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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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合作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作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4) 【】(“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5) 【】(“【】”),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6) 【】(“【】”,与【】一起合称“投资者”),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 现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与条件: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各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其附件及不时签署的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 “本次增资”,指投资者以【】元(RMB【】)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毕后持有公司【】的股权。其中,【】以人民币【】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指【】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予【】、【】。 “本次投资”,指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 “增资款”,指投资者依据本协议第2.1条和第4.5条的约定向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元(RMB【】)。 “股权转让款”,指投资者依据本协议第2.2条和第4.5条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元(RMB【】)。 “投资款”,指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 “新增注册资本”指投资者以钞票方式认购的公司新增长的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万元(RMB【】)元。 “先决条件”,指本协议第4.1条所述的条件。 “交割日”,指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所有满足或被放弃之日起第七(7)日,或由公司和投资者另行协商拟定的其他日期。 “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高管公司”,指【有限合作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其所有股权。 “原股东”,指【】、【】、高管人员及高管公司。 “实际控制人”,指【】及【】。 “披露函”,指在本协议签署日由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并向投资者提交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披露函。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可(且仅可)针对过渡期内发生的事件,在交割日之前对披露函进行更新。 “交易文献”,指本协议及各方为完毕本次投资而签署的其他法律文献的合称。 “初次公开发行”,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各方批准的其他国际知名的证券交易所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公司按照上市时的股票价格计算的上市前市值(不含新股融资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亿元。 “知识产权”,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其业务中或与其业务有关而使用的、也许或需要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涉及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 “共管账户”,指公司以其名义开立的验资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款,该账户内资金由投资者和公司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共同监管。 “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指发生的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情形,该等事件或情形足以对公司的下列任何各项所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及/或变化:(1)公司的资产或财产状况;(2)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3)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它报批文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4)出现阻碍公司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上市的重大法律事件或者财务障碍。(5) 公司的估值或者连续经营能力。 “备忘录”,指本协议附件四(备忘录)。 “人民币/RMB”,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工作日”,指在中国境内银行的正常营业日,不涉及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等。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股权转让及增资 2.1 各方一致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投资者认购,认购对价共计人民币【】元(RMB)【】),其中,【】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前述对价中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即人民币【】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毕后,【】、【】分别持有公司【】%、【】%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避免歧义,投资者本次投资后【】的持股比例是以融资后公司估值为人民币【】元(RMB【】)基础上计算所得。 2.2 各方一致批准,【】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予【】、【】。 2.3 公司目前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 2 【有限合作公司】 3 【高管人员】 合计 100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毕后,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2 3 4 5 合计 100 2.4 原股东在此确认批准放弃优先认缴本次增资的权利。 2.5 本次投资完毕之日(即完毕有关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投资者有权以人民币【】万元(RMB【】)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第二轮投资”)。 2.6 各方一致批准,在本次投资完毕后,公司预留【】的股权用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实行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条 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 3.1 交割前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和保证 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陈述并保证:除公司以投资者认可的书面形式(如披露函)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外,本第3.1条中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截至交割日仍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并连带地向投资者陈述与保证如下: 3.1.1 授权/批准 其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以执行的义务。 3.1.2 不冲突 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a) 其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献;b) 合用于其的任何判决、命令或其须遵从的任何合用法律或规定;或c)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献或协议,或对其自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献或协议。 3.1.3 资本状况/对外投资 本协议第2.3条对公司资本结构的描述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上述股权之外的任何公司权益、股权、债券、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所有权益(管理层持股计划、重组备忘录所述的重组除外)。 【除披露函披露的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所有依法足额缴纳,股东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在任何公司、公司、合作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或其他所有者权益,不是任何合作公司的成员,亦无公司或子公司参与任何合营公司或类似安排,或在任何对外投资中承担无限责任。 3.1.4 债务/责任 a) 除本协议第3.1.6条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及【】外,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负债、或有债务,未为其别人提供保证担保,也未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b) 无论是否披露予投资者,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本次投资前已发生的,或者由于本次投资前已发生的事件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税务、债务(涉及但不限于原股东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义务、责任、行政处罚、对外担保、民事诉讼及仲裁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问题导致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法律责任(涉及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均应由实际控制人及/或原股东连带承担,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地保证使投资者及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 3.1.5 诉讼 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并未涉入任何以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为一方的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根据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收到的任何司法或行政文书将要进行的、或被第三方声称将要进行的、或据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所知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其它的法律或行政程序。 