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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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 Q/AAA/AAAA A公司企业标准 Q/AAA/AAAA-202-0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 11月1日发布 11月1日实施 A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发电部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发电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 核: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二○○七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次发布,二○○八年一月七日第一次修订,二○一○年七月六日第二次修订,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四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装卸、运输等要求,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A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部[1996]42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3.1.1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3.2临界量 3.2.1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3.1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4单元 3.4.1一个(套)设施或场所或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设施或场所。 4 职责 4.1 发电部、设备管理部、燃料事业部 4.1.1 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药品)的采购申请、验收、保管、使用、报废及废弃处理。 4.1.2 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的管理,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4.2 经营策划部 4.2.1 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药品)的采购及入库管理工作。 4.3 安全生产部 4.3.1 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药品)日常管理的监督及报废剧毒化学药品的处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对识别的重大危险源负责上报上级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土建设施的管理。 4.3.2 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我公司易制毒化学药品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4.4 总经理工作部 4.4.1 负责全公司所有存储危险化学药品及剧毒药品存储区域的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4.2 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我公司易制毒化学药品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化验用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5.1.1 化学药品购买申请: 5.1.1.1 化学药品一般是含有毒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对人与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确定生产上必须使用该药品时,方可提出申请购买。 5.1.1.2 化学药品的购买申请必须由负责保管药品的班长、专工或使用药品的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药品的数量、规格,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及物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交经营策划部购买。 5.1.1.3 为减少有毒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药品和试验方法。 5.1.1.4 有毒化学药品的购买还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药品用途、数量、保管及废液的处理方法,经营策划部经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5.1.1.5 严格遵守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5.1.2 化学药品的采购: 5.1.2.1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由经营策划部按规定手续领取购买凭证,向有资质专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厂家或商店购买。 5.1.2.2 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后方可从业。 5.1.2.3 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 爆炸品、 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化验室需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核准后购买。 5.1.2.4 购买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化学危险品的MSDS(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5 采购运输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由厂家派人(至少二人)押运进厂。 5.1.3 化学药品的入厂检验 5.1.3.1购回化学药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生产部门以及使用部门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5.1.4 化学危险品的提运: 5.1.4.1 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倒装。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5.1.4.2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如氧气和氢气等,不得同车混装。 5.1.4.3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5.1.4.4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安排专车提运。 5.1.4.5 盛放危险品的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 5.1.4.6 运输危险品时,在车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5.1.4.7 运输危险品。应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夏、秋季运输危险品时,应做好遮阳或防湿等安全措施。 5.1.4.8 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1.5 化学危险品的储藏保管: 5.1.5.1 各化学药品的保管必须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是使用药品的分析人员或熟知化学试验药品性能的班长,并建立入库、领用登记制度,化验班班长和技术员每月月底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 5.1.5.2 存放化学药品必须有专门的化学药品存放室,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 5.1.5.3 化学药品仓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5.1.5.4 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药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5.1.5.5 化学药品仓库必须阴凉、避光、通风,防止药品因高温融化、变质及爆炸。 5.1.5.6 化学药品库内外,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应使用保险开关。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化的因素。 5.1.5.7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或容器上均应贴有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5.1.5.8 有毒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柜子采用“双人双锁”制度,药品库钥匙分别由药品保管人和化验班班长两人负责保管。柜子上应标明“有毒”等明显标志。 5.1.5.9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5.1.5.10 蒸气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且须注意通风。 5.1.5.11 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存放在室外。 5.1.5.12 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和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5.1.5.13 使用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不得超过钢瓶的检验周期。 5.1.5.14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保持库内温度不超过30℃。5.1.5.15 有毒药品应由药品保管员两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进行清点,并做好专用台帐清点记录。 