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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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一)突出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
2、引导高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统筹支配。项目牵头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拥有项目资金的使用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四)注重绩效。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及特点、要求,分别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
3、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项目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院系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每年评审确定的情况,按“认定”、“培育”两个层次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
4、支持,并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需要划拨给参与协同单位的经费由项目高校按规定和协议转拨。项目资金的支持周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需给予资金支持。部属高校会同省属高校或省属高校独立申报成功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八条 项目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于项目高校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主要依托学科的比例不得低于80%。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
5、管理支出,包括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人才引进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海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不含省内引进人才),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或相当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启动金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二)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经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1岗位津贴。
6、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岗位津贴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5%。2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绩效奖励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3人员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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