3.1.6 财务信息 a) 公司向投资者提交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截至【】年【 】月【 】日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对的反映了公司截至【】年【 】月【 】日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且自【】年【 】月【 】日以来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不会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b) 投资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及财务审计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系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3.1.7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除已向投资者书面披露的以外,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及间接控制、管理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以及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 a) 从公司购买或者向公司出售、许可或供应任何货品、财产、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服务; b) 在公司作为一方,或者在也许约束或影响公司的任何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或者协议下享有任何重要权益;或 c) 与公司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 除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外,原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 3.1.8 无产权承担 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公司持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权益上均未设定任何质押权、担保、选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产权承担,亦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的情形。 3.1.9 合法经营 a) 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 除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以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取得一切为经营业务所需的由政府机关授予的资格、许可、批准或其它形式的批准或向政府机关进行的登记或备案(涉及但不限于取得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等)。就公司和原股东所知,该等资格、登记、备案、许可、批准或其它形式的批准一直有效,并不存在将导致该等资格、登记、备案、许可、批准或其它形式的批准失效、被吊销或不被延长的情况。 c)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始终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根据合用法律法规使其现在或将来有也许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为。 d) 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从事任何与其所从事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侵权行为。 3.1.10 公司的附属机构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等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披露函披露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的公司、分公司及其他附属分支机构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当前并未拥有、运营或以任何方式管理任何其他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也未在任何其他公司、合作公司、合营公司、团队或人士中持有股权或投资权益。 3.1.11 连续经营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自成立起连续、合法经营。目前没有任何中国法院判决宣告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不存在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的未决程序,并且就公司所知,没有任何第三方将要启动上述程序。 3.1.12 税费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合用法律规定应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报告均已妥为提交。除了无需缴纳罚款或利息的到期应付税及其它政府收费外,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财产、收入或资产应收取的所有到期应付的税及其它政府收费均已缴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及规定而被处罚且尚未了结的事件发生。 3.1.13 资产 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使用附件二所列商标已经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可继续使用该等商标并无需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 除上述商标外,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资产: a) 均由其依法拥有或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承担; b) 由其占有或者控制,具有完全的不受约束的处分权; c) 不受任何分期付款、租赁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的限制;及 d) 公司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正在使用的租赁资产,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不存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任何第三方占有、使用的情况。 3.1.14 租赁物业 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仓库或其他物业均为依法租赁,与有权租赁的相关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且办理了租赁协议的备案手续,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合法的租赁权益。 3.1.15 无侵权 就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并且未涉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 3.1.16 协议 披露函已如实披露了以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为一方或使其受约束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如下协议: a) 正常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RMB1,000,000)的协议;或 b) 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签订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RMB500,000)的协议。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适本地履行并遵守了以其为一方或使其受约束的协议的所有义务。 3.2 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 投资者向公司和原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 3.2.1 主体资格及资金来源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3.2.2 授权与批准 其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以执行的义务。 3.2.3 不冲突 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a) 其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献;b) 合用于其的任何判决、命令或其须遵从的任何合用法律或规定;或c)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献或协议,或对其自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献或协议。 3.2.4 其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3 不管是否故意或过失,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作出不真实承诺、保证和声明的一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其他方有权规定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先决条件及交割 4.1 交割先决条件 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缴付增资款以下列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放弃)为前提: 4.1.1 投资者已经就交易文献的签署和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4.1.2 公司及原股东已按投资者的规定,向投资者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顾问提供了因尽职调查而必需的一切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文献,并且投资者已完毕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所有有关公司成立、变更、各项审批、法律、财务、工程、土地及物业、管理、运营、外汇、借贷、担保及投资等资料文献的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显示在法律、财务、业务方面均不存在对投资者本次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公司未来上市导致重大法律或者财务障碍的情形。