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经验技巧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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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经验技巧集锦 目 录 i. 增值税筹划技巧集锦 ii. 营业税筹划技巧集锦 iii. 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集锦 iv. 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集锦 v. 发票管理技巧集锦 vi. 税务管理技巧集锦 vii. 其它税种 viii. 本文阅读说明 二级目录 1. 口算出口退税额的方法(免、抵、退) 2.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会涉及哪些问题 3. 收取承包费是否交税? 4. 餐饮类分支机构要独立核算吗? 5. 总分支机构之间转让不动产是否要交营业税? 6.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 7. 关于以借款投资其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的问题 8. 公司活动收到的赞助费如何入账,中间涉及的税金是怎样计算的?有什么好的避税方法吗? 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0. 国税总局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 11. 企业向个人发放实物应记在什么科目里,交个人所得税么? 12. 企业代缴了个税,怎么办? 13. 关于建筑安装诉讼的税务问题! 14. 税务自查提纲(通用版) 15. 土地使用税如何筹划 正 文 部 分 i. 增值税筹划技巧集锦 1. 口算出口退税额的方法(免、抵、退) 正道大同发表于2009-9-7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当期进项-上期留抵进项 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是由上述公式演变而来即:“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内销销项-当期进项-上期留抵进项+不退不抵进项”。注意,与非出口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于 1、当期销项变为当期内销销项,这个变化体现出“免”,即免掉出口部分应计算的销项。而整个公式实际体现出“抵”,即进项抵内销销项,最后没被内销抵掉的部分,也就是上述公式的结果就是应“退”的基础,注意,并非是应“退”的金额。 2、多了个“不退不抵进项”这是由于许多出口产品并非全额退,而是退一部分,例如仅退13%,正是由于征税率17%与退税率13%的差异造成这个项目存在,既然是不退不抵,自然这部分是增加成本的金额。如果退税率也是17%,则上述项目不存在。 “不退不抵进项”(为了便于记忆本人自己起的名)如何计算?即外销收入*征退税税率差(17%-13%) 举例:某企业上期留抵进项5万,本期购进原材料100万,进项税17万,本期出口(FOB)80万,本期内销50万,销项8.5万,退税率13%。 口算:当期内销销项8.5万,当期进项17万,上期留抵进项5万,不退不抵进项80*4%=3.2万,套用公式=8.5-17-5+3.2=-10.3 ,注意:既然得出是负值,就说明是“国家欠我的,要退给我!”但是并不一定如此,国家只退你出口部分应负担的进项而非全部,不能你仅出口一分钱,国家也把所有进项都退给你吧?所以这里面要有个比较,即上面的这个数,是否已让你出口承担了?怎么比较?简单!和“免抵退税额比较=出口额*应退税率,”上面计算出来的结果为80*13%=10.4,OK!10.3小于10.4,说明你出口额够了,因此全退!全部结果为,当期进项17万,销项8.5万,应退税10.3万,转入成本3.2万。至此应缴税金无余额。 再举例:还按上例条件,只不过内销50万,出口50万,看看结果。 口算:当期内销销项8.5万,当期进项17万,上期留抵进项5万,不退不抵进项50*4%=2万,套用公式=8.5-17-5+2=-11.5 ,免抵退税额,上面计算出来的结果为50*13%=6.5,OK!11.5大于6.5(差5万留抵),说明你出口额不够,因此仅退6.5!全部结果为,当期进项17万,销项8.5万,应退税6.5万,转入成本2万。还剩5万进项如何处理?等你下期为国家出口创汇再说吧!(留抵) 总结一下:第一步 先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内销销项-当期进项-上期留抵进项+不退不抵进项”。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额”。第三步,比较并得出结论。 到现在为止还比较简单吧,但是如果企业属于来(进)料加工出口,就要增加一点难度了。由于有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所以计算“不退不抵进项”与“免抵退税额”都要剔除其影响,其中不退不抵进项=(出口额-免税进料额)*税率差; 免抵退税额=(出口额-免税进料额)*退税率。 最后,顺便说一下,许多网友经常就出口商品定价在网上发问,情况一般是有个预算(或已匡算出)的生产成本与适用的退税政策,不知道如何定价才能保证一个利润率水平。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退税对成本的如何影响及影响程度。简单说,影响仅为[出口额(FOB)-免税进口额]*征退税率差。 其实吧,我看了一下教材,好像我写的与教材没什么区别?只是简化了几个别嘴的专业名词与公式而已,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 2.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会涉及哪些问题 LOKER发表问题于2007-12-27 本公司下属的一个非独立核算的一个办事处,经过注册成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前期购买的电脑,办公桌椅,传真机等办公类固定资产要出售给分公司,应如果办理手续,将会涉及到哪些税收?需要报备税务部门吗? Daisy韩发表答案于2008-1-31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不高于原值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开据普通发票 Skyeager发表答案于2009-8-21 1、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总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连带关系,没必须转成分公司账面数据,必须转的则要税务成本或费用成本; 2、销售的固定资产开具要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区分不同时间区间开具不同的销售发票,且必须提供原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发票作为判定是否需缴增值税的依据; 3、作为实物出资须经验资评估程序,所以有费用,本身价值并不高再出费用评估,从经济性方面考虑并非好的方法。 (文章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 返回目录 ii. 