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钨砂走私现象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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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钨砂走私现象探析内容提要 钨砂走私作为一种特殊而又有重要影响的非法贸易行为,是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钨砂走私现象伴随世界风云的急剧变幻与国民政府钨砂政策的变化,经历了民国时期的大部分岁月。与同时期其他走私现象相比,钨砂走私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钨砂走私花样繁多;私钨的来源、去向与走私路线均有一定的规律性;国民政府的钨砂统制政策造成了钨砂走私的盛行;钨砂走私对中国有百害而无一利。钨砂走私研究对于多角度认识民国社会,乃至探求百年来中国的社会特征与政治行为,有一定的意义。耸键词 钨砂击私 民国时期 私钨 钨砂统制 “特矿” 贸易体系的分野与贸易管制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商品
2、价值的地域差异,造就了非法的贸易行为一一走私。南京政府时期,随着行政权力对经济贸易活动的干预和管制的加强,走私活动相应地也愈演愈烈。到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的大举入侵并公开煽动与操纵对华走私,走私活动更趋于泛滥和失控。从更广阔的历史场景来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动荡不安的时期。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总是轮番或同时遭到革命与战争、内忧与外患的猛烈冲击;帝国主义侵略和在华半殖民地统治使国门长期形同虚设;中央政权始终无法完全统驭地方;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下降;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普遍低落在这种社会历史环境下,走私活动不仅拥有广阔的生存与活动空间,而且还拥有为数众多的走私主体、支持者及源源不断的后备队伍
3、。因此,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的严重性大大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其涉及走私的物品之丰富,规模之巨大,持续时间之长,后果之严重,都堪称史无前例,钨砂走私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对于民国时期的走私问题,学者们早有关注,迄今也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检视这些成果,也存在着若干或隐或显的缺失。首先,研究者多从时空范畴来把握走私,或划分阶段,或限定区域,或二者并行。反映在既存的研究成果上,就是战前日本在华北的走私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走私两类占很大比重,不在此-主要论着有:郑会欣:抗日战争前夕日本对华北走私问题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姚会元:华北走私是日本侵华总政策的经济先导,山西师大学报第22卷
4、第3期(1995年7月);孙准植:战前日本在华北的走私活动,台北,“国史馆”1997年版;袁成亮:1936年日本在华北增兵、走私及对中日关系的影响,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第18卷第1期(2001年3月);杨家余:华北事变后国民政府遏制华北走私活动述论,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第7l一74页;唐凌:抗战时期的特矿走私,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开发与掠夺一一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l一201页;齐春风: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走私贸易述论,民国档案1999年第1期、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抗战时期日本对国统区毒品走私
5、活动述评,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走私活动,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抗战时期日本在港澳湾地区的走私活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3卷第3期(2003年9月);齐春风、姜洪峰: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的粮食走私活动,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黄尊严: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齐鲁学刊1994年第6期;连心豪:近代潮汕地区的走私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l期;齐春风:19461948年间中国的走私贸易,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评近代日本对华军火走私活动,安徽史学2002年第3期;张晓辉:略论民国中后期港粤边界的走私畸态(1930一1949)
