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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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 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需要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4.《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申请表》(原件); 3.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 4.《发票领购簿》(原件)。 (四)初始发行 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初始发行。载入信息包括: 1.企业信息;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二、首次申领 (一)税务专管员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 (二)领购发票时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领购发票的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发票领购薄》记录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有无缺联损毁等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立即向售票人员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 三、发票保管 (一)领购的空白发票由发票保管员进行保管,需设置专用的保险设施避免丢失或被盗。 (二)领购发票后,税务专管员将领购发票的详细信息登记在《空白发票登记簿》(附件3)上。 (三)登记发票信息后,将税控IC卡中所领购发票读入税控发票开票软件,读取时核对读入发票的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号码相同。 (四)发票保管员及时登记空白发票领用、作废及库存等变动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变动情况。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税务专管员和发票保管员每月末对发票进行盘点,核对发票库存是否与税控防伪开票软件内库存数额一致,发现不一致及时核实追查。 四、进销项发票计划 (一)每月月初,分公司、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销售和采购计划向财务部提交当月进、销项发票的使用计划。 (二)进、销项发票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并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汇总。 (三)超计划销售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的,经业务部门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超计划销售大额业务需上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五、存量管理 (一)税务专管员汇总各部门提交的进、销项发票计划。 (二)发票保管员根据进、销项发票开票计划,并结合发票库存情况拟定发票领购数量。 六、日常申领 (一)税务专管员根据拟定的发票领购数量,编制《空白发票申领审批单》(附件11)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发票用量偶然增加造成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用量不能满足业务开票需求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临时用量调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发票增版增量申请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与授权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与书面申请相对应的主要购销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须有印花税完税证明); 5.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发票验旧 税务专管员在线上进行发票验旧或携带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1.《发票领购簿》; 2.有需要缴销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3.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4.《税控发票销项统计表》; 5.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携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开具的蓝字发票记账联或发票联、抵扣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 1.购买发票前需在税控系统中进行抄税后到税务机关进行领购; 2.税务专管员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 3.领购发票时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领购发票的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发票领购薄》记录与实际领购发票数量是否一致,有无缺联损毁等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立即向售票人员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 4.领购发票时,单位需派专车接送,且由包含税务专管员在内的两名及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前往,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宜以保证发票安全; 3.申领取得的空白专用发票要按照“三、发票保管”操作。 七、发票开具 (一)分公司、项目部和各业务部门按计划和实际需求提交开票申请;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根据各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提交的开票需求申请按进、销项发票计划控制开具发票; (三)具体开票流程参照“第三章 发票开具”流程办理。 八、进项税发票认证 (一)分公司、项目部和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进项税发票,25日之后收到的发票当天提交抵扣联。 (二)财务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认证;对于进项税发票取得较多的企业,每月25日前应不少于两次集中认证。 (三)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及网上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或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应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大厅再次认证。 (四)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与未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加以区分并由发票保管员保存。 (五)财务人员应审核报销发票的张数、税款金额与认证发票的张数、税款金额是否一致。 九、整理抵扣联 (一)税务专管员对收集的抵扣联及其附件, 按运费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发票分类整理。 (二)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进行装订。 (三)每月装订成册注明当月认证张数,金额,税额,册数等相关信息。 十、进项税核对 (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确定不会再有发票认证的情况下,税务专管员通过远程查询从税务系统中读取当月全部数据,根据记录的发票信息在当月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进行核对,查看是否有遗漏认证的发票。 (二)当财务账面当期进项税金额大于税务系统已认证发票进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发票未认证或有未入账红字发票;当财务账面当期进项税金额小于税务系统已认证发票进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发票未入账或有未认证的红字发票。 