同时,财务尽调结果显示不存在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财务体系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或者连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误解的事项。 4.1.3 公司原股东已经作出批准本次投资的股东会决议。 4.1.4 公司原股东已经作出股东会决议,批准选举投资者指定的【】名人员为由【】名成员组成的公司董事会的董事。 4.1.5 本协议各方及其他有关方已为进行本次投资签署了一切依法所需之协议及相关文献(涉及本协议、股东会决议等)。 4.1.6 公司已在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上将【】、【】记载为持有公司【 】%、【】%股权的股东; 4.1.7 公司已经依法开立了共管账户,且投资者指派董事的名章已经作为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在银行备案。 4.1.8 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任何方面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 4.1.9 除披露函予以披露的事项外,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原股东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及保证皆为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含也许引起误导的漏掉。 4.1.10 附件一所列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投资者认可的劳动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4.1.11 就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示的所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已经与公司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协议》,将该等商标无偿转让予公司,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就该等商标转让出具了商标转让受理告知书。 4.1.12 公司已经向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增资款使用计划,且该增资款使用计划已获得投资者的书面确认。 4.1.13 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投资者交付了披露函,披露函披露的内容及信息被投资者认可,且披露的事项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 4.1.14 公司委托的中国律师向投资者出具了格式和内容被投资者认可的法律意见书。 4.1.15 高管公司自身且高管公司应促使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满意的书面承诺,承诺:未经投资者的书面批准,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股东及/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高管公司的股权,或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管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股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设立第三方权利或债务承担。 4.2 各方一致批准,将尽最大努力并采用一切必要的行动保证先决条件尽快完毕,涉及但不限于: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本次增资涉及的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文献、证明及资料;办理或协助办理本次增资所涉及的评估、审批、申报、登记及备案手续。 4.3 交割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第4.1条所列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被投资者放弃的情况下,于交割日,公司应向投资者递交本协议第4.4.1条所列的文献,投资者应向公司递交第4.4.2条所列文献,并依照本协议第4.5条支付投资款。 4.4 交割文献 4.4.1 在交割日,公司及原股东应向投资者递交下列文献: 4.4.1.1 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4.1.2 公司股东会批准选举投资者提名的一(1)名人员为公司五(5)名董事组成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4.1.3 已经各方签署的交易文献原件; 4.4.1.4 已将投资者记载为公司股东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已在该股东名册上被登记为持有公司的【】%、【】%股权的股东; 4.4.1.5 公司已经依法开立了共管账户及投资者委派董事的名章作为该账户预留印鉴已在银行备案的证明; 4.4.1.6 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本协议第4.1.3款先决条件已满足的确认函; 4.4.1.7 公司及原股东已经按照本协议第4.1.17款的规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 4.4.1.8 附件一所列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保密及竞业严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4.1.9 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缴纳增资款的书面缴款告知原件,其中应明确应缴纳款项数额及指定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 4.4.1.10 【】向投资者发出的缴纳股权转让款的书面缴款告知原件,其中应明确应缴纳款项数额及指定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 4.4.1.11 经投资者书面确认的增资款使用计划原件。 4.4.1.12 公司委托的中国律师向投资者出具的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认可的法律意见书。 4.4.1.13 公司已于交割日【】内向投资者交付了格式和内容被投资者认可的披露函。 4.4.2 在交割日,投资者应向公司及【】递交下列文献: 4.4.2.1 投资者签署的交易文献; 4.4.2.2 投资者已将增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的银行支付凭证; 4.4.2.3 投资者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的银行支付凭证。 4.5 投资款的缴付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将增资款一次性缴付至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缴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4.6 验资、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及备案 4.6.1 公司应于投资者缴付增资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于前述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署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4.6.2 在本协议第4.6.1款所规定之验资报告出具后八(8)个工作日内完毕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投资者指派人员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备案,并获得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的显示新增注册资本已缴付完毕的营业执照。 4.7 增资款的监管 4.7.1 公司应当以其名义开立银行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本次增资的验资账户,该共管账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应当涉及投资者委派董事的私章。增资款应当汇入该共管账户。 4.7.2 共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其中涉及获得投资者委派董事的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或者其他类似长期的资金支出预算进行的支出视为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4.7.3 公司应在交割日前向投资者提交增资款使用计划并获取投资者书面批准,投资者在此承诺其对根据该增资款使用计划的资金支出予以及时审批。 4.7.4 交割后公司于每月的25日前向投资者提交下月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计划或理财计划,若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情况在公司于交割前向投资者提交的并经投资者批准的增资款使用计划之内,投资者需自收到共管账户支付告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协助公司完毕资金划转。 4.7.5 公司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投资者提供共管账户的上月对账单。 第五条 过渡期 5.