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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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X月 目 录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4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7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8 第五章 采购实施管理 11 第一节 公开招标管理 11 第二节 邀请招标管理 14 第七章 非招标方式管理 16 第一节 竞争性谈判招标管理 16 第二节 单一来源招标管理 19 第三节 询价采购管理 21 第八章 采购验收、履约与备案管理 24 第九章 政府购买服务 25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6 第十一章 附 则 28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局”)采购行为,加强本局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依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局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采购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中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四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我局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注:依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节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七条 局机关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局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符合本局“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 采购领导小组由局长或分管采购业务的副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纪检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局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本局重大采购项目(XX财政厅发布《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60万元以上)以及中国发布的《中国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XX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中120万以上重大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 (五)审定采购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采购事项。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XX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常设在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局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汇总审核各处室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局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定本局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会同对口业务处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汇总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负责内部预选供应商目录的维护管理; (五)审定本局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下(工程类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处室及政策法规处审核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七)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八)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本局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九条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机构。具体由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评标、验收要求组织成立。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 各处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采购办及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各处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处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十一条 局机关纪检组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业务处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采购办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经计划财务处上报财政厅。 (二)业务处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十三条 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业务处室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四条;】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性根据《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及中国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业务处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四)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 第一条】 第十六条 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采购办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表格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特殊项目也可以采用纸质表格形式报送。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 第三章 第二条】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非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办应当按规定向财政厅报批。 1.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本情形的,还需提供在省级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的材料。);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采购处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办汇总后向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 第三章 第三条】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人按照财政厅审核确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条】 第五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一节 公开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业务处室使用地方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委托协议。业务处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经采购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一节;《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项目采购预算;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八)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九)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二)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十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代理机构编制后的招标文件提交业务处室初审。初审后报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委托代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信息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五节;】 第二十六条 投标及开标。 (一)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投标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格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开标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及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六节;】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评标后的结果报采购办进行审核,采购办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七节;】 第二十八条 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 第八节;】 第二节 邀请招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条 签订委托协议。 业务处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节;】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处室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查办法;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二节;】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情况说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项目采购预算;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八)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九)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二)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十三)XX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二章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投标及开标。参照公开招标的投标及开标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果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七节;】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注:《政府采购规范(第三部分)》第二章第六节;】 第七章 非招标方式管理 第一节 竞争性谈判招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业务处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二条;】 第三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职责 (一)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业务处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二节;】 第三十九条 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三节;】 第四十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七节;】 第四十一条 业务处室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XX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处室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办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八节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业务处室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办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九节 第五十条;】 第二节 单一来源招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业务处室应根据采购需求及XX财政厅的规定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五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业务处室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三节 第六十条;】 第四十六条 采购办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XX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 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四节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业务处室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四节 第六十五条】 第三节 询价采购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一节 第六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询价小组职责 (一)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业务处室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业务处室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二节 第七十一条;】、 第五十条 询价通知书要求 (一)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业务处室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业务处室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业务处室书面同意。 (二)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三节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应在财政厅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八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七节 第九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采购办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处室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业务处室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七节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十四条 业务处室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七节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八章 采购验收、履约与备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购合同管理要求。 (一)业务处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草拟采购合同,经局内采购办审核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业务处室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业务处室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办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备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业务处室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XX部门各级机关可以作为代表政府履行职能的购买主体,各事业单位在履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务时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 【注:《中国关于推进XX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三款 第(二) 】 第五十八条 XX部门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类、社会管理类、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类; (四)技术性服务类; (五)部门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类。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注:《中国关于推进XX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三款 第(三) 】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性要求 (一)申报购买服务预算。各单位应将购买服务内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财政厅将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对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提出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增加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各单位应按照每年部门预算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依据中国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要求逐级审批。 (三)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各单位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合同管理。政府购买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 (五)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采购处室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注:《中国关于推进XX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三款 第(四) 】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业务处室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业务处室或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一条 纪检组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注: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业务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采购业务监督检查要求,《XX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X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局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施行 29 3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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