监测报告中,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发起预警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六)押品管理 对有押品的授信,跟踪监测押品的存续状态和价值变动情况,包括使用情况、市场变化、押品性质变化、拆迁变化、其它影响押品权属和价值变动的情况、押品保险情况等,确保押品的合法、足值、有效。 对非贸易融资类押品,按季对押品进行实地检查(现金类、有价证券、股权、应收款等押品除外,非重点监测客户的房地产类抵押物可半年做一次实地检查);按季通过押品登记主管部门或网站查询押品状态(现金类、上市公司股权等押品除外),确无法查询的,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后,以团队出具的抵押物状态声明代替;至少按季开展押品价值动态认定工作(现金类、应收款等押品除外)。 检查情况、查询结果和价值动态认定结果应在贷后定期监测报告中反映。 对押品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事项,要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七)定期检查及监测报告 客户经理应根据日常监测以及实地检查、现金流监测、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定期监测情况,按季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以及他用授信额度客户和专业担保公司等进行全面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识别影响我行授信风险的事件,并采取或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根据检查结果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填写贷后定期监测报告。 (八)客户经理应根据所管客户特点及其办理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做到风险预警信号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九)对于仅在本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客户在我行无有效敞口授信额度)和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仅办理履约类保函业务的客户,在按照第八条进行日常监测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中除押品管理外的其它各项定期监测工作。 (十)客户经理应及时完成当期各项定期监测工作。贷后定期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由各分行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季后90天(含对公业务团队、分行审查时间)。 (十一)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填写贷后定期监测报告前,应在系统中先完成当期客户财务信息、客户拜访记录报告(必须在实地走访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和其它有特殊原因的客户,如不能提供当期财务信息,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同意,可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代替。 第十条 组合风险监测 分行信贷组合风险监测目标包括分行信贷资产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以及不履约贷款余额、不履约贷款率)、信贷资产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分行应定期(按月/季)统计、分析分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产结构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分行信贷组合风险的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评级认定与调整 风险评级调整指在审批时风险评级或上一次贷后风险评级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监测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客户最新风险信息,对风险评级进行调整的过程。包括定期风险评级和实时风险评级调整。 (一)定期风险评级 在进行定期监测撰写贷后定期监测报告时,同时进行定期风险评级认定。如授信客户风险评级与上次无变动的,认定流程与定期监测报告流程一致;如果需要进行评级调整的,还应发起评级调整申请流程。 仅在本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客户在我行无有效敞口授信额度)和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仅办理履约类保函业务的客户也须按季进行定期风险评级。 (二)实时风险评级 根据实时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突发风险事件,经评估后认为对客户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上报客户风险评级调整申请。 (三)风险评级调整 不论是定期风险评级还是实时风险评级,凡涉及到风险评级调整的,分行应在当月发起评级调整流程;涉及贷款损失准备金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出贷款损失准备金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重点客户监测管理要求 (一)总行对问题授信(包括关注类授信、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授信、不履约贷款,下同)进行重点监测,跟踪、监督分支机构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以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对授信金额较大的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等不定期进行监测。 (二)分行应根据总行确定的重点监测客户标准,结合当地、辖内信贷风险主要特征,确定分行重点监测客户的范围。 分行重点监测客户包括: 1.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客户; 2. 出现二级(含)以上预警信号的客户; 3. 出现非临时性逾期、欠息、垫款的不履约贷款客户,以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客户; 4. 要求出账后落实的审批条件应落实尚未落实的客户; 5. 总行、区域要求重点监测或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客户。 符合以上标准的授信客户应纳入分行重点监测客户名单,除此之外,对项目贷款客户、异地非上市公司客户(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仅办理履约类保函业务客户、机器设备或车辆按揭额度项下业务客户、供应链金融总对总项下业务客户除外)等管理难度较大的客户,或其它风险相对较高的客户,分行应视情况纳入重点监测客户名单。 (三)分行重点监测客户数量占分行全部授信客户数量(不含低风险客户、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仅办理履约类保函业务客户、已移交资产保全管理的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分行须指定专人及时将重点监测客户名单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根据客户风险变化,分行应实时更新重点监测客户名单;对进入重点监测客户名单的客户,无论风险状况是否发生好转,至少要连续三个月列入重点监测客户名单。 (四)分行监测预警人员每月抽样实地走访分行辖内重点监测客户,每月抽样比率不少于分行重点监测客户数的15%或季度不少于45%,抽样检查可采取与对公业务团队一并走访,也可单独走访,走访记录应于实地走访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客户拜访记录模块。 (五)对公业务团队对归属本团队管理的分行重点监测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对公业务团队负责人应抽样实地走访辖内重点监测客户,每月抽样比率不少于辖内重点监测客户数的15%或季度不少于45%,抽样检查可采取与客户经理一并走访,也可单独走访,走访记录应于实地走访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客户拜访记录模块(如与客户经理一并走访,可不再单独填写走访记录)。 第十三条 问题授信管理要求 (一)问题授信是指: 1. 债项评级为关注级的授信; 2. 非临时性逾期、欠息贷款和各类垫款; 3. 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的授信。 (一)对问题授信实行名单制管理,问题授信名单由分行信贷管理部确定,分行应及时将符合标准的授信纳入名单管理。 (三)问题授信由分行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跟踪管理,分行信贷管理部应配置问题授信优化管理责任人(或团队),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详细的优化管理方案,包括管理目标、实现管理目标的预计时间,具体风控措施及优化方案等,优化管理方案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督促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落实方案并持续跟踪落实情况,按月向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汇报问题授信优化管理进度。 (四)问题授信管理目标分为:收回、优化(拟调出问题授信管理,包括关注上调至正常、风险事项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维持(降低或控制风险不扩大)。分行应根据问题授信实际情况,设定未来3个月管理目标。 (五)逐户建立问题授信跟踪管理台帐,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在我行授信基本情况、主要风险点、管理目标、具体措施、时间要求及进展情况等。客户经理根据客户风险变动和催收进展情况,定期补充更新管理台账。 (六)分行信贷管理部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予以终止或暂停使用; 2. 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管户机构并要求落实必要的措施; 3.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4. 对客户的资金账户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如设置限制条件、止付等),或视情况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或保全其他资产以减少损失; 5. 其他必要的控制风险措施。 (七)对所有问题授信,客户经理均应按照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在一个月内逐项查明主要资产项目真实状况,并尽可能取得相关权属凭证入档,为采取法律行动做好准备。 (八)出现授信合同规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客户经理应在发现违约情况后十日内收集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为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行动提供证据支持。 (九)因风险发生变化或持续恶化,问题授信优化方案无法落实的,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调整管理方案,并视情况进行风险评级调整。 (十)对问题授信客户,客户经理应按月进行实地检查拜访,在其贷后定期风险监测报告中除要反映一般内容外,还应重点反映风险因素的形成原因、原有风险化解方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清查结果、有无新的风险因素出现、新的方案建议等。 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理的管理要求 (一)对公业务团队(客户经理)在监测工作中,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在发现当日或最迟次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发起预警,填报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报告。同时,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并跟踪风险控制效果,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 (二)分行在监测过程中,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和其他授信风险事项,应要求客户经理发起预警或分行直接下发信贷监测预警通知书,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跟踪风险控制效果,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其中: 1. 对于对公业务团队报告的出现预警信号的授信客户,分行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处理,并完成预警流程。 2. 对于出现二级(含)以上预警信号的客户,以及出现预警信号的分行重点监测客户,分行应立即联合对公业务团队进行实地检查(如可通过其它途径核实预警客户情况,分行和对公业务团队可不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最终处理方案。 3. 对于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的客户,分行应加大监控频率,直至重大事项预警信号消失或授信全部偿还。 4. 对于符合本行行内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的授信风险事项,还需按制度及时向总行办公室报告。 (三)风险预警流程审批时效管理。对于监测发现的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的客户,分行应立即向区域、总行报告,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风险预警发起及审批流程;其它预警信号客户预警,分行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预警发起及审批流程。 (四)分行对于信贷资产组合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总行、区域,同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总行、区域对于监测过程中所识别的授信客户重大风险事项,以及组合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会同分行、总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方案,或下发信贷监测预警通知书。区域下发的风险提示、预警通知书、风险排查通知及后续排查结果等应及时抄送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 (六)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授信客户,若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经审批同意可解除预警信号。其中: 1. 在授信期内,总行、区域发起的预警经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解除;分行/对公业务团队发起的预警经分行信贷执行官审批同意后方可解除。 2. 对授信(包括额度及业务)已经结清后重新申请授信的客户,解除预警信号需经信贷审批部门及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有权人审批同意(总行、区域发起的预警报发起部门负责人,分行发起预警报分行信贷执行官)。 (七)分行应每日从系统中获取前一日新增不履约贷款信息,调查填写逾期原因、预计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以及是否临时性逾期、是否发起预警等情况,并于每日下午4:30前向总行反馈。总、分行应对新增不履约贷款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收回为止。 (八)为提高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分行应建立或完善信贷业务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突发事件的特征与分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人、报告线路、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管理等,建立行内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并提前落实与监管方、政府部门、法院、公安部门、保安公司、抵质押物拍卖方(变现渠道)等各方的合作处理模式,并对发生频率较高或发生概率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先进行应急演练。 (九)风险预警信息的处置措施。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对各类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的基础上,应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 确认授信客户实际授信余额和风险敞口,以及押品价值; 2. 重新审核授信客户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以及其他与授信业务相关的专业性意见; 3. 进行实地深入调查,加强监测频率,或纳入重点监测客户名单; 4. 发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申请; 5. 优化风险控制方案或贷款催收处置方案; 6. 出现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事项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7. 要求增加抵质押担保或保证; 8. 设置账户监控限制资金进出条件; 9. 冻结额度/停止出账、账户止付、扣划还款/扣收客户保证金/兑现质押存单、诉前保全、提起诉讼等; 10. 资产保全快速介入; 11. 其他控制风险的措施。 其中,第5至10项处置措施须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批准方可执行。资产保全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资产保全制度执行。 (十)对授信期间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的客户,或新增关注类或不良类授信的客户、或出现违约事项(包括逾期、垫款、欠息)的客户,或在同业新增不良记录(包括新生不良授信或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的客户,应立即暂停其剩余授信额度的使用。暂停使用额度后确有必要恢复使用的,经分行信贷执行官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使用。