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司应当且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正常和惯常业务过程中继续进行其业务,未经投资者书面批准,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5.1.1 处置、购买、或批准处置或购买任何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资产或股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外,但应立即告知投资者); 5.1.2 承担或发生,或批准承担或发生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责任、义务或开支(实际或或有的),但在其惯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外; 5.1.3 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兼并或进行其他资本重组; 5.1.4 豁免任何债务,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5.1.5 与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5.1.6 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派,进行任何增资、融资行为(涉及贷款融资和股权融资); 5.1.7 对任何已有的重大经营性协议或协议作出修改; 5.1.8 为任何第三方的义务而对其任何资产设定或批准设定任何产权承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签订任何担保书或成为担保人; 5.1.9 进行其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交割后承诺 6.1 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自交割日后: 6.1.1 其应尽合理努力建立有效合理的公司管理体制,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高效运转; 6.1.2 其应尽合理努力建立公司良好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完善投资程序。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在人事、财务、资产、机构、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将逐步分开,避免关联交易,并配合投资者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的合理的检查,但不得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正常运营; 6.1.3 其应就重大事项或也许对投资者导致潜在重大风险或债务的事项,涉及公司拟进行或涉及的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资产和业务收购及时告知投资者; 6.1.4 为公司上市之目的,若依照合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的合理意见,公司有必要就目前的业务运作模式进行调整或进行相应的业务及资产重组,则公司和原股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组; 6.1.5 为公司上市之目的,若依照合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的合理意见,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股权架构需要作出调整或进行重组,则公司和原股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组; 6.1.6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将其或其关联方拥有所有权但是实质属于公司的除商标之外的其他所有资产(若有)转让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应的一切法律手续,以保证公司经营资产独立及完整; 6.1.7 本次投资完毕后公司引进新的管理层股东或原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作为股东时,原股东和公司需保证该新股东签署交易文献的补充协议,以使其成为交易文献的一方,并受交易文献的约束,且新引进的股东不得获得优于投资者的权利及/或权益。 公司引进经投资者书面批准的财务投资人时,该新引进的财务投资人无需成为交易文献的一方,受交易文献的约束,但该新引进的财务投资人不得获得优于投资者的权利及/或权益。 6.1.8 在初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应于每月前十(10)日内向投资者递交上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并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三十(30)天,向投资者递交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运营预算,并逐月列明预计的收入、费用和钞票状况。 6.1.9 其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股权收购及提前赎回 7.1 股权回购或收购 7.1.1 如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五年内实现初次公开发行,投资者有权选择规定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及/或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所有或部分股权/股份。 7.1.2 回购或收购价款为以下款项之和: 7.1.2.1 投资款; 7.1.2.2 自交割日至投资者收到其股权被完全回购或收购的所有对价之日,以投资款作为本金,按【】%年复利计算的利息,减去已支付的股息。 7.2 提前赎回 7.2.1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投资者的书面告知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回购或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所有或部分股权: 7.2.1.1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重大违约事件,导致公司失去在交割日后五年内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资格; 7.2.1.2 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原股东违反股票公开发行的承诺; 7.2.1.3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任何导致或也许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行为; 7.2.1.4 公司、原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交易文献项下的承诺、陈述、保证,或未适当履行或承担该等文献中规定的义务、责任; 7.2.1.5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局限性当年利润保证的【】%。 7.2.2 回购或收购价款为以下款项之和: 7.2.2.1 投资款; 7.2.2.2 自交割日至投资者收到其股权被完全回购或收购的所有对价之日,以投资款作为本金,按【】%年复利计算的利息, 减去已支付的股息。 7.3 投资者依照本协议规定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收购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时,应给予一合理的回购或收购期限,但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在接到投资者的书面回购或收购告知之日起六(6)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限”)内付清按照本协议第7.1.2款或7.2.2款(根据发生事件决定合用的回购/收购价格)为计算的所有回购或收购价款。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对投资者的股权被所有收购承担连带责任。 7.4 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回购或收购价款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与实收价款相相应比例的公司股权变更至实际控制人名下。 7.5 实际控制人在此分别并连带地保证:在本协议第7.1.1款或第7.2.1款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如投资者规定回购或收购其持有公司的所有或部分股权/股份,实际控制人应促成公司的董事会批准该回购或收购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献,否则,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并连带地承担投资者因此所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7.6 依据本条约定所进行的股权回购或收购不受本协议第8.1条关于股权转让限制之约束。 第八条 投资者的优先权利 8.1 股权转让限制 本协议签署后,在初次公开发行之前,未经投资者的书面批准,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核心管理团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高管公司的股权,或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或高管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股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设立第三方权利或债务承担。 8.2 优先购买权 8.2.1 任一持有公司【】%以上股权的原股东(下称“拟转让方”)向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投资者和其他股东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均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并且其行使权利的顺序是:投资者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人,原股东为第二顺位优先购买人。 8.2.2 如拟转让方向股东外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的所有或部分股权,应提前二十(20)日以书面形式将:(a)其转让意向;(b)其故意转让的股权比例;(c)转让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以及(d)拟定受让人的身份告知投资者及其他股东(下称“转让告知”)。 8.2.3 转让告知应邀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三十(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乐意购买该等拟出售股权,假如拟购买,说明最多购买的股权数量。 8.2.4 假如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等于拟出售的股权数量,则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应按照其说明的购买数量购买股权。假如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高于拟出售股权数量,则一方面由投资者按其持股的相对比例认购,若有剩余的拟出售股权则由原股东购买;若原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数量高于拟出售股权数量,则按照其对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拟定其有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数量;假如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少于拟转让股权数量,则视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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