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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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姓 名: 林 琳 学 号: 050514137 系 别: 法 律 系 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1)班 指导教师: 袁 青 2009年 4 月 6 日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ABSTRACT Ⅱ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1 (一)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1 (二)维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公平性 2 (三)提高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 2 二、现今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2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3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5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6 (一)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 6 (二)提高整个社会对网络无形资产的风险保护意识 7 (三)合理确定游戏运营商法律义务和创建网络仲裁制度解决虚拟财产纠纷 8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中文摘要 网络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但与此相伴的是大量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立法的滞后,这些纠纷往往不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面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立法机关应尽快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界定,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其保护。本文以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视角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立法保护 Abstract The network is developing forward at the surprising speed, but a large amount of disputes about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in the internet with this one that accompanied. Because of the lagging legislating, these disputes can not often be well solved. Now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in the internet in our country to legal protection issue of property, and our legislature should prescript the attribute to virtual property as soon as possible. They should make some judicatory definitions to the question. This text make analysis with one law science specialized student visual angle to fictitious legal nature and legal protection issue of property. Key words: fictitious property in the internet;network game;lawmaking for protection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人们的身份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农民、工人到现在的网民。网民就是使用网络的人,国家互联网中心在2007年7月份的报告中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网络用户达到6800万人左右,登记注册的网站473900个,它的增长速度每年都在以50%-100%的速度在发展。网络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与此伴随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处于真空地带,这些纠纷往往不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2003年12月有关网络游戏的“红月”案,是我国首例关于网络游戏财产失窃案,该案引起了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及保护问题的极大关注。为此,笔者打算对网络主体在上网的过程中产生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带来了无限商机。“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计算机3089万台,上网用户人数达到795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20%。据估计,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1380万人”姜智逸.当虚拟世界变成现实世界[J].小姜法律生活学刊,1998(17):25. ,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业在中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并且处于持续高增长之中,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空间广大。因此,保护网络财产从而促进游戏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个实践宪法的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更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迄今为止,法律尚未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在我国仍处于灰色地带。如果我国能够因势利导,借鉴国外的经验,趁早立法,保护网络财产,为网络游戏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必能大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游戏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一)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有关网络游戏“红月”用户诉其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是我国首例有关网络游戏财产失窃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丢失的生化武器等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虚拟装备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一种无形财产,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虚拟装备的游戏卡均需要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但虚拟物品无法获得与现实社会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不应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虚拟装备的价值。所以法院最终只是判令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将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该案引起了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及保护问题的极大关注。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之所以屡屡发生,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不法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尚远滞后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因此,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健全和完善网络立法。为了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行为,此外,还应当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形式及操作流程,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让交易行为明朗化。 (二)维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公平性 在网络游戏的发展初期,比如韩国,虚拟财产交易就遇到许多难题,政府禁止虚拟财产交易且实施效果很差,造成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难以阻止,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政府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就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发展现状而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政府应当对其采取扶持态度并规范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只要加以规范,坚决打击非法交易、无序交易,严格审核交易流程,就不但能够为用户提供一种更加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为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纳税问题提供可能,而且也可通过与游戏运营商合作来验证参与交易的虚拟物品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此来解决网络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 虚拟财产交易的过程都可在游戏运营商的监控之下完成,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便能够记载交易的全过程。因此,为提高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就应充分发挥游戏运营商的作用,明确运营商的责任,规定其在虚拟交易中的权利和责任。首先,游戏运营商需要采用技术手段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为一些高价值的重要虚拟财产加密,玩家需要通过身份确认才能进行交易;其次,运营商应保存一定期限内所有交易数据的备份,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提供证据;第三,既然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物具有财产价值,那么当游戏运营商无故终止游戏或者这些数据因运营商的责任而发生丢失,玩家就有权要求运营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还可设立网游虚拟第三方监管机构,这个第三方的虚拟监管机构还可以保存网络用户自愿发送过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只要能够证明保存的这些数据是未经任何删改的原始状态,它就可能成为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这样的做法,也为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取证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现今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财产,下面简称“网财”。“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李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M].山东:山东出版社,2005.325.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是——无法可依。