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国家购买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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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士联邦国家购买法 - 颁布单位: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 颁布时间:1994-12-16 瑞士联邦国家购买法 (1994年12月16日) 序 言 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担负着一种纯粹为整个建筑行业(即订货人、承包人、建筑师、工程师、法律工作者、保险、银行及其它许多涉及本领域的问题)服务性机构的作用。 对我们上边提到的人们来说,未来的有关公开招标的联邦立法肯定是他们特别感兴趣的。因此,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决定用三种文字公布新的联邦公开招标法文本。 我们热切地希望对新法律感兴趣的人来说,本文本将成为一个方便你们查阅参考和三种不同语言的团体之间进行探讨的工具。 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
2、将密切关注联邦及州一级在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且今后将用类似的发布形式来向你们通报。 秘书长 卡斯帕尔莱因哈尔特(签名) 法律服务 佩特乐雷兹斯泰奈尔(签名) 根据联邦宪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关于公开招标的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协定),根据1994年9月19日联邦委员会的函件,兹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目 的 第一条 1本联邦打算用此法来: a.以透明的方式规范和组织国家供应品订购、服务和制造的裁决程序; b.加强供货人之间的竞争; c.促进国家基金的经济职能。 2本联邦同样打算保证在供货人之间保持待遇的公平合理。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及界定 第二条 订货人 1受本法管辖
3、的有: a.联邦总的行政机构; b.联邦酒精专卖组织; c.联邦综合工科大学及其研究所院; d.只要不与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第三者进行竞争活动的邮政电报电话公司的邮政和汽车业务。在邮政电报电话公司的汽车业务中只有为了在瑞士的客运运输领域开展其业务活动,而由其招标的订货受本法的约束。 2联邦委员会认定在瑞士的水、能源、交通以及电讯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私法和公法机构由于从事上述业务,根据关贸总协定以及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它们是本法的主体。 3它可以决定应用本法或个别规定于本联邦的其它国家订货。只有当外国供货人的国家保证对瑞士供货者提供同等待遇时,适用范围才扩展到外国供货者。第八条中所列原则适用于一切情
4、况。但对这些订货的上诉程序(见第五部分)的应用例外。 第三条 例外 1本法不适用于: a.残疾人机构、慈善及感化机构的订货; b.农业或食品援助计划方面的订货; c.根据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或瑞士和其它国家之间的一项国际条约的规定,有关共同负责和实施的项目的订货; d.根据一项专门程序判给国际组织的订货; e.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购买以及整体防御和军队指挥及军事设施的修建。 2在定货分配上,订货人如果有下列行为则被认为没有遵守本法规定: a.良好的习俗、公共秩序及安全受到威胁; b.人、畜和植物的生存与健康的保护要求这样做;或者 c.早已存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第四条 外国供货
5、人 本法可以适用的供货人是: a.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只要这些国家保证互惠的话; b.其它国家,但瑞士与这些国家要订有合同,在这方面承担有义务,或者联邦委员会证实瑞士供货者在那里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界定 1在本法中我们作下述界定: a.供货的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明确地通过买卖、租赁或车辆出租卖出等形式购买动产的合同; b.公用事业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依照附录1,关贸总协定附录4有关提供公用事业实施能力的合同; c.建筑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依照附件1,关贸总协定附录5中的产品总分类51(CPC清单)有关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 2一项建筑工程是本段1中的d.条中所
6、说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的综合结果。 第六条 订货数量 1如果需招标的国家订货价值除增值税外达到下述阈值的话,本法一律适用: a.供货,263,000瑞士法郎; b.公用事业,263,000瑞士法郎; c.建筑工程,1,007万瑞士法郎; d.根据第二条第二段规定,受一位订货人委托的供货和公用事业,或者邮政电报电话公司招标的在瑞士国内进行的客运运输业务的汽车行业的订货,806,000瑞士法郎。 2联邦国有经济部在联邦财政部的同意下,根据关贸总协定资料,定期对最高限额进行平衡。 第七条 订货价值 1一批订货不得为了逃避本法的适用而被分开。 2如果为了实施一项建筑工程,订货人获准进行不同的建筑订货,
7、则其总体价值是决定性因素。联邦委员会确定不管是否属于本法管辖范围的每项建筑订货的总额以及它们在总价值中的百分比(有争议的条款)。 3如果订货人进行相似的几批供货或公用事业订货或把一项供货或公用事业订货分成相似的几项(批)订货,该项订货的价值按下列办法计算: a.按在最后十二个月内定期订货的实际价值或 b.按在第一批订货确定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定期订货的估计价格计算。 4如果一项订货对以后的订货有制约作用的话,则总价值是决定因素。 第三部分 参加的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程序性原则 1在国家订货的裁决上,在遵循下述原则: a.订货人保证在整个程序的各个阶段对瑞士和外国供货人给予平等待遇; b.订货人把在
8、瑞士进行的订货只授予那些保证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者工作条件方面的规定的供货者。工作地点的现行规定是决定因素; c.订货人只将订货授予那些保证在工资上对在瑞士工作的工人以男女平等的供货人; d.订货人保护由供货人告诉他的有数据资料的机密性。裁决后将予以公布的通告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段规定的信息除外。 2订货人有权监督或让人监督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男女平等的规定的遵守情况。按照要求,供货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 第九条 资格标准 1订货人可要求供货人提供金额、经济和技术资格证明。为此,资格标准要具体化。 2资格标准和证明在布告或有关文件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核查制度 1供货人可以提出一个资格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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