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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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电合同 高压供电合同 供电人: 用电人: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传: 电传: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工商登记号: 工商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人v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定》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 。 2、 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申请,供电人确认用电人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 供电方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架空线/电缆)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供电人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3、备用电源 (1)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 (架空线/电缆)向用人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供电人以 千伏安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4、保安电源 (1)供电人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人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根据电网发展水平和用电人负荷性质,用电人必须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影响。其中采取电保安措施是: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地点 。 b.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5.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人委托,用电人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人、转供电人及被转供电人另行签订委托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用电时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程序,供电人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人应给予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再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表用互感器计二次连接导线)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测量/低压测量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设在: (1) (2) (3) 4.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用电人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人对难以装计量 、 、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 、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 %、 %、 %、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给予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 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 2.用电人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 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人供电人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收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电费结算执行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计算方式: a.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b.按最大需量计算。 c.按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方式进行计算。 d. 。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对用电人应执行 (分时电价、普通电价、其它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照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 预付 %; 日,预付 %; 日,并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人委托 银行向供电人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d.按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方式进行结算。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提起诉讼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人、用电人可另行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信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 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由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信联系; 供电人采用: 。( 、信函、 ) 用电人采用: 。( 、信函、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安全,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备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需要并网运行,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本合同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提起诉讼时,以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8、供电人更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设施时,只要不改变本合同中分界点具体位置,则按更改后实际供电条件为准,双方可不再变更合同内容。 9、为使本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依据《民法典》第115条和《担保法》规定,供电人向用电人收取担保定金,定金金额为元(以一个月电费额计算),在用电人欠交电费时,供电人可用以暂时低作电费及违约金(含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退用电人。 10、 。 11、 。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店里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因店里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b、 必须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用电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纳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为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相关条款。 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盖章后并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都未书面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可不再重新签订,本合同继续有效。 3、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人执 份,用电人执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调度协议。 b.并网协议。 c.产权分界协议。 d.电费结算协议。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g.授权委托书。 h.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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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 供电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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