如果说“网财”属于一种无形财产,虚拟财产应当作为个人的财产进行保护已成为玩家们的共同期待,也逐渐成为发展趋势,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已是勿庸置疑。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是不认可的。由于法律保护的不健全,这些虚拟财产因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按照不同比例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等财产,常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并引来网络“窃贼”关注。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面对这些现实的情况,我们不应该再讨论“网财”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而是应该怎么保护的问题了。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高歌猛进,一日千里,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不断涌现。“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立法机关做出科学的回答。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1.侵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情形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有关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害的现象也与日俱增,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1)来自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侵害。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丢失游戏数据,导致网络游戏用户丢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或虚拟财产价值减少。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那种情况都会使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从而侵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利益。而网络游戏中也存在游戏数据丢失的情形,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吴高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6. 。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第二,网络游戏运营商因单方面目的大量发行某类网络虚拟财产物品或免除、降低某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取得难度。在现实中某些运营商以创收为目的大量发行虚拟某类物品降低稀缺虚拟物品的取得难度,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贬值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害。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其稳定性主要是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一种要求。 (2)来自第三者不法行为的侵害。即因其他第三者盗窃、欺诈、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造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拥有者的损失。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游戏中盗取游戏账号和虚拟财产物品的现象日益增多。据一份权威的调查报告显示,有61%的用户经历了账号和装备被盗。此外,因为利益驱使也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体现为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财产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现实中甚至出现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网络游戏用户交出游戏账号密码的抢劫行为。这些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用户的利益及网络游戏的规则。此外一些用户使用非法的外挂软件加速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破坏游戏规则和公平的行为也侵害了网络游戏运行商和其他网络游戏用户的权利。 2.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而且我国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上仍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第二,对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不足也正反映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性。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由于虚拟财产自身固有的网络虚拟性,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很大冲击,其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虚拟财产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产物,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或者说是缺位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缺少立法支撑。 (2)虚拟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性。虚拟财产是属于游戏运营商还是属于游戏玩家,学界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是属于游戏的一部分,故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游戏运营商,如“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的努力所取得的,运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游戏玩家。 (3)虚拟财产证明及取证的困难性。出于网络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实名制等便于确定游戏玩家真实身份的措施很难在网络上真正实行,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了虚拟财产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并要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游戏运营商所控制的服务器上的一组组数据,游戏运营商出于成本考虑,要配合相关人员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也是相当困难的。 (4)虚拟财产的价值不确定性。只有准确地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才能够对权益受到损害的虚拟财产所有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救济。但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根源是变化反复无常的网络游戏世界,游戏的运营状况、运营时间、运营商成本以及游戏版本的更新等与虚拟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都会影响其价值波动。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很难准确把握其价值 。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自2003年第一个虚拟财产案以来,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实际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1.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越来越严重,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后,主管机关虽然接到报案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和及时处理。比如说,玩家向第三人购买的游戏装备被运营商以涉嫌盗窃为由冻结或者发还给他人。被盗的虚拟财产又往往在诸如淘宝网、易趣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销售,这样在支付了对价的买受人和失窃人之间就必然存在利益冲突,无论最终利益的天平倾向哪一方都会造成玩家群体利益受损,从而对网络游戏产业构成威胁。这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对当下占有涉案虚拟财产的玩家可否采取冻结措施?在何种情形下采取限制措施才是合理的?又比如说,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这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把握存在困难。张楚.法律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56. 2.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风险保护意识不高 在电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难以确保游戏帐号的安全性,作案者常常设下“温柔的陷阱”来诱使众多的游戏玩家上当受骗。现实中甚至出现行为人以暴力威迫等方式迫使网络游戏用户交出游戏帐号密码的抢劫行为。比如说,窃贼常用木马程序来窃取玩家的网络信息,当玩家在进入程序之后所输入的密码很快就被窃贼所破译,之后窃贼将以“抽奖”或是“您已中大奖”的形式不断向玩家送去“温柔的陷阱”。当玩家知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已很难追回自己的财产,玩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并要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非常困难,因为多数窃贼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 3.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导致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基础引发的纠纷 网络游戏总是有其生命周期的,不可能永久经营。网络游戏的终止,即意味着特定的虚拟世界的消亡,对于依附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而言,即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玩家积累的网络虚拟财产将随之全部灭失。玩家因此而起诉游戏运营商,可否获得赔偿?又或者说,玩家游戏装备被第三人窃取,如果让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帐号被盗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但玩家帐号被盗后,游戏运营商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可能的尽到合同法上协助、保护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为失窃的玩家找到游戏装备,那如何平衡取证呢?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虚拟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比如,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方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问题对虚拟财产寻求法律保护的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虚拟财产的定性等方面尚有争议,但是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是众望所归。