6、,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两类的成果相对较少,立足于整个民国时期的少之又少。个别研究者虽然越出了阶段性的局限,却又囿于狭隘的地域如潮汕地区、港粤边界等。其次,研究者对走私对象的细分仍然不够。由于不同走私物品产生走私的原因、走私的规模、特点与影响等不尽相同或者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在研究中将走私的物品具体化。虽然在既存研究成果中,粮食、军火、毒品、特矿(即抗战前后的“特种矿产品”)等已经被细分出来得到研究,但在“特矿”之内,作为“特矿”之首的钨与锑、锡、汞等其他特矿产生走私现象的原因、程度及影响等还有较大的差别,进一步的区分仍有必要。再次,走私现象有进口走私与出口走私两个方向。现有研究成果虽
7、无一明确以其中之一为对象,但从其题目与内容来看,实则无一不以进口走私活动为主要观察对象,其结论却往往包括出口走私在内。近代中国的走私绝大多数当然是进口走私,但由于进口走私与出口走私方向相反,其产生机制大有不同,故主要以进口走私为依据得出的结论既不宜用以解释出口走私,也未必能作为两类走私的共同结论。就研究者很少注意到的出口走私现象而言,正如抗战时一位走私问题的观察者所说:“出口走私的黑幕或较日货羼入内地尤为严重。”民国走私问题的研究发展到现在,区分进出口走私并对出口走私加以专门研究,是使之向纵深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最后,就走私的花样、源流、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等几个重要方面来看,民国时期的钨砂走私
8、现象表现了很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 “特矿之首”的说法见于陈谦平的抗战初期的中德钨砂贸易一文,抗日战争研究1998年第3期,第40页。 例如,许多研究者强调南京政府实现“关税自主”并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对走私造成的刺激作用,或归之于国内商品的短缺,等等,然而这些因素对于出口走私来说几乎毫无意义。 陈丕烈:战时走私问题,1940年2月2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l张第4版。研究民国时期走私问题不能绕过的课题。然而,专门的钨砂走私研究迄今仍付之阙如,这对于民国时期的走私研究来说无疑是一大缺陷。此外,就资料方面而言,钨砂走私的特定地域关系造成了广东等地的地方档案以及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国民政府及其
9、各部会档案对此反映独多,其中不乏香港私钨情形调查报告、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广东分处驻香港调查员陈炳耀调查私钨出口报告、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等专题调研报告。而连心豪、唐凌、齐春风等的研究成果虽然对钨砂走私均有较多的描述,尤其是唐凌更主要是以钨砂走私为研究对象的,但他们对档案史料的挖掘均有所不足,对钨砂走私重灾区广东方面的地方档案(包括上述专题调研报告)未能加以利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们的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推进。鉴于钨砂走私在民国走私问题中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研究的缺失,笔者充分利用宁粤等地的未刊档案资料,包括上述钨砂走
10、私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并结合当时的报章、杂志等第一手资料,对民国时期钨砂走私的产生与流变、形式与花样、来源去向及走私路线等进行全面的探讨,分析这一现象之所以产生及泛滥的复杂原因,及其对民国经济、政治与社会的重要影响,以期进一步深化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的研究,并为民国钨业研究的起步贡献个人的绵薄之力。- 连心豪:近代潮汕地区的走私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唐凌:抗战时期的特矿走私,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一、钨砂走私的出现及其泛滥 中国的钨砂藏量之富冠甲天下。然而,迟至清朝光绪末年,中国才第一次在赣南地区发现钨矿。民国初年,第一