十一、销项税核对 (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税务专管员核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销项税额与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 (二)当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大于防伪税控系统中销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未入账;当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小于防伪税控系统中销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销项税发票未处理。督促发票系统操作员核对所开发票与账簿入账数据,保证账票金额相符。 十二、抄税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税务专管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销项税抄税工作。 十三、打印报税信息 抄税后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汇总表,由税务专管员留存备查。 十四、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每月15日前,税务专管员在国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先检查签约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再申报缴纳税款。 (二)具体申报流程参照“第十章 汇总申报”办理流程。 十五、清卡 每月15日前,纳税申报完成后,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清卡操作,以免影响发票的开具。 十六、进销项税核对 每月报税无误后,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按照计划核对项目进销项税发生情况,并编制下月计划。 第四条 关键控制点 1.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发票及专用设备。 2.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3.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当月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次月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进行审核,要求一致。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一条 业务描述 因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业务人员提前编制销项税发票使用计划,经审批后在每月25日前上报财务部门,业务人员申请开具发票时需持购买方《开票信息确认函》(附件1)、《开具发票申请单》(附件2)及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并由发票系统操作员开票。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开票信息确认函 (一)首次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相关业务人员应向购买方取得《开票信息确认函》,并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留存备查: 1.购买方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若以上两项都不能取得,亦可提供购买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二)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则上要求提供以上信息,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开票信息要求。 (三)对非首次开具发票的购买方,相关业务人员应主动确认其开票信息是否变动。 二、开具发票申请单 (一)相关业务人员需要按照业务内容及客户的开票资料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 (二)《开具发票申请单》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实际业务的金额填写,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申请开具发票。 (三)申请开具发票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1.对未发生经营业务申请开具发票; 2.为同一经济事项重复申请开具发票; 3.按购买方要求开具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内容和金额。 三、业务审核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业务员提供的合同或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符合发票开具条件的,在《开具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四、审核资料 (一)业务人员将通过业务主管审批的《开具发票申请单》及购买方的开票资料提交财务部办理开票。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对开票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客户名称、发票开具项目、税率、金额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确认没有就同一事项重复开具发票。 (三)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将申请事项与进销项税计划比对,超出计划的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发票。 五、审核一般纳税人 发票系统操作员需要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购买方资料审核购买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系统操作员根据业务人员的开票申请向发票保管员领取发票,并在《空白发票登记簿》(附件3)上签字确认。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开具发票前,应确认当前税控系统开具的空白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 (三)发票系统操作员根据业务员提供的《开具发票申请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发票并登记《开票信息登记簿》(附件4),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四)单张发票只能开具同种税率的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应税项目不得在一张发票上开具。 (五)发票与申请一一对应,不同合同、不同工程的项目不得在一张发票上开具。 (六)发票系统操作员只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专用发票打印完成后,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当复核打印信息是否与申请开票信息一致,是否符合有关开具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废重新开具: 1.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2.全部项目、联次一次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 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开票方式及发票要求参照“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办理。 (二)对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于免税规定的; 4.销售未抵扣进销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2%征收增值税。 八、开具发票审核 (一)发票审核员应对开票流程进行审核,确保审核手续齐全。 (二)发票审核员应审核比对开票事项及进销项税计划,确保按计划开具发票。 (三)发票审核内容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内容。 (四)如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应退回发票系统操作员进行作废处理。 (五)如复核无误,发票审核员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右下“销货单位:(章)”处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压数字、密文等信息盖章。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当时作废重开: 1.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发票; 2.发票抬头有误,将发票抬头涂改; 3.一张发票上两个及以上盖章的; 4.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范; 5.发票抵扣联上的发票章盖得不清楚。 九、领取发票 (一)业务人员现场复核纸质已开具发票与《开具发票申请单》信息一致性,并登记《领取发票台账》(附件5)。纸质发票的记账联交财务部门记账;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业务人员领取送交客户。 (二)发票应在业务人员在场时开具,业务人员确实无法及时领取的应交发票保管员保管。 (三)发票系统操作员开具发票后不得直接交给企业外部人员,应由本单位各部门指定人员或财务人员办理及领取。 (四)如发票交给客户前需要多次交接的,应登记《发票传递送达回执》(附件6)记录每次交接情况。 十、发票签收 (一)业务人员签收领取纸质发票后,要及时联系客户并将纸质发票传递至客户,取得客户签章的《发票传递送达回执》(附件6)并注明签收日期。 (二)发票开具之日到客户签收发票原则上不能超过7天且不能跨月。 (三)业务人员将收到的《发票传递送达回执》交发票保管员留存,并将其单独装订由业务部门保存。 第四条 关键控制点 1.为购买方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确认客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2.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尽快于月内交予客户,并取得《发票传递送达回执》。 第四章 发票退回 第一条 业务描述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相应部门可向财务部说明原因后,申请退票。 第二条 开票当月办理退票操作流程 第三条 开票当月退回发票的作废流程说明 一、退回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符合作废条件的退回发票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二、退回发票作废申请 (一)业务人员需要查看该退票业务是否符合以下作废条件: 1.拟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收齐,作废时间在发票开具当月; 2.发票开具单位未抄税;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不通过的。 (二)业务人员应将发票联、抵扣联全部收齐后,详细填写《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附件7)写明退票原因,提交业务主管审核。 三、业务主管审批签字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业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退票原因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在《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符合发票作废条件且退票理由合理的,在《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五、退回发票审核 (一)发票系统操作员需要审核《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上审批签字是否齐全,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得办理退票。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退回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同时收齐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退回发票联。发票系统操作员审核合格后向会计人员撤回记账联并与退回联次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票。 (三)发票退回办理完成后方能办理退货入库手续再办理退还销售货款。 六、审核开票时间 (一)发票系统操作员需要确认退回的发票的开具日期,非当月开具的发票退回参照本章“第四条 退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办理。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向税务专管员确认本月是否已经抄报税,已抄报税的发票不能办理作废,参照本章“第四条 退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办理。 七、发票作废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系统操作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并将纸质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留存保管,同时在《开票信息登记簿》上登记退票原因。 (二)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种类、票面各项内容没有变化的可直接按原票内容重开,如发生变化需重新按“第三章 发票开具”流程办理。 (三)当月不重新开具发票的,业务人员应调整下月进销项税发票计划。 八、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参照本章“第四条 退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办理。 第四条 退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第五条 退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说明 一、退回发票 (一)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当就原发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二)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包括: 1.购买方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超过开票当月; 2.购买方退回发票时,发票开具单位已进行抄税处理。 二、购买方已接收发票并认证 发生的发票退回业务,购买方是否已经接收发票且认证通过。 三、申请红字发票 (一)购买方已经接收发票且认证通过的,由购买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二)本单位业务人员应向购买方取得《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参照“第三章 发票开具”流程办理开具红字发票。 (三)若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且未认证通过,属于过期发票,不能退回或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四)销售退回业务,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未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应从退货款中暂扣除销项税额。待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退回暂扣税金。超过180天未能开具红字发票的税款原则上不退还。 四、红字发票的申请 (一)购买方没有接收或认证不通过的发票,由业务人员收齐发票全部联次,并填写《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至财务部门办理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的,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退回财务部门。 (三)发生退货的,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退货书面说明一份及购销双方签认的退货合同或者退货协议复印件一份,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退回财务部门。 (四)发票退回需在业务人员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后3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处理。 五、业务主管审批签字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确定原因真实性后,在《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在《作废(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七、填写信息表 发票系统操作员检查资料及审批手续齐全后,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 八、校验通过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九、开具红字发票 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十、签收红字发票 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对应的红字发票应由业务人员参照“第三章 发票开具”相关流程将我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交予客户,并取得《发票传递送达回执》。购买方不需要红字发票的,红字发票应由发票保管员留存,财务部门做抵减销项税处理。 第六条 关键控制点 1.发生退票业务需办理红字发票的原则上业务部门须在收到退回发票3天内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避免因发票超过认证期限造成损失。 2.业务部门应尽量避免因发票错误引起的退票。 3.严格控制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4.