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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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开展二十年了,根据改革的需要改成民商事审判,从程序到实体,向什么方向发展,要达成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和标准,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的审理,才是真正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审理,是当前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和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课题,也是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所关注的问题,需要民商事审判同仁和关心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有识之士共同研究和探讨。一、指导思想标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商事审判从无到有,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已经发展成为调节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初期,民商事审判是为调节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进入九十年代和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要建
2、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制来维护。民商事审判要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服务,努力促进我国下个世纪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步伐,这就需要进一步端正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使每一名民商事审判干部都能从战略的高度对待民商事审判,解决好每一起案件。第一,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原则。不管审理涉外案件还是国内案件,均应合用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不应违反我国法律原则,滥管不属我国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第二,要坚持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不再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充足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党和我国实行的一项长远规划和目的,需要我们每一位民商事审判人员切实维护,自觉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服务,并将其付诸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第三,要坚持“三个有助于”原则。即规定每位民商事审判人员从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出发,从是否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助于改革开放和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出发,时刻放眼大局,放眼未来,真正通过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邓小平同志理论的科学论断。“三个有助于”是我们从事各项工作的主线标准,也是我们明辩是非曲
4、直的主线标准。二、公正断案的法律标准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民商事审判加以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审理的难度不断增长,社会各方面对民商事审判的规定也越来越高,那么,民商事审判要达成什么样的标准呢?一是要坚持依法、公正断案。即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案,可以“对号入座”的即“对号入座”。自199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经济生活更加活跃、更加复杂,随之出现的期货、股票、票据、证券回购、大额存单、公司权益纠纷等案件不断增多,各种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迅猛增长,这就规定民商事审判干部及时学习和掌握这
5、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可以及时、对的地合用,使得审判结果与新的形势相衔接、相协调。法律、法规无规定,或者是规定不明确,而又无政策标准可依的,则应按照民法原理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解决,绝不应武断下结论,草率断案。对中、外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能有失偏颇,更不应歧视、欺压外国、外地当事人。虽然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仍占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一旦全民所有制公司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就不应再坚持先全民、后集体和个人的原则,而应当一视同仁,以平等主体相对待。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时,谁的权益合法,就应依法支持谁、保护谁,谁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就应依法予以驳回。二是注重效率和社会效果。要
6、做到公正、公平,还要做到既好又快,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办案速度,全方位的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充足考虑到审结案件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效益观念。要增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敢于面对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报道,将案件审理全过程置于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公开审理,可以将那些典型案例宣传出去,既扩大了案件审理的社会影响,又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同时,审理案件不应仅为了制造声势,还应注重经济效益,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应当尽也许用短的时间将案件审结,及时为受损的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恢复已遭破坏的经济秩序,尽快把当事人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为他们的发展助一
7、臂之力。三是要坚持依法适度制裁。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或数方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但是,制裁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分清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的界线,不应一律予以民事制裁,凡是一般违法的,不须予以制裁;凡是有法律、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解决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制裁,可发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解决。进行民事制裁,一般合用于无效协议纠纷案件的解决,以民事制裁决定没收、追缴、罚款是这一制裁手段的基本做法。根据经济协议法的规定,没收追缴财产及罚款是一种处罚手段,只合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协议,由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8、其性质和损害后果,要比一般无效协议的后果严重,合用返还财产的解决方法局限性以消除行为人导致的不良后果,假如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或进行罚款等。假如是由一方的故意导致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用返还还是用追缴、罚款的方法解决,要从导致协议无效行为的性质、损害的对象、危害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属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是违反工商公司登记和市场、财政、税务、金融、商标以及劳动管理等法律和法规的严禁性规定,妨害了国家对公司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这类情况中的过错有的是明知故犯,有
