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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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大全WORD文档 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批: 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某市供水某某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 录 一、 岩土工程勘察情况概述……………………………………….2 二、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2 三、 质量控制的预控措施………………………………………….2 四、 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监理检查控制措施……………….4 (一)土方工程…………………………………………. 4 (二)爆破工程……………………………………………10 (三)基坑支护…………………………………………..11 (四)集水明排措施……………………………………..19 五、 各分项工程完成后的验收程序和组织…………………………20 六、 巡视检查………………………………………………………....20 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 工程及岩土勘察情况概述: 1.工程概况:本工程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某公司院内。地块呈东北—西南走向的长方形,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690.05平方米,地上七层建筑面积4959.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49.13平方米。本工程建筑高度35.6米,层高4.5米,基础埋深约为6米,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采用独立柱基、墙下条基加防水底板,本工程开挖深度为6米左右,周围场地狭小,采用加强型土钉和锚杆的协同作用进行边坡支护。 2.岩土工程勘察情况概述:见勘察报告 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4.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6.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J14-032-2004 7.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DBJ14-024-2004 8.某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三、质量控制的预控措施: 1、 本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属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 本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检查并确认城市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等测量基点,并对工程定位及相对位置进行复核,复测施工测量控制网,经规划部门验线,并批准后,方可按定位线施工。 3、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4、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5、建设单位应委托某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应从“某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6、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某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7、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某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8、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单位应具有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监测准备工作符合有关要求。 9、基坑开挖前,应由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10、建设单位应当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1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各种管理岗位人员以及焊工、电工等各种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上岗条件。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技术素质、资质情况要严格进行审查,考察其近期完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投入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情况,审查分包合同的质量条款,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等级。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⑴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前两周,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签章的实施性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并在7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将补充修改意见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复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部审定不得进行相应施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⑵深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编制。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13、建设单位或总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严格的工程承包合同,并向监理部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以便监理方更好的督促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14、分项工程施工前,对现场施工准备条件的审查,有以下几方面: (1)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各项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和材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材质报告,进场验收登记和现场实物的批号、批量是否相符,材料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要求;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署材料报验单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3)现场的设备机具和技术状态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对使用的钻机等机具设备,应配备专人维修保养,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不符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得使用,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施工质量; (5)混凝土、砂浆应有法定检测单位的配合比或试验报告; (6)值班管理人员及值班技术人员已安排到位,书面的技术交底已进行,劳力的安排、分工已明确; (7)现场的水电供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 (8)安全设施已检查完毕,安全措施已落实。 四、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监理检查控制措施: (一)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2、基坑开挖 2.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应采取措施, 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2.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2.3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2.4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 2.5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2.6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2.