11、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成为中国钨业迅速起步的机缘,因为这场大战既扩大和凸显了钨砂在军事上和工业上的重要性,英、美、德、日等国大量抢购中国钨砂的举动又对中国钨矿的开采形成了直接的刺激。随着南岭区域的各大钨矿先后被发现,这个地跨粤、赣、湘三省边界的举世闻名的钨矿富集区逐渐浮现了出来。中国钨业既因应外来的需求而起步,又因为本国军事与钢铁工业的不发达而对所产钨砂无法利用,外销遂成为中国钨砂的主要甚至是惟一出路。然而,在正常钨砂外贸得到发展的同时,通过走私输出钨砂的现象也如影随形,后者更成为长期困扰国民党最高当局并曾引起国际关注的严重问题。中国钨业起步于1914年前后。在钨业兴起之初,作为全新的产业,基本上处
12、于自由放任的发展状态,钨砂产业链上的工(矿工)、贩(砂贩)、商(矿商)、在华洋行等均可自由地从事钨砂的采运与购销,中央与地方政府并未进行过多的干涉与控制。因此,直到1927年,中国都还不存在一个足以引发有规模的钨砂走私的制度性环境。不过,当时的海关要对钨砂出口征收关税,控制了各个钨区的地方军阀又纷纷把强征钨砂捐作为敛财的新捷径,为了逃避这些出口税和钨砂捐,钨砂走私活动已初肇端倪。就笔者目前- 本文所指的矿工是指采矿者,砂贩是指向矿工直接收购钨砂的小商贩,矿商多数是 指从砂贩处购人钨砂的较大的商人。在中国钨业最重要的聚集地赣南,以上三者 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有关钨业的生产组织,情形异常复杂,拟另文
13、探讨。所掌握的材料来看,钨砂走私现象的产生最早应不晚于1924年。其时,“广州湾出口之钨砂,多属走私,绕道窃运”。而广东钨砂走私之“最难破获者,为粤省江防各炮舰,因其舰经过各关卡,不受查验,舰中运送钨砂无方截留。”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远较北洋军阀政权强势的国民党政权出于加强钨业管理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开始积极干预与控制钨业。国民党政府的这一举动一方面使业界所承受的钨砂税捐有所加重,另一方面也限制甚至剥夺了业界原有的某些经营自由,政府与业界的关系顿形紧张。1928年,江西省政府将全省钨砂“招商承办”,垄断了全省收砂权的商办公司极力压价收砂,以压榨矿工和矿商,引发了一场全省钨砂
14、业界反抗政府以及包办全省钨砂的公司的严重风潮。在此背景下,一些所谓“奸民”便违背禁令“籍畛域关系绕越私运”。为此,江西省钨矿局设立了缉私机关,并打算进入邻省防堵走私。在广东,在省政府1933年开始实施钨砂政府专营以前,也有少数钨商为逃避钨砂捐而私运钨砂到香港。1933年是钨砂走私现象显着增长的转折点。继江西省之后,广东省也以“可免洋行垄断居奇”为理由,于是年实施钨砂专营,“凡钨砂取道粤境出口者,均须由局收买此为变相之统制。”- 洪诚:整理中国钨矿之纪述(1924、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3。 洪诚:整理中国钨矿之纪述(1924、
15、1936年),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3。 令建厅函复江西建设厅不许在连平等处设立稽查分所案,广东省政府公报第7期,1929年7月22日,“其他行政事项”,第30页。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23页。 建设厅办理钨g-g-务经过略情,广东省建设厅矿业专号第2集,1936年3月1 日,“建设厅最近办理矿务情形”,第31页。 程义法:钨矿调查建议(成文时间不详),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0。广东当局成立了钨砂专营机构(先后为广东省建设厅钨矿专营处、国货推销处及第一集团军军垦事务经理处),垄断了本省及经本省运往香港的外省钨砂的收砂权与对外销售权。由于广东一
16、省的产钨量在全国已占相当比重,当时又是江西、湖南等省钨砂输出香港及海外的主要通道与桥梁,一旦广东实施钨砂专营,广东的业界便被迫面对惟一的合法收砂机构,外省钨商在把钨砂运人广东后同样别无选择。在广东钨砂专营机构收购价极低的情况下,钨砂走私现象开始大幅度增长。柯伟林指出,广东的“钨砂专营”其实是有名无实的,它只能在钨砂从陆地转为海运时征收税项,但每个月都有相当数量的钨砂走私到香港。据中央研究院蔡谦在广东的调查和统计,抗战前三年(19351937),约有9万多担(约7000多吨)钨砂走私到国外。1936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属下的资源委员会成立了钨业管理处,并先后同江西、湖南、广东等地方政府达成“会
17、省合作”协议,于上述省份成立钨业管理分处,统一实施钨砂统制。钨业管理处明确规定:“钨是军事物资,私人不得经营。”实行“统一地点、统一价格、统一收购钨砂”的“三统制”。被剥夺了钨砂经营权的钨砂商贩们在公开抗争不果后,纷纷转入地下,以私相授受的方式继续操其旧业。“钨砂走私”、“私钨”等字眼也开始在赣、湘、粤等地有关部门的函电公文及报纸上频频出现。此外,由于资源委员会的钨砂统制在各省实施的步骤先后不一,省际走私应运而生,如江西实施统制之初,尚未实施统制的广东钨砂收购价偏高,邻近广东的赣南矿区便出现向广东偷运钨砂的现象。后来,资源委员会虽然在粤、赣、湘三省均实现了钨砂统制,但受各省钨砂生产成本及相应收
