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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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装修工程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南桥中企联合大厦(中小企业大厦)-主楼室内装饰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南桥中企联合大厦(中小企业大厦)-主楼室内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址:奉贤区百秀路,东至望园路、西至规划环路、南至建设用地、北至育秀路。 1.3 承包范围: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内容按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综合单价确认表;主楼: - 层。 1.3.1吊顶:按图纸、技术规范、项目部要求完成到面及收头,其余开孔及开孔后洞口四周加固按计价规范计取相应费用。 1.3.2墙面及隔断:按图纸、技术规范、项目部要求完成到面及收头。 1.3.3地面、墙面砖:墙地砖及石材由施工单位现场排版经过项目部确认后由甲方按铺贴部位统一加工,并按施工单位铺设进度要求运送至铺贴楼层或工作面,双方签字确认无爆边破损等情况,按图纸、技术规范、项目部要求完成到面及收头,包括高低面的处理。如现场地砖铺设厚度超过40mm,超出部分另计找平费用。(其中现场施工损耗为0.5%,如甲供材不能运送至施工面增加3%的场内搬运损耗,非乙方原因发生现场切割增加5%加工损耗,由项目部材料仓库办理地砖、墙砖的领发手续并汇总领发总量,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100%的材料费(非乙方原因除外),节约部分奖励施工单位40%材料费) 1.4 承包方式:按洽谈等文件等包人工、包材料(甲供材料除外、含材料价格波动)、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承包管理(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机具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包成品保护、包材料保管、包通过验收、包后期保修及维护、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等,不包含临设等措施费、规费、税金、检测费、甲供材料上楼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返工、保修及维护按计价规范计取费用。承包单位成品保护期限为施工完成通过甲方验收时结束。 1.5 本工程计划工期: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附施工进度计划表)。乙方已充分考虑雨雪、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专业单位配合等因素影响,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甲方工期要求,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统筹安排施工进度。 1.6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标准:确保上海市白玉兰奖,确保达到装饰阶段上海市安全文明施工文明工地。(因设计、甲供材、甲方指令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不达标除外) 第二条 图纸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拟施工项计划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壹套或电子版壹套。乙方如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甲方代表 3.1甲方代表姓名:李华甲方代表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批,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签证的核实等。 3.2 甲方代表的指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交给乙方代表后生效(甲方口头指令应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甲方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2天内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甲方指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4.1乙方代表姓名: 4.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联系单,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送甲方代表。(甲方在乙方提出的要求、请求和联系单后2天内不予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请求和联系单已被甲方确认或同意。) 4.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方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合格作业面及必要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提供进场施工手续, 每层提供水电接口,协调解决乙方施工所需水、电,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甲供材应按乙方进度要求及时供应,现场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应满足乙方进度要求,其它单位在乙方施工面上产生的垃圾甲方需及时处理。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独立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节点图纸深化设计(如需)、材料采购和保管、施工、技术、劳务、保修、机具设备、工具等所有装修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分包或转包。 6.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提供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及样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及监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 6.3 乙方应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熟悉设计图纸,编好施工组织设计,交甲方审批。 6.4 乙方应服从甲方代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施工的监督与管理。 6.5 乙方进场后应从甲方指定地点接入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自装计量表具,会同甲方记录起始表具记录读数,并承担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 6.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统一协调指挥,应遵守现场的各种管理制度,爱护现场设施,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办理各种用工手续,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施工。 6.7 乙方进场材料应自行保管并做好标识,以防发生经济损失。若发生,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8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组织深化设计、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白玉兰标准。 6.9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每月25日前向甲方项目施工科提供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每周提交周报。若施工工期出现滞后与计划不符,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原因以及补救措施。 6.10乙方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进场施工前,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6.11乙方应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每天工完料净、场清明净(非乙方产生的垃圾除外),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 6.12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等一切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按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违规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罚款和赔偿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6.13乙方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措施,直至甲方对乙方施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 6.14遵守国家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乙方应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乙方进入现场工作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并对其成品进行保护,避免人为损坏,如因乙方原因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6.15乙方须按期保质的完成工程量如不能按期完成,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6.16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施工过程的检查并做好自检工作。 6.17 乙方负责交验前本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并保证按期通过验收。 