对出现异常单笔大额红字发票或频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务专管员要查明情况,如发现存在不合规操作或管理疏漏,应当上报财务负责人,并追查情况和责任人。对于确认异常情况属于正常经营情况的,应当书面记录异常情况及查实的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阅。 5.需要退货和退款的业务,待发票作废或者冲红后才可以办理。 第五章 取得外部发票 第一条 业务描述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支付款项时需取得发票,业务人员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开票信息向供应商取得发票,至财务部门报销或冲账。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开票信息 公司制作带有公司全称、税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开票信息的卡片,发给公司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向供货商提供公司开票信息。 二、取得外部发票 当业务人员办理采购或接受劳务时,向供应商提供开票信息卡片,取得增值税发票。 三、审核发票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必须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当场对纸质发票进行审核: 1.发票种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普通或专用发票等)发票套印发票监制章; 2.全部项目填写正确且与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一致,业务内容与对应的税率一致; 3.公司开票信息正确无误、票面字迹清晰,未被修改、重印,不得压线、错格; 4.票面完整、无损毁、涂污; 5.属于汇总开票的,附带合规的销货(劳务、服务)清单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6.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信息一致且只能加盖一枚发票专用章; 7.发票专用章印章清晰、正确,印章名称与销货方名称一致。 (二)经审核不合规的发票,业务人员应联系供应商重新开具合规发票。常见不合规发票包括: 1.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发票; 2.发票抬头开错了,将发票抬头修改,并在修改处再盖发票专用章; 3.一张发票上两个发票专用章(或因盖章不清楚,加盖一个),或者一个财务专用章和一个发票专用章; 4.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5.同时加盖新发票章和旧发票章; 6.发票抵扣联上的发票章盖得不清楚; 7.发票全称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不一致; 8.发票信息开错:开户银行或账号错误、纳税人识别号错误等; 9.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不全; 10.查询发票:查询次数超过1次、查询开票金额不一致、查询发票流向不一致; 11.开票服务内容、采购内容、金额、数量与实际入库情况不一致; 12.增值税税率错误; 13.字迹不清楚、或压线、错格; 14.代开发票章改错或者不完全:专用发票同时加盖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章; 15.其他不合规情形。 四、发票报销单 (一)业务人员检查纸质发票无误后,应通过网络或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查验,并根据发票填《发票报销单》(附件8),写明发票取得途径,查验真伪结果等详细信息。 (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取得发票并核对发票信息后,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发票真伪,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附在相关报销凭证后,如出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电子发票号码、开票合计金额、开票方税号、受票方税号比对不符的,必须拒收或者重新开具,同时将该供应商发票问题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付款依据,财务部门有权拒收该发票并停止付款。对发票查询次数超过1次、查询信息与税务系统不一致等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三)所有增值税扣税凭证务必保证票面整洁、干净,禁止折叠、粘贴、书写等可能导致票面污损的行为。 严禁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票面上签字,以免影响抵扣。 五、审批签字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业务人员提供资料确认相关业务与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在《发票报销单》上签字,提交下一环节。 六、认证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税务专管员进行认证,留存备查,认证通过的发票应单独保存以作区分。财务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认证;对于进项税发票取得较多的企业,每月25日前应不少于两次集中认证。具体要求(参见第二章第三条第八项认证抵扣)。 七、报销或冲账 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交财务部门,经内部审核程序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条 关键控制点 1.业务人员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7日内(含开票当日)至财务部办理报销冲账业务, 如逾期则须在提供发票的同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20日内或跨年发票不得超过次年1月31日,且原则上不得跨年,否则财务部不予受理,业务人员应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票面整洁,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2)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3)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销货方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压字; (5)具体业务形式的发票规格和税率见附表。 3.各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原则上按照《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及抵扣参考明细表》(附件9)要求取得相应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取得规定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过不同税率成本比价和领导审批后,取得相应合法发票方能签订业务合同、支付款项或报销。 第六章 采购退货申请红字进项税发票 第一条 业务描述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已收取进项税发票后需要退货的,相关人员应该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向供应商取得红字进项税发票。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采购需要退货 已购货物或劳务收到进项税发票后发生采购退货退款、销售折让等业务,需取得进项税红字专用发票。 二、退货红字发票申请单 (一)业务人员应按照业务内容详细填写《退货红字发票申请单》(附件10); (二)发生采购退货的,相应部门应向财务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退货书面说明一份; 2.该笔退货相关发票等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业务主管审批签字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退货原因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货款退回情况、是否享受折让。审核通过的,在《退货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在《退货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五、填写信息表 财务人员检查业务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审批手续后,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六、认证相符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经认证结果是否为“认证相符”。 