5.1.5.16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使用单位或班组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单独建立详细的使用台帐,确保贮存、使用过程绝对安全。 5.1.5.17 易制毒化学药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专门人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5.1.5.18 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厨内,而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 5.1.5.19 对储存的化学药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存有化学药品的实验室、库房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1.5.20 化学药品仓库不得存放已经开封的化学药品,实验室不得存放未开封的化学药品。 5.1.5.21 严禁将化学药品带出工作场所。 5.1.5.22 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化学药品。 5.1.5.23 使用、储存化学药品的部门未经安全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化学药品。 5.1.5.24 每月10日前,发电部需将化学药品仓库药品存储记录发至安全生产部安全专工。 5.1.5.25 公司保卫人员及化学运行人员应加强对各酸贮罐的巡检力度,认真做好每次检查记录,如发现被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1.5.26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5.1.6 化学药品的领发和使用: 5.1.6.1 领用化学药品时,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5.1.6.2 领用化学药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5.1.6.3 领用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量,并经审批同意后,才能领取。 5.1.6.4 剧毒物品的领用和保管,须有化验室负责人制定熟悉有关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二人负责发放。 5.1.6.5 化验人员在使用化学药品时,应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6.6 领用的剧毒、易爆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过封的,应立即退还化学药品仓库。已开过封、化验室具有保管条件的,能够由化验室保管;如确无保管条件,应立即报告化学专工和安生部,及时研究处理。 5.1.7 销毁和检查: 5.1.7.1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安全生产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5.1.7.2 没有标签或标签已模糊不清的药品应统一作为报废处理,不准使用。 5.1.7.3 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技防设施。使用部门领导要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定期检查。 5.1.7.4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 5.2 现场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5.2.1 使用化学药品的部门必须建立用于本部门的《化学药品管理制度》,规范存储、保管、使用、记录和报废各过程。 5.2.2 现场存储的化学药品必须有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的安全措施,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有MSDS标识。 5.2.3 大宗化学药品坚持每车次检验,水化验班负责化验,化验不合格不允许入库。特殊药品除外,如锅炉除焦剂、脱硫添加剂、反渗透阻垢剂等。 5.2.4 运行人员配合药品入库卸货,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药品质量、数量准确。 5.2.5 化学药品使用要力行节约,加药量和加药时间要按照化学运行规程要求控制好。 5.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5.3.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5.3.2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5.3.3 安全生产部每三年内组织一次由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5.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5.3.5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5.3.5.1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3.5.2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3.6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5.3.6.1 评估的主要依据; 5.3.6.2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5.3.6.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5.3.6.4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3.6.5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5.3.6.6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5.3.6.7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5.3.6.8 事故应急措施; 5.3.6.9 评估结论与建议。 5.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3.7.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5.3.7.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5.3.7.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5.3.7.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3.7.5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3.7.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5.4.1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4.2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4.3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4.4 各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4.5 安全生产部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理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5.4.6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4.6.1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5.4.6.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5.4.6.3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5.4.6.4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5.4.6.5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5.4.6.6 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5.4.6.7 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4.6.8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5.4.6.9 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5.5 附则: 5.5.1 各岗位产生的有害废液不得倒入下水道,更不能任意排放,对一般的酸碱废液必须统一排放至化学废水池或放在废液桶后再倒置在化学废水池;对有毒废液或重金属废液必须倒置在废液桶中,统一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5.5.2 过期、报废化学试剂,试剂空瓶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应保存在指定地点,最终经无害化处理或移交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处理。 5.5.3 工业药品如炉内、净水站的大宗工业药品,要求厂家尽可能回收包装。如不能回收的如阻垢剂空桶等,应与满桶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公司发电部负责组织检查。 6.2 本标准按照公司《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7 报告和记录 附录A 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化学药品出入库台帐,保存三年。 附录B 化学药品报废台帐,保存三年。 附录C 危险化学品控制流程图。 附录D 大宗药品控制流程图。 附录E 普通化学品控制流程图。 附录A 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化学药品出入库台帐 药品名称: 危险品类别: 入 库 出 库 库存数量 用 途 备 注 日 期 入库数量 保管员 日 期 出库数量 经手人 附录B 化学药品报废台帐 药 品 名 称 规 格 库 存 数 量 报 废 数 量 报 废 时 间 备 注 附录C 危险化学品控制流程图 附录D 大宗药品控制流程图 附录D 普通化学药品控制流程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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