9、的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或者缺少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政策规定应履行的程序等。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上一般都是明知故犯,并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例如订立假经济协议,运用经济协议买空卖空,购销内容淫秽的书画、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购销质量低劣有损人民身体健康的假药或违禁品,以及进口、倒卖走私物品等。只有对的区分清楚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才干对的合用制裁手段,该制裁的坚决予以制裁,同时避免滥用制裁手段。三、改革庭审方式的方向改革审判方式是对开庭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是审判程序方面的一种改革,其目的是要将以前那些陈旧落后的审理方式改革掉,更加有力地、全方位地贯彻现行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应当说,从
10、1992年开始进行庭审方式改革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在许多具体改革环节上取得了共识。事实证明,在每年案件都大量增长的情况下,结案率在提高,积案在逐年下降,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当充足结识到,目前有一种观点,即背离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进而把改革的目的指向了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其表现是多方面的,这不同限度地给民商事审判导致了混乱。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这都是我国宪法和各部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同四项基本原则同样,永远不容改变。然而,有人主张不举证或举证不力者败诉,推广刑事审判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主张上诉仅对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其他则全然不顾
1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或请求进行举证,审判实践中往往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受知识面的限制,受其结识的限制,受其权限范围的限制等,不也许面面俱到地进行举证。而有的法院或有的案件承办人即以当事人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为由,判该当事人败诉。事实上背离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法官明知当事人有理,仅因某种自身以外的因素而举证不能,这时法官为什么不进行庭审后的调查?再者,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导致合用法律错误,以致最后错判,而上诉人未能抓住要点,或即使根据原审的错误判决,其上诉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按照“上诉不加刑”的观点,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
1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合用法律错误,或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明事实后径行改判。显然,“上诉不加刑”的观点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以借款协议纠纷为例,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保证无效,借款人只还本付息,保证人免责。经二审查明,借款协议应认定有效,保证协议亦有效,借款人不仅应还本付息,还应承担滞纳金及两审案件受理费,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假如按“上诉不加刑”的观点,借款人(一审败诉方)上诉即使按无效协议的观点进行审理,其上诉理由也是不成立的。针对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改判,还是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依法进行改判,应当撤消原判,进行彻底
13、改判。当然“上诉不加刑”也不是完全不能合用,碰到应判损失按3:7承担,还是2:8的比例分担的情况时,二审法院不必再对原审法院拟定的比例另行改判。改革庭审方式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充足发挥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两个审判组织的作用。庭务会议不是审判组织,它是审判庭通过该会议的形式管理审判庭行政工作组织方式、方法的重要内容,通过该会议研究工作安排、工作总结、会议计划、干部培训、司法解释和批复的制订与研究等,它无权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更无权干涉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其也无权提出某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形成决议命令合议庭对某案如何解决。在这里,分析一下庭务会议的组成情况就可以一目了
14、然,庭务会议一般是由庭长、副庭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组(不是一级行政组织)组长或副组长组成,再加案件合议庭的承办人,有时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也也许参与,也也许再邀请个别有业务专长的人员参与。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一贯形成的以行政命令为管理手段的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之中,庭务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往往被宣布由合议庭回去照此办理。不可否认,庭务会议组成人员中有不少是专家、学者,可以集思广益,能想出不少解决问题的好思绪或方法,但也不可否认,庭务会议的参与者往往是对某一方面较为精熟,不也许做到面面俱到。在此可以设想,假如庭长不放心合议庭的审理,他完全可以自己参与合议庭做审判长
15、或担当承办人,假如主管院长不放心合议庭的审理,他除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也完全可以自己担任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这样岂不更能使自己的意见更多地被合议庭采纳、通过?应当提倡主管院长、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或担任案件承办人,切实从认定事实与合用法律上把好案件审理关和审批关。综上,不管哪一级法院,都应以紧紧围绕贯彻民事诉讼法为宗旨,而不应撇开法律规定另搞一套,假如法院都不坚持依法办事,何谈我国步入法制轨道,建立了初步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又有何用?总之,改革民商事审判方式应当紧紧围绕贯彻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本着方便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16、,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要改掉那些繁琐的、过时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规定的审判方式,何时真正理解了、贯彻执行了宪法和法律,何时改革的目的就实现了。四、加强业务指导工作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上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一,要把业务指导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为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甚至是杜绝错案的发生,上级法院必须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既要及时组织宣传学习国家颁布的最新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又要及时制订贯彻、应用新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司法解释,亦应及时对个案合用法律问题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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