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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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构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工作领导
2、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
3、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第五条(原则要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第二章资源管理平台第六条(资源管理平台属性)本市建设满足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源管理
4、平台”)。资源管理平台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行政机构之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资源管理平台包括目录管理系统和交换系统两部分。第七条(资源管理平台接入要求)全市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资源管理平台做好对接。行政机构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资源管理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的访问接口,确保行政机构业务数据库与资源管理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对不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第三章数据资源目录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属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属性分为三种类型: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
5、享。普遍共享类包括: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政务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及经领导小组核定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列入按需共享类。列入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第九条(资源目录编制要求)行政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和公开属性,并按照技术标准,在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行政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行政
6、机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资源目录管理要求)行政机构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行政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逐条审核已提交的目录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退回修改。行政机构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制度,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行政机构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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