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2.8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2.9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机械挖土时,在伸臂工作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应遵照有关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2.10采用机械施工时,只能挖至设计高程以上30cm,以后用人工挖至设计高程。 2.11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 2.12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对原土表面不得扰动。坑底应及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2.13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2.14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2) 不宜在雨期施工。 (3) 应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4) 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5) 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6) 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7) 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8) 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9) 抗滑挡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隔)段进行,开挖一段应 及时做好挡土墙,并按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2.15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 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 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2.16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或筑土堤,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17雨季施工 (1) 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挖方时并应预留 20~30cm厚度,待施工垫层前挖除。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 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 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应增备排水设备及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4) 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5) 对于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雨季施工应注意防水、排水,必要时应采取覆盖措施。 2.18冬季施工 (1) 冬季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如基础垫层不能紧跟施工,应将基坑(槽) 复盖,防止基土结冻。 (2) 破碎冻土采用的机具和方法,应根据土质、冻结深度、机具性能和施工条件等确定。当冻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铲运机、推土机或挖土机直接开挖。 (3) 冬期开挖土方时,如可能引起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或其他地下设施产生冻结破坏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在挖方上侧弃置冻土时,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为常温条件下规定的距离再加上弃土堆的高度。 (5) 冬期施工时,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均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因冻结可能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和降低地下水位设施等,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2.19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材料堆放应距坑沿1m以上的距离。 2.20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汽车不小于3m;马车不小于2m;起重机不小于4m;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 2.21深基坑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危险区域如深基坑工程、临空、临水等危险地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2.22坡顶避免堆放超过限额的静载物质,同时避免外力的震动。 2.23在基坑(槽)回填并稳定前要保持对基坑边坡位移及沉降的观测。 3、开挖监控 3.1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监理、施工和设计人员作信息反馈。当观测数据达到监控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3.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及设计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3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三点,且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距离基坑边缘不小于5倍的开挖深度,也不宜小于30~50m。 3.4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3.5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本工程属 级基坑 3.6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 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⑵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工程属于三级基坑。 ⑶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3.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3.8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4、工程质量验收 1.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2.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3.验收挖方和场地平整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1) 平整区域的坐标、高程和平整度。 (2) 基坑(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3) 边坡坡度和边坡的加固。 (4) 水沟和排水设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5) 隐蔽工程记录。 4.下列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1) 基坑(槽)或管沟开挖竣工图和基土情况。 (2) 对不良基土采取的处理措施(如换土、泉眼或洞穴的处理、地下水的排除等)。 (3) 排水盲沟的设置情况。 5.土方工程竣工后,应提出下列资料: (1) 土方竣工图,基坑(槽) 平面图及其实际标高、洞穴和不良地质位置图。 (2) 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 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槽记录。 (5) 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爆破工程 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3、爆破作业前,应编制周密的爆破施工方案或作业设计,并按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实施中严格认真贯彻。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爆破工作。5、对离建筑物近或附近有重要设备的地下设备基础爆破,应采用橡胶防护垫(用废汽车轮胎编成排),环索联结在一起的粗圆木、铁丝网、脚手板等护盖其上进行防护。 6、对一般破碎爆破,防止飞石,可用韧性好的铁丝爆破防护网、布垫、帆布、胶垫、旧布垫、荆笆、草垫、草袋或竹帘等作防护覆盖。 7、质量标准 1. 