营业税筹划技巧集锦 3. 收取承包费是否交税? Luxr6609发表问题于2009-9-1 请教各位:我公司将一个生产车间发包给另一公司承包经营,并按年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费是否交纳营业税? 正道大同发表答案于2009-9-2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许多所谓的"承包"实际上是非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收取的承包费实质上是"租金"性质收入,按税理应该交税.如果是合法承包,实质上是利润的一种分配形式,由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均已合并缴纳,不需要征税. Fanao, hbjlhxh发表答案于2009-9-2 应为一种租赁业务,收取租金,应到地税局代开发票,缴交税金。应计算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4. 餐饮类分支机构要独立核算吗? Cjflisa发表问题于2009-8-18 餐饮类的分支机构如果独立核算可能会被定税,如果非独立核算有可能只交营业税,不要交所得税(亏损)到底哪个核算方法会比较好点?请教了 Andywxd发表答案于2009-8-26 先考虑你们公司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环境。你们设有餐饮分支机构,应该至少是一个连锁企业了,那么如果你们公司的管理者是粗犷型经营,对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要求不是很高,而且税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干脆就定税好了,这样大家都省心,财务部的工作量要小得多。 如果客观上做不到定税,那就一定要注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就是说营业税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这个总公司其实是指注册在当地的法人实体,如果你们公司不能够做到象麦当劳,肯德基一样的规模,估计要在每一个城市(至少是每一个省会)注册一个法人实体,然后将在这个城市开的所有的门店注册成在这个法人实体下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如果不能做成定税,千万不要注册成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务局会要求你每一个分公司做一套帐,单独出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别的不说,各个分公司之间以及与总部之间的应收应付帐款往来就能把你做死,千万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由总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你只要基本上应付一个税务局就可以了,一般来讲,收营业税的税务局对企业的控制不是很强,只要营业收入做得清晰就可以了,而企业申报所得税的税务局对企业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不仅要监督收入,对成本和费用,及资产负债等项目都有监督,所以你面对的申报所得税的税务部门自然是越少越好了 5. 总分支机构之间转让不动产是否要交营业税? Sun发表问题于2009-8-26 1、甲公司有一分支机构C,分支机构与甲公司同在一个地方,现在拟将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账面上的土地和房屋按净值转让给甲公司,是否要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甲公司有一关联公司B,同一个地方,现在B公司拟注销,B公司自购的厂房按将净值转让给甲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03]16号文,是否可以按减去原自建行为购买的建筑材料等成本后,按相应的比例确认收入净值,缴营业税?还是按转让价款全额缴营业税?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看了了了版主的“这项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计征营业税”的贴子,觉得应该按全额纳营业税!) 3、针对第二个问题,如果甲购一块土地60亩花了600万元, 办了6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出售20亩给关联公司B,但是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可能违规,先讨论税务问题,再讨论政策问题),B也支付了价款200万元,然后甲公司和B公司分别确认了土地40亩和20亩的资产。B公司购地后,自建了一厂房,值2000万元,使用15年,B公司搬迁到另一省市,所以B公司按净净值转让土地和房屋给甲公司,房屋净值1000万、土地净值140万元。请问如何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Skyeager发表答案于2009-8-26 1、如C为同一控制下的独立核算公司,则可进行吸引合并处理,不用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非独立核算则将业务、人员、资产在统一管理即可,不用任何程序处理; 2、全额纳营业税; 3、按资产转让处理要合额缴营业税;建议按吸引收合并进行合并注销B公司,再由甲公司到外地投资B公司。 返回目录 iii. 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集锦 6.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 Skyeager发表于2009-9-11 关联企业之间的是是非非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对2008年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新政策,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还涉及哪些税种,又如何计算呢? 四川吉祥集团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2006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系自有资金,非银行贷款)借入一笔3年期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 2008年该笔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规定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这些规定可知: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因为借入方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税负25%高于关联方物业管理公司的15%,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外该笔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房地产公司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不能全部税前扣除。 