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标准(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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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标准 目 录 前言……………………………………………………………………………………………… II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水灭火系统………………………………………………………………………………………13 气体灭火系统……………………………………………………………………………………32 防排烟装置………………………………………………………………………………………4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4 防火卷帘、防火门…………………………………………………………………………………55 资料………………………………………………………………………………………………61 检验规则…………………………………………………………………………………………62 检测结果处理……………………………………………………………………………………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 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 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 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 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 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 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 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 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 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兆欧表。 检验方法: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9 接地电阻 技术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单独接地时电阻值应小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应按SDJ8—79规定执行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10 线路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l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导线有关技术资料。 4.2 火灾探测器 4.2.1 点型火灾探测器 4.2.1.1 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2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检验时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和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手感,用橡皮锤敲打探测器观察。 4.2.1.3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检验类别:a) b)C,c)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4 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b)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应超出表1所规定的范围。 检验类别:a) b)B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测定安装位置,用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见图1: 4.2.1.5 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万能角度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过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α=90度-β,见图2: 4.2.1.6 确认灯的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7 确认灯的功能 技术要求: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8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阂值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作用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4.2.2 线型火灾探测器 4.2.2.1 外观检验同4.2.1.1 4.2.2.2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d)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 1.5m。 检验类别2b)B,a) c) d)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同4.2.1.4。 4.2.2.3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同4.2.1.9。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或电吹风作用于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观察并记录报警情况。 4.2.3 可燃气体探测器 4.2.3.1 外观检验同4.2.1.1 4.2.3.2 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应安装在可燃气体容易泄露处的附近或泄露出来的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 b)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上部。 c)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气流速度经常大于0.5m/s,气流无法滞留的场所。 d)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防止水滴、油烟、灰尘等侵入。 e)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有铅离子(Pb+)存在的场所。 f)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类别:a) b) c) f)B,d) e)C 检验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风速仪。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使用风速仪测量现场气流速度。 4.2.3.3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检测区域可燃气体达到设定数值时,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当报警器连线短路或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4.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3.1 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3.2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3.3 确认功能 技术要求: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启动按钮,观察是否有可血光指示。 4.3.4 安装高度 技术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3—1.5m处。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地面高度。 4.3.5 距防火分区最远点距离 技术要求: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O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手动报警按钮到防火分区最远点的步行距离。 4.3.6 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操作报警按钮启动部位,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直到启动部位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报警按钮,使其处于报警状态,观察报警情况。 4.4 火灾报警控制器 4.4.1 集中报警控制器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2 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e)在墙体上安装时,要求同4.4.4。 检验类别:a) b) c) d) e)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3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等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4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在墙上时,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检验类别:a) b) 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5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6 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7 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 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 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 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b) c) d) e) f) g) h)A,i)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 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4.4.18 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4.4.19 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5 区域显示器 4.5.1 显示器型号应符合4.4.3的规定。 4.5.2 安装尺寸应符合4.4.4的规定。 4.5.3 安装牢固程度应符合4.4.5的规定。 4.5.4 柜内配线应符合4.4.6的规定。 4.5.5 导线编号应符合4.4.7的规定。 4.5.6 每个端子接线根数应符合4.4.8的规定。 4.5.7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应符合4.4.9的规定。 4.5.8 导线绑扎应符合4.4.10的规定。 4.5.9 报警音响应符合4.4.16的规定。 4.6 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4.6.1 火灾应急广播 4.6.1.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类别:a)A,b) c)B,J)C 检验器具: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用声级计在扬声器范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4.6.1.2 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拟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应急广播。 4.6.1.3 选层广播功能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任选三位相邻的楼层或区域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4.6.2 消防通讯 4.6.2.1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的通话 技术要求: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6.2.2 消防控制室电话插孔试验 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对讲电话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设置对讲电话插孔的场所,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4.6.2.3 消防控制室与“119”台通话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无线报警子站。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进行通话试验。 4.6.3 火灾警报装置 4.6.3.1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6.3.2 音响 技术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区,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实测音响减除背景噪声差应大于15dB。 4.6.3.3 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应能报警。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人为设置一个火警讯号,检查是否报警。 4.6.4 消防电梯 4.6.4.1 性能要求 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c)消防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e)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f)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其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应在首层设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i)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c) d) e) g) h)B,a) f) i)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采用秒表实测运行时间;目测、检查电梯有关性能。 4.6.4.2 人工操作 技术要求:电梯可进行现场和远程人工操作,其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实施对电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查看电梯运行状况,应能迫降到首层。 4.6.4.3 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电梯应自动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火灾确认后,检查电梯是否能降至首层。 4.6.4.4 信号反馈功能 技术要求:当实施对电梯的控制及联动功能时,火灾控制器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7 消防控制柜 4.7.1 消防控制柜铭牌 技术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号、规格及合格证,其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4.7.2 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c)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检验类别:a) b) c)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其安装尺寸。 4.7.3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控制盘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4 控制柜内布线 技术要求: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导线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志,且布线整齐、清晰、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5 外接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盘外部接线应整齐,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7.6 外接导线保护 技术要求:应采用镀锌管保护,当外接导线采用金属软管时,长度应小于2m。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软管的长度。 4.7.7 盘面信号显示 技术要求:控制盘面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和部位的信号指示。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任意启动两种消防设备,观察控制盘信号显示情况。 4.7.8 电源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且应有备用电源。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9 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有保护接地。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10 功能 技术要求: a)对联动对象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b)对非自动控制设备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c)火灾发生时,能联动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检验类别:c)A,a) b)B 检验方法:用自动、手动两种方式对系统进行启、停功能试验,观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拟火灾,观察其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4.8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b)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d)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f)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g)消防控制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温、湿度应满足所放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检验类别:a) e) f) g) h)A,b) c) d)C 检验器具:温湿度计、照度计。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室内温度、湿度及照度。 5 水灭火系统 5.1 消防给水 5.1.1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1.2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 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5.1.3 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f) i)A,a) c) d) e)B,g) 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1.4 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b)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c)当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安装时宜采取减震措施;若泵房单独设立,水泵能够正常运行,且运动振动不影响周围环境时,可不采取减震 措施。 d)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e)应保证在5min内开始工作。 f)应设备用电源,主电源断开,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运行。 g)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且主泵停止运行, 备用泵应能自动切换运行。 h)消防泵手动按钮启动,消防控制中心应显示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i)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它迅速、可靠的充水设备。 j)吸水阀离水池底的距离不应小于吸水管管径的2倍。 k)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且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需要供水量。 l)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不应采用蝶阀),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m)水泵出水管上应按设计安装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并且应安装实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n)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o)流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检验类别:e)f)g)i)o)A,a)d)h)j)k)n)B,b)c)1)m)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一3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铭牌及外观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是否有减震措施;水泵与动力机械是否直接连接;主电源、主泵 停止运行时,备用电源、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查看水泵吸水方式、吸水管设置及吸水管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泵出水管径及 流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5水泵接合器 技术要求: a)规格、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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