18、购价不同等因素的影响,钨砂的省际走私现象仍然长期存在。- 美柯伟林着,陈谦平、陈红民、武菁、申晓云译,钱乘旦校: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 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159页。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第2526页。 主要是赣南地区,因该地区各民营钨矿原无矿业权。“七七”事变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一方面为了集中“特矿”统一出口,以换取宝贵的外汇或抵付巨额的对外借款;另一方面,也为了满足英、美、苏等同盟国对“特矿”的巨大需求,并防止“特矿”流人敌对国家之手,宣布将钨、锑、锡、汞、铋、钼等6种矿石列为“特种矿产品”,实施比战前更为严格的统制。“特矿”收购价一律由各
19、矿管理处统一公布,并统一收购与对外输出,不准私人经营。后来资源委员会承认:“特种矿产品,包括钨、锑、锡、汞、铋、钼六种。在抗战期问,均由本会管理,统制其产运销。”“特矿”统制使资源委员会从中大获其利。抗战期间,有近12亿美元的“特矿”被资源委员会用来偿付国民政府的外债。而在19361941年,仅钨、锑、锡三种“特矿”的贸易即获盈利19910万元。为了实现“特矿”的统购统销,资源委员会采取了严厉的统制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特矿”统制赢利空间与利润,资源委员会又极力压低各“特矿”的收购价;加之广州沦陷后,日本在华南沿海极力吸收“特矿”,“特矿”的走私遂一发不可收拾。在6种“特矿”中,钨是直接用于制
20、造军火的原料,其军用价值最大,-资源委员会关于各组业务概况的报告(1947年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5),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郑友揆、程麟荪、张传洪: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19321949)史实与评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三十年度管理事业概况,资源委员会档案,转引自唐凌开发与掠夺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第189页。国外需要也最殷切,市价长期居高不下,故“特矿”之“走私外流者,以钨为最,其情形在粤省特较严重”。一时间,“社会上不论大市小镇,抑或穷乡僻壤,谈发财者莫不言钨砂走私,远近哄动,争相趋赴”。抗战
21、胜利后,国民政府因应国内对锡、汞需求的剧增,于1946年6月宣布解除对锡、汞的统制。钨、锑、铋、钼等既需要继续供应对苏美的易货与偿债,国内对这类矿品又缺乏基本需求,其市价又因各国在战后解除价格统制而迅速上涨,国民政府于是继续统制这几种矿品。1946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修正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规定钨砂仍属于禁止私人经营出口的货品,钨砂走私的制度性环境依然没有改变。不仅如此,资源委员会有关“特矿”的管理机构又实行“委托商人在矿代采代收制度,及将运照交与商人代运办法”,这又造就了钨砂商人藉此作浑水摸鱼的半公开走私之条件,钨砂走私活动遂急剧蔓延和恶化。据总统府第三局所得的一份情报称,仅在194
22、8年9月2日一天之内,珠江三角洲及广东沿海地区的商行就收进价值150万美元的私钨。鉴于钨砂走私问题的严重,在上级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资源委员会曾先后派钨业管理处副处长吴志翔及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刘廷芳、曾复兴等南下粤港等地进行调查和处理。- 矿业处编着: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成文WINS详),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1328。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89页。 抄原函(1947年),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29页。 翁文灏致宋子文
23、函(1947年10月3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77页。 总统府第三局致财政部函(1948年9月13日),二档,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档 案,179(2)一86。钨砂走私现象在民国时期始终未能绝迹,甚至还延续到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乃至八九十年代。一种被发现还不到一百年的矿石,其走私的历史也长达半个多世纪,这在中国经济史、“走私史”上都是罕见的。 建国初期的钨砂走私情形参见中南重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总局广州办事处致广东省工业厅呈(1950年n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273155,第14l页)。八九十年代的钨砂走私情形参见何建明的共和国告急一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 年版),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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