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成员单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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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为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确定如下:一、市政府办公室(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公文。(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五)
2、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六)负责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二、市公安局(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指导公安消防支队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3、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三)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
4、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四)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平台建设内容。五、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二)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六、市民政局(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二)督
5、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四)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七、市司法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内容,并推动实施;(二)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活动。八、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督促指导各
6、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四)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
7、理。(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十一、市规划局(一)督促指导各级规划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
8、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促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二)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二、市房管局 (一)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或经备案但被抽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9、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对被公安消防机构通报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服务失职行为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审核、复审考评及先进考评。(三)对住宅区和其它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依法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改造。十三、市教育局(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
10、不予批准。(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劳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十四、市卫生局(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十五、市交通局(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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