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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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AA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AA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市管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地质水文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组织保障计划,特别是材料的检验检测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排; (四)施工工艺技术:包括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等。 (五)验收和监测要求: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方案实施总体检查验收;应指出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参数,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分工。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的目的、监测点的具体布置、监测的内容和预警值、监测的方法技术、监测的时间和人员安排、监测记录等。 (六)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对出现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处理工作流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七)计算书、相关施工图、节点详图及各项技术参数。 第十条 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不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还应有设计方案。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可与专项方案一并论证。 对于开挖深度9米以上,或深度不到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和专项方案二次论证,设计方案应先行论证,调整完善后再进行专项方案论证。设计方案的论证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公章。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批后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章。 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初步审核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提请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四)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技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 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专项方案的论证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AA市城乡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其中一人担任。专家组人员类别由相应专业技术、施工管理等组成,其中相应专业技术类人员不得低于半数。如有必要,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但须在论证前,将专家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提供给论证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会的程序: (一)专家组成员商定专家组组长; (二)项目部负责人对工程概况和施工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三)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的要点和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人员介绍方案的审核情况; (五)专家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六)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提问; (八)专家组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 (九)专家组通报方案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十)填写相关表式并签字。 设计方案的论证参照该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编制、审核程序是否规范; (二)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 (三)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方案是否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方案是否有可操作性,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节点详图等是否齐全; (五)其他需要论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审查的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后,应经过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论证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将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专项方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方案的关键要素,体现针对性。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登记,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施工单位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跟踪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信息报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所批准的专项方案中有关监测的要求,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存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带班生产,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监理机构根据项目监理细则的规定进行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要严格审查参建各方主体资格,严格按经审查确认的专项方案监督施工;对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存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到关键节点时,邀请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商定的专家)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指导服务。 专家检查后,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5),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对专家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监理单位应进行跟踪复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主体责任。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报告》(附件6)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AA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设立“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的资格由AA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技术咨询、安全检查、指导服务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相关规定; (二)客观、公正、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AA市城乡建设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发现未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审查和在实施专项方案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监测等情况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遵照执行《AA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AA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建规﹝2022﹞4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AA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2: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 附件3: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4: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信息报表 附件5: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6: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完工报告 附件1: AA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混凝土楼板厚度达到300m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梁截面积达到0.45 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及网架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的抬吊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其它地下及周围环境复杂的特种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超过3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三)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害有毒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安全或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化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3: 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备案登记表 工程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 备案文件目录 备案机构审查意见 1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2 专项施工方案 3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合同(采用专业分包时需提供) 4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采用专业分包时需提供) 5 监测单位资质证书、监测方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基坑工程施工需提供) 6 钢管扣件检测报告(脚手架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需提供) 7 其他 施工单位申请意见 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意见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安监机构(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安监机构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信息报表 年 月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当前进度 安全状况 备注 深基坑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 脚手架工程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特种设备 其他工程 项目经理(签字): (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安全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记录(主要写明什么部位、存在什么隐患,可附相关照片,不够另附页): 安全工作建议: 安全专家: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注:1、本表重点填写施工过程中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抽查情况; 2、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检查专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6: AA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时间 项目经理(签字): (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2、本表请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安监机构。 第 17 页 共 17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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