如为总行或区域要求暂停额度使用的,还须经总行或区域相应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额度使用。 (十一)客户不履行合同情况处理。一旦发现客户违反授信合同,客户经理/对公业务团队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收集证据,分行信贷管理部核查并评估风险,提出具体风险控制措施,然后按照具体处置措施的决策程序报批后督促落实。 (十二)客户履行合同对重大事项依约告知的回应处理。按照授信合同规定,借款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等发生重要变化的,应通知银行,银行则应做出相应的答复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客户主动告知或通知,客户尚不构成违约,具体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 1. 额度项下贷款尚未出账的,由原终审人审批; 2. 贷款已经出账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仅为告知事项不需我行同意但需我行决策是否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由分行信贷执行官审批。 (2)合同规定借款人告知并需我行决策同意的,由原终审人审批。 审批意见另有规定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十三)监测预警信息应作为制定客户授信对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客户续做授信或新增授信申请时,应予以充分运用。其中,在调查环节,对客户预警信息(包括已解除的预警信号)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判断其风险程度。 在审查审批环节,应对预警信号所描述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视风险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授信或调整授信方案。 在签订授信合同前,应查询客户在授信审批后是否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有,应视情况采取停止签订授信合同、在合同中增加约定提款条件、调整授信方案等措施。 在放款前,应查询客户在授信审批后是否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息,如有,应视情况采取停止出账、增加其他风险控制手段等措施。 (十四)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在出账时应就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特别说明。其中,对本行发起的风险预警信号,重点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对其它风险预警信号,重点说明是否授信审批后新出现的预警信号,以及分行核实风险预警情况及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等。 第四章 考核及问责 第十五条 考核 总行应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分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管理。 分行应加强对所辖对公业务团队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报备总行。 (一)考核内容指标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应当纳入对各级行信贷管理水平综合考评内容。授信风险监测预警考评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情况,包括有无按要求对授信客户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以及客户数据录入及时性和准确性、各类监测报告质量等; 2. 信贷组合风险监测情况,包括有无按要求对其变动趋势进行监测,组合风险监测目标的控制情况,有无完成总行下达的目标要求等; 3. 重点监测客户监测情况,包括有无及时更新重点监测客户名单,以及有无按要求对重点监测客户进行抽样走访等; 4.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监测情况,包括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迁徙变化情况,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5. 贷款损失准备金监测情况,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6. 对上级行提出的监测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7. 岗位(职能)人员配备情况; 8. 岗位(职能)人员或风险监测人员接受岗位培训教育的情况。 (二)考核要求 对于各级监测预警(岗位)人员的下列行为应予以奖励: 1. 及时发现授信业务中的风险点,并立即采取相应防范和保全措施,防止新发生不良资产或减少我行损失的; 2. 勇于揭示授信业务或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上级行反馈信息的; 3. 根据业务和管理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的; 4. 积极采取其它有利于防范大额授信客户风险措施的; 5. 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要体现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成绩突出的人员在晋级、培训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六条 问责 对于各级监测预警(岗位)人员的下列行为应予以处罚: 1.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玩忽职守或失之于察; 2. 对于风险事项隐瞒不报或由于监测预警不力、反映滞后导致延迟、漏报而给我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 发现客户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但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资产保全措施的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 4. 尽管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但未按照要求报告; 5. 对勇于揭示风险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之一者,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的大小,依据本行“红、黄、蓝牌”处罚系列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总行可采取的考核与问责措施 总行根据对各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风险监测预警、资产组合管理等方面的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通报表扬或批评,推广经验或限期整改; 2. 调整授信审批权限; 3. 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4. 对于风险监测预警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并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将根据本行“红、黄、蓝牌”处罚系列制度予以惩处。 第十八条 针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与问责 分行应加强对客户经理监测预警工作的考核问责,对客户经理监测预警中的违规行为,除按亮牌制度给予处罚外,视其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还可采取暂停授信业务资格、取消授信业务资格以及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密要求 本办法属我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外,任何人员严禁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解释、修订 (一)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其它业务管理办法对贷后监测预警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特殊规定执行。 (二)总行将不断推动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系统化建设工作,包括针对授信客户财务指标建立自动预警系统、尽量实现各类监测预警工作表格的系统生成等。 (三)总行将随着区域公司信贷管理部架构和职能的调整,及时调整授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四)风险经理队伍建立后,原分行信贷管理部有关监测预警工作将逐步由风险经理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x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1.0版,2012年》(xx发[2012]7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客户经理监测预警流程示意图 2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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