七、抵扣进项税 税务专管员核实是否已经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 采购退回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的,财务人员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九、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采购退回发票未抵扣进项税的,财务人员应在当期进行进项税账务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再进行冲账处理。 十、填写蓝字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十一、不列进项税额,不转出 进项税发票未经认证,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二、开具红字发票 凭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信息表》向供应商索取红字发票,并及时交予财务部做财务处理。 第四条 关键控制点 1.业务人员需确保货款能够退回后再进行退货红字发票申请。 2.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退货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上审批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在收回货款后将发票退回销货方。 第七章 发票的保管和归档 第一条 发票的保管 1.发票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票,每日发票系统操作员领取及还回发票是应及时登记《空白发票登记簿》,并于每日工作结束后盘点发票数量。 2.发票保管员应随时监控发票的库存,并定时盘点发票。 3.发票保管员离职交接时,应按照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发票数量。 4.发票保管员负责保管空白发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作废的增值税发票,红字增值税发票及已开具未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 定期归档 增值税发票相关资料应按照顺序分类整理,与会计档案一起归档保存。 第八章 发票丢失 第一条 业务描述 因保管不善增值税发票遗失或被盗。 第二条 丢失已开具销项发票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丢失已开具销项发票流程说明 一、丢失发票 (一)业务人员由于保管不善,将已开具的销项增值税发票丢失。要在发现或确认丢失的当天,及时报告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如属于被盗、被抢原因导致的,责任人员还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报案手续,取得报案回执等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证明材料。 二、业务主管审批签字 (一)对于购买方签收后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购买方自行处理,我方予以相应配合。 (二)销项发票在交予购买方前丢失的,应写明丢失原因及原始发票信息,交业务部门主管审批其真实性,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上级领导。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发票丢失原因,审核通过后签字进入下一环节。 四、丢失全部联次发票 财务人员对丢失全部联次发票或丢失专用发票任意联次进行分别处理。 五、凭剩余联次入账抵扣 丢失抵扣联或发票联其中一联的,要与购买方协商,由购买方凭剩余联次入账并进行抵扣,我方予以相应配合。 六、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发票全部联次的,财务人员至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七、凭记账联复印件入账抵扣 将取得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联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同交予客户入账并抵扣进项税。 第四条 丢失已开具进项发票操作流程 第五条 丢失已开具进项发票流程说明 一、丢失发票 (一)业务人员由于保管不善,将已开具的销项增值税发票丢失。要在发现或确认丢失的当天,及时报告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如属于被盗、被抢原因导致的,责任人员还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报案手续,取得报案回执等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证明材料。 二、丢失全部联次发票 对丢失全部联次发票或丢失专用发票任意联次进行分别处理。 三、剩余联次 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其中一联的,凭剩余联次参照“第四章 取得发票”流程办理。 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同时丢失的,要协调供应商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凭供应商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 (二)认证不符的协调供应商退换票,参照“第五章 采购退货”流程办理。 五、业务主管审批签字 写明丢失原因及原始发票信息,交业务部门主管审批其真实性,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上级领导。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发票丢失原因,审核通过后签字进入下一环节。 七、入账抵扣 (一)抵扣联丢失,可使用发票联认证。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联复印件替代抵扣联留存备查;认证不符的要协调供应商退换票,参照“第五章 采购退货”流程办理。 (二)发票联丢失,使用抵扣联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认证不符的要协调供应商退换票,参照“第五章 采购退货”流程办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同时丢失的,凭供应商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认证不符的协调供应商退换票,参照“第五章 采购退货”流程办理。 第六条 丢失空白发票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丢失空白发票流程说明 一、丢失空白销项发票 财务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被抢空白增值税销项发票,要在发现或确认丢失的当天,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二、接收处罚 对空白销项发票丢失被盗或被抢的负有责任的财务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向税务机关报失 税务专管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丢失情况,办理发票丢失手续。 四、向公安机关报失 如属于被盗、被抢原因导致的,税务专管员还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报案手续,取得报案回执等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证明材料。 五、遗失声明 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八条 关键控制点 1.业务人员应尽量避免丢失发票。 2.丢失发票后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受理。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会有罚款、减量供应或者停止供应专用发票等处罚。 第九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一条 业务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人员参照“第三章 发票开具”流程办理。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业务人员参照“第三章 发票开具”流程办理。 (二)税务专管员按照业务人员提供的资料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关键控制点 1.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不得代开。 2.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第四章 发票退回”流程处理。 第十章 汇总纳税(新政策发布修改) 第一条 业务描述 每月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缴税额进行申报缴纳。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 业务流程说明 一、计算应交税额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二、申报缴纳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税额-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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