同时在虚拟财产立法举步为艰,网络安全技术尚不完善的时期,运营商应该有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最大程度地保护玩家的网财的安全,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防护措施,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之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对它进行定性,而且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主体确认难、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很有必要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以法律上的救济。而对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来保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方面的真空,我们必须加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和保护,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往往导致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后,主管机关虽然接到报案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和及时处理。纵观当今世界,通过立法方式把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化并加以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加以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德国的法律中,就明确肯定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并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方法来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贺鸣.虚拟物权立法保护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2. 在借鉴国外立法之时,笔者认为,在具体立法时,首先应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既然“网财”有价值,是合法得来的财产,依照宪法的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红月案”中最后的判决也是这样认定的,承认了“网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瞬息万变,这给“网财”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应该调整自己的视野,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独特领域,一个新的法律空间,并且要了解和掌握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在法律分析上的不同,网络空间中的法律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才能真正保护网民的权利并促进科技的进步与文化的发展。彭晓辉.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刊,2004(03):25. 最后,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我们应注意网络虚拟财产的归责原则、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三个问题。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特点以及公平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案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运营商在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为了公平起见,运营商理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应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被损害的事实、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在我国民法通则里规定的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中,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方法比较好。 (二)提高整个社会对网络无形资产的风险保护意识 努力提高整个社会对网络无形资产的风险保护意识。首先可以通过制定一整套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虚拟财产的合法获取方式等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虚拟财产”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任可查。当然,只靠政府努力是不够的,应该使整个社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形成的网络风险意识主要存在于对有形资产的防范和保护,而对网络无形资产的风险意识存在明显的认识上的不足。事实上,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网络虚拟财产比起其它有形财产来说更加容易被侵犯,因此,广大网民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无形财产被盗。具体来说,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信息的泄露,不可轻易的把密码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资料透露给别人。近几年,各种媒体暴光了大量网络泄密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除了窃贼常用木马程序来窃取玩家网络信息外,作案者常常通过制造“温柔的陷阱”来诱使众多的游戏玩家上当受骗。各种网络游戏频繁发生盗财事件后,网络游戏的安全性已经成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众多的玩家寝食难安的根源所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再好的游戏也不能让玩家尽兴驰骋,为了使玩家辛苦打拼得来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被盗走,我们除了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之外,最好的方法就是提高广大玩家的防盗意识,只有广大玩家的防盗意识提高了,才能针对网络财产接连被盗的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多层加密和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 其次,可以通过建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来解决。在各网络游戏的官方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提供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确认等,让游戏玩家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玩家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如果玩家选择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则要求玩家采用书面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这样一来,不管是否因为第三者的不法行为的侵害,如盗窃、欺诈、抢劫网络虚拟财产,造成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的损失,相关的主管机关都能及时的处理,尽可能的挽回所造成的损失。 (三)合理确定游戏运营商法律义务和创建网络仲裁制度解决虚拟财产纠纷 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因此,通过规范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合同来约束运营商的行为,防止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或被盗后,运营商为推卸责任干脆把玩家的游戏进度和游戏数据删除,导致玩家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都是因为运营商丢失了玩家的相关数据所引起的。那么,合理确定游戏运营商的法律义务,通过立法手段确定由游戏运营商承担玩家游戏数据丢失的全部责任。高富平.虚拟财产保护若干问题[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4.32. 这种观点当然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利益,但是,事实上目前的各种技术手段都是有限的,无论技术多高的运营商,其复杂的网络游戏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技术缺陷。如果要求运营商承担严格的保障义务,一旦我们为运营商设定的各种义务超出了我们目前所拥有的技术手段,那么对运营商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主张,首先,保护网络游戏数据的义务最好通过游戏玩家和运营商双方协商,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再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比较合适。总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利用现在已经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由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从而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就是一种很好的简易可行的方法。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8. 鉴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有规模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因为网络市场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总之,权利需要法律来保护,虚拟产权作为新生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应运而生,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维护,笔者期盼那一天早日到来。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7. [2]张彭宇.疑难案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王辉.网络空间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陈敏建,尚志龙.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齐爱民.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0]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致 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袁青老师,你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这片论文的每个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你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此外还要感谢我们法律系的所有老师在我在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的时期里,给我的专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感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数据,让我在学习之余充分领略到大学生活的美好,在学校里度过的时光是我人生中最珍贵的纪念,我在这里不光学会了知识,还学会了做人,我现在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要离开母亲展翅飞翔,在这即将离开母校的时刻,不免离情依依,祝愿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能在未来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最后,不能忘记的是一直培育我,在背后默默支持关心我的父母,有了他们的支持,让我有了更多去奋斗的动力,今后我会更加努力,愿他们会为我的成绩而感到骄傲。 林 琳 2009年4月6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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