该房地产公司不满足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1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80万元(=1000×8%)。 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利息,须全额并入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 二、营业税:收取借款利息应纳营业税 –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可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万元[(200×5%×(1+10%)].〔笔者注:各地区营业税附加的比例各有不同〕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非金融组织之间相互借款。故此类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扣除项目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按规定在计算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不能据实扣除。 7. 关于以借款投资其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的问题 Zhaoying2525发表问题于2009-9-10 前几天税务局来查账,认为我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向银行借款的,要求我将借款产生的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各位前辈税法有规定用借款对外投资,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吗?谢谢 AnnaZhu发表答案于2009-9-13 企业所得税法有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准予扣除。 与你的问题最相关的字就是“生产经营活动中”。 我们在进行判断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时,一定要注意其首要前提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是否合乎常理。 如果你的公司已经缴足了应缴资本额,那么只要你能证明你的公司的投资是用自有资金的,而不是来源于银行借款,也就是说你要证明你的银行借款是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了,而不是投资了,你的借款利息就可以抵扣。如果你没法证明,那真的不能税前列支呢。 这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节点,一般签订借款合同时,就有一条借款用途要填上去,这时就一定要填写“用于生产经营”或“日常运营资金需要”什么的。款到后,实际调度时,千万不要借来1000万,一转眼就划到被投资公司去,先周转一下,至少你能向税务局提供这些钱的去向,比如说付了什么供应商的帐款啦,发工资啦,过一段时间再投资,税务局就算要放你一马也得你提供证据不是? 如果你们公司是纯投资性公司,那么投资活动就是日常生产经营,那么利息支出肯定是可以抵扣的了。 8. 公司活动收到的赞助费如何入账,中间涉及的税金是怎样计算的?有什么好的避税方法吗? Samgong发表问题于2009-8-27 东山先生发表答案于2009-8-27 如果对方不要票据,而且是现金,当然可以不入账,这样啥子都没有了。 如果对方要发票之类的,就应当按规矩来了。 如果你单位搞个什么联谊会、培训等费用由对方出不也就了事了吗。 AnnaZhu发表答案于2009-8-28 对方纯粹是无条件的赞助,贵公司没有因此付出任何的实物和服务,那么这项赞助费就不是贵公司的业务收入,也就是说不涉及到流转税,所以营业税是不用交的了;但这笔钱毕竟是公司的所得,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定要列进去,所得税是免不了的。 如果对方是有条件地赞助,比如要把它们公司的产品宣传印在你们的宣传册上啊,你们开展会时要摆放他们的产品啊,那么这种赞助就是贵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赚来的,属于“其它业务收入”的范畴,就要交营业税了。当然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也要列进去。 Fanao发表答案于2009-9-2 交点税吧,到地税局代开张发票给对方,税率也就6%左右,双方都好入账,省了风险. 对方不可能无端赞助你,也就是说你提供的服务对于你来说可能是无形的和无成本的,但对于他来说是则可能是有未来潜在收益的,是一种成本支出. wanghuabo79070发表答案于2009-9-2 其实这个问题每个不同的公司财务人员有不同的见解,如果是内资企业而且老板有省点钱的需要,可以这样处理:收到时做应付款,报销时冲应付账款,因为所得税审计因时间有限一般不会查你的往来,另外就是每年12月一般不要这样做,全部清查最后一个月所以凭证是多数审计人员工作习惯。 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zhumeixiu发表问题于2009-8-1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增值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还有40%的所得税抵减的说法吗? seaweed发表答案于2009-8-16 没有了,已经取消了。对购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这三块的设备有10%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返回目录 iv. 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集锦 10. 国税总局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 AnnaZhu发表于2009-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专家称,第十三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可合理避税 国税总局2002年出台的关于“双薪制度”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得到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这就意味着,“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算两次,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分开计算。 胡怡建对早报记者表示,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 胡怡建举例表示,比如第十二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个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650元。 