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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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增进测绘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必须获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省测绘局(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查。承担测绘质量检查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中载明“质检”字样。甲、乙
2、级测绘资质详细条件和原则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原则;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测绘资质详细条件和原则执行浙江省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测绘资质原则。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查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乙、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测绘资质审批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批。设区市和义乌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对应原则中规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对应原则中规定仪器设备;(四)有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
3、案管理制度;(五)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保密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六)有对应原则中规定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行细则向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独立法人单位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同意转制文献;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献;3.企业法人需提供验资汇报。(三)测绘技术人员材料:1.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姓名、职称、任职时间、专业、工作简历)名册;2.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中等专业以
4、上院校毕业证书;3.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材料。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全员协议制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需提供聘任期为2年以上劳动协议以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4.身份证;5.非当地户籍技术人员居住当地居住证明;6.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工作年限证明文献及工作简历。(四)仪器设备及测绘软件材料:1.测绘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品种、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2.购置测绘仪器设备票据;由外单位转让、调拨,还应提供有关转让协议、调拨单等材料;3.经法定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定证书;4.审查机关规定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固定资产评估汇
5、报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五)办公用房材料:1.单位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2.租用办公用房应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六)质量管理体系材料:1.甲级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献;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献;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献。(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
6、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材料:甲、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考核证明文献;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考核证明文献;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管理部门考核证明文献。(八)反应本单位技术水平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新成立单位可不提供。(九)乙级以上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查机构和非单独从事测绘活动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置文献。(十) 其他应当提供材料:以上材料中,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他资料,甲级测绘单位登录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单位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填写并上传有关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传材料原件,受理测绘资
7、质申请测绘管理部门对上传材料与原件当场校核,并在上传材料上加盖校核印章后返还原件。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临时不能签订聘任人员劳动协议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但其他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经审核后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告知书。申请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告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第八条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以及发生并购、重组单位,按本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重新办理测绘资质申请手续。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供近一年内经法定测绘质量检查机构检查合格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汇报,项目规模不得不不小于
8、证载容许承担测绘项目限额三分之二。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文献;(二)变更事项证明文献;(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第十条 测绘单位因发生股权转让而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本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重新申请测绘资质。第十一条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在5
9、日内受理其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阐明理由。第十三条有下列状况之一,不予受理测绘资质:(一)非独立法人单位;(二) 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且未结案单位;(三)有行政管理、监督职能单位;(四)社会团体、学校。学校确因教学需要安排测绘生产实习,应提供教学计划和符合测绘生产实习项目对应测绘资质等级条件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材料,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一次性项目许可。第十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审批机关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10、。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同意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决定向社会公告7日。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阐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六条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编号市编号次序号。浙江省编号为二位数33;市编号为三位数(甲级单位为001;乙、丙、丁级单位和测绘质量检查机构为:杭州市101,宁波市102,温州市103,绍兴市104,湖州市105,嘉兴市106,金华市107,衢州市1
11、08,台州市109,丽水市110,舟山市111);测绘资质证书次序号为三位数。第十七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需延续,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行细则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第十八条测绘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必须按照证载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项目。测绘资质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私自涂改其所载内容。第十九条测绘单位自获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申请测绘资质专业只设甲级,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三章 测绘分支机构管理第二十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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