6.18竣工验收时如须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须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19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0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自付费用进行治理的责任。如乙方不予治理,甲方有权代为治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第七条 检查和返工 本工程的质量以相关部门的验收为准,若有争议可请上级质监部门仲裁。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因乙方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由乙方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承诺乙方承担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达到上海市白玉兰奖,确保达到装饰阶段上海市安全文明施工文明工地,如达到上述质量要求,甲方奖励乙方工程造价5%的奖励费。。 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处罚合同总价的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和时间 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合格后,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起24小时内参加验收,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期限参加验收,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施工部分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2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11.2 合同范围内不存在签署点工。 11.3 月度工程量必须按自然月申报,乙方于每月5日之前向项目部申报上月的实际工程量清单,由项目部流转审核,10天内支付工程款50%。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乙方必须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从约定付款日起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可暂停施工,由甲方按应付款额的1%每日赔偿窝工及违约金损失,工期顺延,逾期超过30天,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项目部考核及流转审核按如下执行: 考核制度:按楼层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大于200元的内容)中取出4元分摊到施工进度及配合1元、落手清1元、质量1元、安全及资料1元(即:班组申报的分部分项工作内容时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别对质量、进度、落手清及安全与资料进行考核,考核为合格即可得到奖励1元,如考核不合格则扣除1元,最终考核完成后即可得到各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实际单价)。 具体流转程序:班组报送申报→项目预算员→安全科审核(安全、资料)→施工员(施工进度、落手清、质量)→保管员→生产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统一送公司审核。(参照劳务工程款(劳务工资、生活费)发放审批表) 11.5承包人承接的施工任务完成,甲方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60%。 11.6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1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工作,结算完成后2个月内陆续支付至95%,余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 11.7工程保修金5%支付如下:待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支付,不计利息。 11.8经甲方流转审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11.9涉及到乙方相关的各项罚款、领购材料款、违约金等,在发放工程款中扣除收取。 11.10乙方领取工程款时,须由指定人员前来办理相关手续,首次办理须持乙方开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 12.1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展需要,提前将甲供材料施工计划上报甲方,以便及时进行甲供材料采购,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采购材料需提前报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和施工。 12.2属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材料到货前三天告知甲方代表,并且在到货当天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现场验收,到场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视作甲方认可。 12.3为了满足室内装修整体效果,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部分材料型号、规格、颜色等进行变更。 12.4为保证装饰效果,所有的饰面材料在施工前均须得到甲方现场工程师的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饰面材料,因此造成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 13.1 工程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附件双方约定的条件下确认的价格不得调整(扣除11.3条款考核单价)。 13.2 工程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工程月进度会签单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13.3 乙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保修 14.1 保修内容、范围: 乙方承接的全部施工内容。 14.2 保修期限:2年。 14.3 质量保证金:结算总价的5%。 14.4 质量保证金利息:无。 14.5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接的施工内容返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4.6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乙方负责办理施工场地内所属人员的人身财产和机械设备等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5.2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十六条 违约 16.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乙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16.2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如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当无条件返工、重做。若经过返工、重做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额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甲方委托第三方完善施工所产生的费用。 16.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6.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5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6.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6.7乙方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届满3 日后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6.8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提前一天完成,按合同总额的 1 ‰予以奖励。 16.9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10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项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1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6.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6.1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7.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灾情和损失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协助。 18.2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b.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本条款约定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按本条款约定执行。 19.1水电费由甲方统一支付,但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部相关要求使用; 19.2乙方所供应材料由甲方统一送检,材料检测合格检验检测费由甲方支付,材料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2本工程附件一、附件二、综合单价确认表、洽谈记录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20.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电话或手机号码: 电话或手机号码: 日期: 日期: 第10页,共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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