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数为1万元,扣除数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础上计税,最后的纳税额为12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575元。 胡怡建特别强调,如果将这个所谓的“第十三个月薪水”当作年终奖呢?这样,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十二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可以达到合理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此次国税总局新规,实际对于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为灵活的根据企业情况来处理。 Fanao发表于2009-9-2 此政策的改变,即将原来的双薪的那一份工资(也有人称之为第13月的工资),不再理解成是全年奖金的累计,而是理解成当月工资的一部分;那作为企业就可以合理地帮员工避税了。 1、把双薪分成两半,一部分计入11月,一部分计入12月,从而拉低当月工资的实际金额。 2、如果担心员工领完11月的年终奖金50%后,在12月份就离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就定在12月发50%,次年1月发50%。 3、也可将第13个月的工资,视为全年发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处理申报纳税。 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税负,即把它当成是当月的奖金。 11. 企业向个人发放实物应记在什么科目里,交个人所得税么? Arlene发表问题于2009-9-7 Skyeager发表答案于2009-9-7 如果是劳保用品、体育健身等可据实列支应付福利费或费用,不用缴个税; 如果是自产或外购非劳保用品,则入管理、生产、营销费用,但进项税要转出并缴个税 12. 企业代缴了个税,怎么办? Rongshuv 发表问题于2009-6-30 工资表中实发工资和代扣个税搞错了,比如一个员工的工资是2500(假设没有除个税外的其他扣项),结果以前一直做成银行实发2500,公司再现金交纳个税25元.而且这25元没有从个人工资里扣除,相当于企业代个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此咨询各位大侠,这种问题该怎么处理为好? 我想先从工资里面补扣回来,但又怕税务局不理会我.也不知道有啥后果. Agatha发表答案于2009-6-30 yp 这和税局没什么关系啊?这是职工个人往来部份嘛, 假如上月实发了2500,没有扣回个人所得税,下次,应纳所得税额还是2500,扣的时候在税后扣2个月的2*25元就行了 返回目录 v. 发票管理技巧集锦 13. 关于建筑安装诉讼的税务问题! julie发表问题于2009-8-17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03年开发一项目,建筑方投入建设后2005年出现事故停工,后由我公司自行完成后续工程。建筑承包方2007年将我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前期款项支付过程中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2009年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决我公司支付余款160万。对方要求支付,我公司即要求开具全额发票,建筑承包方可能自己也是挂靠单位,原来的挂靠人跑掉了,由总公司来结算余款,表示不能开发票,说我公司可以法院判决书列支建筑成本。 请教前辈们:建筑承包方这样说法正确吗?那这笔合同的税款如何处理?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能允许这样的做法吗 Henry发表答案于2009-8-17 当地税务机关允不允许,只有你问了他们才知道。如果正式回答是允许,你就按此办理,但要让税务机关告诉你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如果不允许,也要税务机关明示依据哪个法律法规不允许这样做。这样你就可以回复承包方因为是税务的正式答复,所以必须怎样怎样。 dlj13402发表答案于2009-8-18 应该给你开具发票,除非你取得当地税务局批文!如果税务局只是口头回答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无意随风发表答案于2009-8-20 法院判决只是确认了这项债权债务,实际履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所以,对方是必须出具发票的 返回目录 vi. 税务管理技巧集锦 14. 税务自查提纲(通用版) Sun发表于2009-8-27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返回目录 vii. 其它税种 15. 土地使用税如何筹划 lily70发表问题于2007-12-8 我是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经理.土地使用税成了公司新增的一大负担,,如何减负,,缴税标准明明确确,减免又很难申请.各位对此是如何处理的.先谢了 Zjing发表答案于2009-8-14 对于经营者来说,土地使用税虽然不与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相挂钩,但作为一种费用必然是经营纯收益的一个减项。纵观现行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上考虑节税 (二)从土地用途不同考虑节税 (三)从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上考虑节税 (四)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考虑节税 (五)从纳税地点上考虑节税。 xf_kevin发表答案于2009-8-27 Kevin例举了《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房产税减免税项目的优惠》《湖南将10万以下土地使用税减免权下放到市州地税》和《广州土地使用税减免》,请大家从以下链接查看明细。 返回目录 viii. 本文阅读说明 1. 本集锦仅为税务版面所含内容之摘抄整理,为论坛内部参考文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属“财务经理人”网站。 2. 如果将版面内网友的内容全文摘抄,则不会将路径放上来;如果仅摘抄部分内容,或集思广益,将众人的智慧进行过综合,笔者会将路径列在标题后,供大家详查。 3. 鉴于笔者经验有限,不能保证所有税收问题的答案的完全正确性,笔者会一直跟踪查证,希望众位网友多加援手,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有任何建议,意见,询问,均可发邮件至,我们一同进步吧。 4. 为方便识别,小标题序号均为顺序号,如前方加一标题,后面的顺序号均加一。 返回目录 (文章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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