爆破后的基底岩土状态,不得破碎、松动。 2. 石方爆破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石方爆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保证项目 项 目 柱基、基坑、基槽基底的岩土状态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项目 允许偏差(mm) 柱基、基坑、基槽 1 标 高 +0 -200 2 长度、宽度 -0 +200 3 边坡偏陡 不允许 8、工程质量验收 1.柱基、基坑、基槽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有无爆破造成的破坏或造成影响,要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做出验槽记录。 3.对标高的检查数量: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 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对长度、宽度和边坡陡度的检查: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检查方法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边坡偏陡用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爆破工程竣工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 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 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三)基坑支护 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o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2、土钉墙施工与检测. 2.1土钉墙支护应按设计规定的分层开挖深度按作业顺序施工,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时,允许在距离四周边坡8~10m的基坑中部自由开挖,但应注意与分层作业区的开挖相协调。 2.2当用机械进行土方作业时,严禁边壁出现超挖或造成边壁土体松动。基坑的边壁宜采用小型机具或铲锹进行切削清坡,以保证边坡平整并符合设计规定的坡度。 2.3在机械开挖后,应辅以人工修整坡面,坡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宜为±20mm, 在坡面喷射混凝土支护前,应清除坡面虚土。 2.4支护分层开挖深度和施工的作业顺序应保证修整后的裸露边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自立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支护,即及时设置土钉或喷射混凝土。基坑在水平方向的开挖也应分段进行,可取10~20m。应尽量缩短边壁土体的裸露时间。对于自稳能力差的土体如高含水量的黏性土和无天然黏结力的砂土应立即进行支护 2.5土钉墙施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1.应按设计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埋设喷射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 2.喷射第一层混凝土; 3.钻孔安设土钉; 4.绑扎钢筋网,喷射第二层混凝土; 5.设置坡顶、坡面和坡脚的排水系统。 2.6喷射混凝土面层和钢筋网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规格、网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网格允许偏差为±10mm。钢筋网铺设时每边的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一个网格边长或200mm。如为搭焊则焊长不小于网筋直径的10倍。 2.钢筋网应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3.钢筋网与土钉应连接牢固。 4.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2mm,水灰比不宜大于0.45,并应通过外加剂来调节所需工作度和早强时间。 5.土钉支护的喷混凝土面层宜插入基坑底部以下,插入深度不少于0.2m;在基坑顶部也宜设置宽度为1~2m的喷混凝土护顶。 6.喷射作业应分段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喷头与受喷面距离宜控制在0.8~1.5m范围内,射流方向垂直指向喷射面,但在钢筋部位,应先喷填钢筋后方,然后再喷填钢筋前方,防止在钢筋背面出现空隙,一次喷射厚度不宜小于40mm; 7.保证施工时的喷射混凝土厚度达到规定值,可在边壁面上垂直打入短的钢筋段作为标志。当面层厚度超过100mm时,应分二次喷射,每次喷射厚度宜为50~70mm。在继续进行下步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应仔细清除预留施工缝接合面上的浮浆层和松散碎屑并喷水使之潮湿。 8.在支护面层背部应插入长度为400~600mm、直径不小于40mm的水平排水管,其外端伸出支护面层,间距可为1.5~2m,以便将喷混凝土面层后的积水排出; 9.喷射混凝土终凝后2h,应根据当地条件,采取连续喷水养护5~7d,或喷涂养护剂。.冬季施工喷射混凝土后,应覆盖养护,养护时间应使混凝土达到临界强度; 10.喷射混凝土强度可用边长100mm立方试块进行测定,制作试块时应将试模底面紧贴边壁,从侧向喷入混凝土,每批至少留取3组(每组3块)试件。 2.7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2.8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1.土钉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m2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3.用于注浆的砂浆强度用70mm×70mm×70mm立方试件经标准养护后测定,每批至少留取3组(每组3块)试件,给出3d和28d强度。 2.9支护的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进程,及时向监理和工程的发包方提出以下资料: (1)工程调查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图。 (2)初步设计施工图。 (3)各种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材料试验报告。 (4)工程开挖记录。 (5)钻孔记录钻孔尺寸误差孔壁质量以及钻取土样特征等。 (6)注浆记录以及浆体的试件强度试验报告等。 (7)喷混凝土记录面层厚度检测数据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等。 (8)设计变更报告及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反馈设计图。 (9)土钉抗拔测试报告。 (10)支护位移沉降及周围地表地物等各项监测内容的量测记录与观察报告。 2.10支护工程竣工后,应由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和支护的施工单位共同按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认定合格后加以签字。 3、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杆钻孔在水平方向、垂直方向的孔距误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度不应大于±10;为确保锚杆钢筋置中应在钢筋上每隔3m焊一个托架。 2. 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或松动的杂土清除干净;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 3. 孔口部位宜设置止浆塞及排气管,止浆塞与孔壁紧密贴合,由止浆塞上将注浆管插入注浆口;一次注浆管距孔底宜为100~200mm,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250~500mm处; 4.注浆完成后放松止浆塞,将注浆管与止浆塞拔出,用粘性土或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充填孔口。 5.浆体应按设计配制,一次灌浆宜选用灰砂比1:1~1:2、水灰比0.38~0.45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0.45~0.5的水泥浆,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0.45~0.55的水泥浆; 6.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之间,注浆时间可根据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一次注浆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7.水泥浆、水泥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用,一次拌合的水泥浆、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 8.工程质量验收 (1)永久性锚杆工程竣工后,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合格条件验收。 (2)土层锚杆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原材料出厂(场)合格证,工地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 2)提供锚杆施工记录。 