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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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xx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有关深入加强和规范工资管理告知》、《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待遇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厉劳动纪律主线保障;考勤成果是支付薪酬、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重要根据。 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学校聘任人事代理人员,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四条 学校校历和日程安排工作时间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有关告知为准。 第五条 受聘学校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职工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 第六条实行坐班制教职工要按照学校规定期间上班、下班,并按学校规定工作时间考勤;对于辅导员和试验室、图书馆、校医院、后勤、保卫等有特殊需要岗位工作人员,可由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上班、下班时间并考勤,其月出勤天数合计不得少于正常出勤天数;不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按下列到校时间考勤,详细措施由各学院(部)制定: (一)课表规定讲课(含辅导、答疑、试验)时间。 (二)学校或学院(部)规定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临时告知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教职工因私需要离动工作岗位,需按程序请假;因公需要离动工作岗位,需按程序立案,立案程序同请假程序。请假1天以内,可以口头形式向单位(部门)领导提出;请假1天以上,应提前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请销假审批表、立案表》(如下简称“审批立案表”),附上应缴佐证材料,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立案手续后,方可离动工作岗位。如因紧急事故(事件),确实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原则上教职工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本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同意(重要负责人请假要报主管校级领导同意,下同);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由本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意;2周以上,由本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交人事处立案。 第九条教职工准假期满,须立即回岗工作并到原请假同意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上班后不履行销假手续,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休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条专任教师到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进修、学习、访问、调研、参与学术会议等,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其请假时限及审批程序与第八条相似,需要调课,还需报教务处或硕士院审批。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凭校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提供包括重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提议休息天数病假证明,经同意后可休病假。 第十二条病假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原则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发给本人工资90%;(2)工作年限满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转为劳保,劳保期从第7个月起算,并按照下列原则发给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发给本人工资70%;(2)工作年限满发给本人工资80%。 4.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工资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提高1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原则。 (二)绩效工资待遇 请病假人员,缺勤一天扣发月基础绩效1/22,当月病假合计超过14天(不含14天)者不发基础绩效。 (三)病假期间可继续享有学校生活福利待遇。 (四)因病假而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个人月收入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原则,按最低工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 (一)劳保人员必须每年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并持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继续休假和享有病假工资待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劳保三年以上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办理退职手续。 (二)劳保人员病愈规定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医院有关检查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核算后,可申请复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及人事处同意后应先试工3个月。试工期间再次病休,复工前后病假持续计算;试工后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部门)将试工合格书面意见及拟聘岗位、工作职责等材料交人事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三)教职工六个月内病假合计超过两个月,病休人员应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持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病休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理解其身体状况及生活、思想等状况。对于运用拿病假工资私自在外从事有偿服务或持虚假证明骗取假期病休,调查贯彻后,停发工资,并追回在病假期间已发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四条 事假类别 (一)国内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在工作日期间离岗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状况下,经审批同意后可请事假。 (二)因私出国出境:教职工在国家规定探亲假和学校寒暑假之外,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同意。去港澳台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不超过六个月。因故确需续假,应在同意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一种月。 第十五条 事假待遇 (一)国内事假 请事假人员,缺勤一天扣发月基础绩效1/11,当月事假合计超过7天者不发基础绩效。整年事假合计15天以内(不含15)工资照发,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超假期间工资,超一天扣一天工资,扣发原则按日平均工资核定。 (二)因私出境 教职工因私出境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内事假规定处理,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超假六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探亲假 第十六条 凡参与工作满一年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都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按规定可享有探亲假。 第十七条 国内探亲 (一)教职工看望配偶,每年予以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看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给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看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八条 出国(境)探亲 (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1.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看望配偶,四年及以上看望1次,准假六个月;局限性四年,按每年准假1个月计算。 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看望父母,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合计。 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看望父母,四年及以上看望1次,准假4个月;三年1次,准假70天;两年1次,准假45天;一年1次,准假20天。 4.父母已经去世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看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看望,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20天。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配偶及子女,不享有出国探亲待遇。 第十九条 探亲管理 (一)教职工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假如寒暑假时间较短,有关单位(部门)在工作容许状况下可合适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二)探亲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团聚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旅程假。 (三)博士毕业生报到后即可享有探亲待遇,硕士毕业生报到后工作满一年可享有探亲待遇,上六个月满一年当年享有,下六个月满一年,下年度享有;学徒期、见习期不能享有探亲待遇,转正后可享有探亲待遇,上六个月转合法年享有,下六个月转正,下年度享有。 (四)教职工办理结婚手续当年不能享有看望配偶待遇,必须在结婚满一年后来,在下一年度才能享有探亲假待遇去看望配偶。 (五)配偶双方均实行探亲制度教职工,在报销看望配偶(包括配偶是军人)路费时,需持对方单位出具探亲对象当年未享有探亲路费证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探亲假待遇 (一)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及补足探亲假天数内(含旅程假)探亲,工资照发,但对于补足探亲假天数按事假规定扣发绩效工资。遇特殊状况不能安排在寒暑假,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如不出境探亲而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享有国内探亲同等待遇。 (三)探亲路费报销,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婚、丧假 第二十一条 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可休3天婚假。 (二)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婚假期间可根据旅程远近予以旅程假。 (三)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5天。若在外地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可根据旅程远近予以旅程假。 第二十二条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在婚、丧假和旅程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照发,来回路费自理。 第八章 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 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及孕期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有1小时工间休息。 (二)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种子女为晚育,晚育除享有国家规定产假外,增长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增长产假30天。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使用。 (三)女教职工怀孕流产休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予以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予以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予以产假42天。 (四)男教职工护理假:女教职工实行晚育,予以男方护理假10天。 (五)哺乳时间假: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此前,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予以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长1小时哺乳时间。 (六)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女教职工,若其工作能离开,可在其产假满后予以一年哺乳假。 (七)保胎休息: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 第二十四条 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休生育假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分级审批: 1.产前检查、孕期休息假、哺乳时间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审批。 2.产假、怀孕流产休假、护理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由所在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立案。 3.哺乳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由所在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保胎休息按病假程序审批。 (二)待遇 1.产前检查、孕期休息假、哺乳时间假期间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业绩绩效工资由单位(部门)考核后发放。 2.产假、怀孕流产休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基础绩效正常发放,业绩绩效按年实际出勤天数核拨到单位(部门)。 3.保胎休息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4.哺乳假期内,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绩效工资停发,工龄可以持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其他劳动保险待遇不变。 (三)女教职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合用以上措施。 第九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五条 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可休工伤假。 (二)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经主管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合适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审批和待遇 (一)教职工凭校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休假证明书,经所在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意。 (二)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照发。教职工先以工伤为由请假,后经主管部门鉴定为非因工伤害或职业病,其休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章 旷工 第二十七条 旷工认定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未经同意私自离岗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经同意未到岗者。 (二)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者。 (三)未办理手续或申请未获同意私自出国出境者。 (四)上述各类休假期间私自在外从事有偿服务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十天内不报到、不到岗或借口规定调动工作而不上班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旷工情形。 (七)迟到、早退每月合计到达3次者,计1天旷工。 第二十八条 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发当月20%工资和绩效工资,当月旷工合计超过3天者不发工资、绩效工资;一年内持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合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停发工资、绩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予以解雇或解除聘任协议。 第十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端缺勤及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为扩大教职工知情权、监督权,增长考勤管理公开透明度,增强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性,营造良好工作气氛,学校以单位(部门)为单位实行坐班教职工签到制、非坐班教职工问询登记制、及缺勤人员考勤月公告制(公告期不少于3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重要领导是考勤工作负责人和负责人,要加强对考勤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指派1-2名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群众基础好同志为考勤员,负责逐日认真记录教职工出勤状况并进行考勤登记、资料搜集、记录、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考勤实行日考勤月报送制度,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号(遇节假日提前)前汇总上月考勤成果,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考勤表》,经单位(部门)考勤员签字、重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第三十三条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做到严格考勤、精确无误,人事关系在各单位(部门)所有教职工均应纳入考勤对象,各单位(部门)要做好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和材料搜集工作,请假、旷工、出国境、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请、销假审批权限一致,各单位(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并根据审批成果及时进行登记和报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请假及考勤制度执行状况负有监管责任,一经查实某单位(部门)在考勤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知情不报等行为,将追究单位(部门)重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予以一定纪律处分。导致学校损失或引起劳动争议且情节严重,由该单位(部门)承担对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探亲假、因私出境、婚假、丧假、产假、怀孕流产假、哺乳假、男教职工护理假、保胎休假、工伤假、旅程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国内事假、病假、旷工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但若某学期请假(不含产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假者,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请假时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措施未波及及与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措施中提到工资,指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津补助。 第三十九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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