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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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简介:于雪峰(1988-),男,汉族,吉林集安,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市场管理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邮编:130117邮寄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城建大厦0612吉林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收件人:于雪峰 电话: 摘要:许多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竞业禁止条款或专门的竞业禁止协议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立法上的不足,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不是损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就是损害了职工的自由择业权。本文旨在分析竞业禁止产生的深层原因,找出我国目前竞业禁止立法上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关键词:竞业禁止;立法;
2、合理性一、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概论简单地说,竞业禁止就是指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要求知悉企业商业机密的企业高管或一般职工,在企业工作以及离开企业的特定时间内不能做任何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工作,无论是自己投资的还是在别人企业都不行。竞业禁止制度的来源有两个:商事规范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由其衍生出来的员工对企业的忠实义务。这一原则被称为是市场经济中的“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一切民事活动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又要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要努力实现自身、他人、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和共赢。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
3、“其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由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契约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对价,约定的竞业禁止实际上限制了企业职工的自由择业权,那么相应的,企业必须支付能使合同成立的对价,即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还可以分为在职与离职竞业尽职。在职竞业禁止是指“职工在企业任职期间基于忠实义务原则,有义务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或者从事与所任职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竞争性行为”。离职竞业禁止是指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领域内所承担的不从事与原企业存在竞争的经营行为,也不服务于与原企业存在竞争的企业的义务。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我国目前关
4、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当中。对于法定竞业禁止的立法规定相对较多一些,但仍然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规定则几乎没有,存在很大立法空缺。 (一)义务主体的限定范围不合理1、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狭窄。虽然列举的方法使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非常明确,但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比如公司法中所列明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没有列出对企业商业秘密由较大接触机会的监事、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监事、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5、员就不是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那么如果监事、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获悉的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所用或泄露给他人,就会给任职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2、部门法间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等高管违反竞业禁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其他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董事、高管、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他们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就造成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3、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一方面,很多企业盲目的与企业职工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考虑员工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多少;另一方面还有企业对一些掌握着企业核心技术的员工和接触企业商业机密的高管没有约定适当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主要是因为在缺乏明确法律界定依据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时候,往往不知道怎样确定,常常采用“一刀切”,全部签订或者全部不签订。(二)竞业禁止的内容并不明确1、对 “商业秘密”没有准确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仅是狭义上的商业秘密,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技术秘密,而不包括具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价值的其他企业机密,但是有些商业信息对企业的生存虽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却会被企业董事、高管等恶意利用或泄漏
7、,造成不正当竞争。2、其所禁止的“行为”不明确。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竞业禁止的行为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合伙企业法对此的界定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类”与“相竞争”各自的具体法律含义是什么,存在矛盾之处还是完全重合,法律都没对此做出解释。3、 竞业禁止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法律对董事、高管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等做了明文规定,但是当这些董事、高管离职后,也就不再受职务关系的约束,不需要对企业履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这明显不合理。另外,我国法律对竞业禁止规定了2年的最长竞业禁止义务期限,禁止期限的统一适用,缺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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