3)锚杆验收试验与蠕变试验报告。 4)锚杆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设计变更报告。 8)工程重大问题处理文件。 9)竣工图。 4、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1.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 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式 单位 数值 1 主 控 项 目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参数指标 查看流量计 3 桩体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5 一 般 项 目 机头提升速度 m/min < 0.5 量机头上升距离及时间 6 桩底标高 mm ±200 测机头深度 7 桩顶标高 mm +100、—50 水准仪(最上部500mm不计入) 8 桩位偏差 mm < 50 用钢尺量 9 桩径 < 0.04D 用钢尺量, D为桩径 10 垂直度 % < 1.5 经纬仪 11 搭接 mm > 200 用钢尺量 2.技术准备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工程设计报告及施工图纸。 (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组织学习国家有关规范,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3) 室内试验配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到现场采集土样,做水泥土的配比试验,选择最佳水泥掺入量,确定搅拌工艺,并做7d、28d强度试验,确定水泥种类及浆液水灰比、外掺剂。 (4) 试成桩试验:正式开工前首先在基坑不同的支护部位试成桩,以核对地层,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参数。工艺试桩完成后,试挖检验桩体质量、阻水效果。 3.施工与检测 3.1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严格按设计进行控制,考虑截水作用时,桩的有效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当不考虑截水作用时,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00mm。 3.2水泥土墙应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应在前桩水泥土尚未固化时进行后序搭接桩施工。施工开始和结束的头尾搭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消除搭接沟缝。 3.3深层搅拌水泥土墙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或水泥浆的配合比试验,以确定相应的水泥掺入比或水泥浆水灰比,浆喷深层搅拌的水泥掺入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5%~18%; 3.4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前,应通过试喷试验,确定不同土层旋喷固结体的最小直径、高压喷射施工技术参数等。高压喷射水泥水灰比宜为1.0~1.5。 3.5 深层的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当对搅拌桩水泥土墙有防水要求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3.6在搅拌成桩时,70%~80%容量的水泥浆,宜在下行钻进时灌入,其余的20%~30%宜在上行搅拌时灌入。要特别注意水泥浆液在搅拌沉入及提升时的注入量及提升速度。下行钻进的速度应比上提时的速度慢一倍左右。在砂土互层或土性变化较大的场地施工时,应根据各种土质的情况选择水泥浆液的掺入量及水灰比,以便得到较均匀的墙体,确保工程质量。 3.7预拌下沉时一般不宜冲水,只有遇较硬土层而下沉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须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 3.8以水泥浆作固化剂,拌制后应有防止浆液离析的措施。 3.9施工中因故停浆,宜将搅拌机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待恢复供浆时,再搅拌提升。 3.10喷浆口到达桩顶设计标高时,宜停止提升,搅拌数秒,以保证桩头均匀密实。 3.11水泥浆液中的掺加剂:掺入一定量的木质素,以减小水泥浆液在注浆过程的堵塞现象。也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加膨润土,利用膨润土的保水性以增加水泥土的变形能力。不致因墙体变形而过早开裂,从而影响墙体的抗渗性。 (4) 桩与桩搭接时间不应大于24h,如间歇时间太长,搭接质量无保证时,应采取局部补桩措施。 3.12应严格控制搅拌钻杆(高压喷射注浆桩的钻孔)和插入H型钢的垂直度。应从两个垂直方向用经纬仪校正其垂直度,确保桩间搭接质量和防止插(打)入H型钢时发生倾斜。 3.13因停电,地下障碍物或机械故障发生成桩中断时,应迅速用吊车把钻杆拔出并清洗灌浆系统。时间超过10h或无法重补时,应在此处变更支护方案预以加强。 3.14在成桩墙过程中,注入地层的浆液有一部分会流返回地面,须沿支挡方向做一沟槽。沟槽边设固定支架,以便固定插入的H型钢。 3.15型钢的加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起吊时应防止变形。 3.16在桩顶搅拌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插筋工作,必须在成桩后2~4h内插毕。 3.17当设置插筋时桩身插筋应在桩顶搅拌完成后及时进行。插筋材料、插入长度和出露长度等均应按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 3.18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一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3.19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20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21H型钢的回收。在插入的H型钢表面应涂抹一层减摩材料(脱模剂),从而便于拔出回收。型钢拔出再用时应清理干净再涂脱模剂。 4.工程质量验收 (1)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1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参数。 (2)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水泥土桩墙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应经常检查施工记录,根据每一根桩的水泥掺入量、成桩时间、成桩深度等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如发现缺陷,应视其所在部位和影响程度,分别采取补桩或其他补强措施。 (4)加筋水泥土桩墙型钢施工质量应符合下表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5)开挖验证:应对竣工段进行现场开挖验证,观察桩身质量,桩间连接效果,型钢插入居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6)工程监测:应严格按现有基坑支护规范、规程中要求进行监测。如基坑沉降、水平位移、分层开挖位移等,并应对型钢的应力变化进行监测,以起到预警作用。 (7)加筋水泥土桩墙支护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8)有关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测、基坑开挖及开挖监测等工作,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的有关规定。 5.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现场水及浆液较多,电缆使用及用电保护等都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的用电安全要求。 (2)钻入或提钻时动力头下严禁站人;起吊型钢时严禁操作人员站立在型钢移动路线上或范围内。 (3)起拔型钢宜采用震动打拔桩锤,起拔前先在原位振打型钢,使其松动后再起拔。严禁超负荷强力提拔型钢。正常起拔时操作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 6.成品保护 (1)成桩后养护期内严禁外力碰撞型钢,可以在桩顶加盖草袋等,警示性覆盖物。 (2)根据桩体强度设计要求,龄期不足严禁开挖。 (3)基坑开挖时应控制分层开挖高度,严禁挡墙变形过大,造成墙体开裂形成漏水、流砂通道。 (四)集水明排措施 基坑内采用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基坑(槽)、排水沟底与集水坑底应保持一定的深度差。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3.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4.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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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基坑 土方 开挖 支护 工程 监理 实施细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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