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参考规范书通用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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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参考规范书通用部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书 (通用部分) 版本号:2016版V1.0 编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 2016版V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书使用说明 1. 本技术规范书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单相220V/三相380V电压等级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4.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2.7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物资招标组织部门。物资招标组织部门及时将“表2.7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移交给技术标书审查会。技术标书审查会确认“表2.7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内容的可行性并书面答复: 1)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3) 需要修正温度、海拔等条件。 当发生需求变化时,需由技术规范组织编写部门组织的标书审查会审核通过后,对修改形成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技术规范书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5. 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 标准技术参数”、“2 项目需求部分”和“3 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2 项目需求部分”时,应严格按“项目单位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3.2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范围 1 2.1 工程概况 1 2.2 范围和界限 1 2.3 服务范围 2 3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3 4 使用条件 4 4.1 正常使用条件 4 4.2 特殊使用条件 4 5 技术要求 4 5.1 技术参数 4 5.2 设计和结构要求 5 6 试验 10 6.1 试验条件 10 6.2 型式试验 12 6.3 出厂试验 12 6.4 现场试验及调试 13 7 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13 8 企业VI标识 13 9 技术文件要求 14 9.1 一般要求 14 9.2 资料文件 15 9.3 设计联络 16 10 监造、包装、运输、验收及质量保证 16 10.1 监造 16 10.2 包装 16 10.3 运输 17 10.4 到货及验收 17 10.5 安装指导 17 10.6 质量保证 1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书(通用部分)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采购的单相220V/三相380V电压等级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它提出了该设备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按相关标准的最高技术要求执行。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 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中以“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 按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7 投标方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应如实反映投标产品与本技术规范书的技术差异。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投标技术文件的条文存在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 1.8 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招标方有拒收的权利并取消投标方中标资格。 1.9 投标方应充分理解本技术规范书并按具体条款、格式要求填写投标的技术文件,如发现投标的技术文件条款、格式不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则认为投标不严肃,在评标时将有不同程度的扣分。 2 工作范围 2.1 工程概况 本技术规范书采购的设备适用的工程概况详见专用部分。 2.2 范围和界限 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中所列的设备,包括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2)运输 运输条件详见专用部分。 3)现场安装和试验在投标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由招标方完成。 4)本技术规范书未说明,但又与设计、制造、装配、试验、运输、包装、保管、安装和运行维护有关的技术要求,按条款3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2.3 服务范围 1)投标方应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全新的、合格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及其附属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 投标方所提供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方应对质量向招标方负责,并提供相应出厂和验收报告。 投标方负责对招标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包括硬件、软件的维护及运行培训),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 投标方应承诺保证期以后,协助招标方对设备进行升级、维护等工作, 并优惠提供最新开发的应用软件。 投标方负责本设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调试。 2)供货范围一览表 供货范围及设备技术规格一览表详见专用部分2.1,并补充供货范围如下: a) 设备安装所需的底架、支架、平台及紧固件,提供设备引接至接地网的接地线; b) 设备安装及运维所需的线缆、工具及相关附件。 3)工厂试验由投标方在生产厂家内完成,但应有招标方代表参加,参加工厂验收的人数及天数等规定详见标书商务部分。 4)现场安装和试验在投标方的技术指导下由招标方完成,投标方协助招标方按标准检查安装质量,处理调试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备品、备件,做好销售服务工作。投标方应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安装督导的工作范围及人数和天数等规定详见标书商务部分。 5)投标方应协助招标方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6)设计联络会议的地点及招标方参加人员的人数和天数等规定详见标书商务部分。 7)设备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运。设备投运并稳定运行后,投标方和招标方(业主)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如果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招、投标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或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部分有关条款执行。 3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除本技术规范特殊规定外,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均按规定的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技术要求最高的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投标方选用本技术规范规定以外的标准时,则需提交这种替换标准供审查和分析。仅在投标方已证明替换标准相当或优于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并从招标方处获得书面的认可才能使用。提交供审查的标准应为中文版本。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IEC 60529:2001, IDT) GB/T 4797.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分类自然环境条件降水和风 GB/T 4797.6—2013 环境条件分类 自然环境条件 尘、沙、盐雾 GB 7251.3—2006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特殊要求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IEC 62477—1:2012 电力电子变换器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Q/CSG XXXX—2016 电动汽车充电运营管理系统与充电设备通讯规约 Q/CSG XXXX—2016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 Q/CSG XXXX—2016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4 使用条件 投标方提供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不仅应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相关性能参数还应按实际安装地点的外部条件要求进行校验、核对,使所供设备满足实际外部条件要求及全工况运行要求。 4.1 正常使用条件 4.1.1 环境温度 -20℃~50℃。 4.1.2 相对湿度 5%~95%。 4.1.3 海拔高度 ≤2000m。 4.1.4 安装地点 户内/户外。 4.1.5 电源条件 充电桩的输入额定电压为:单相220V/三相380V;输入额定电流为:10A/16A/32A/63A。输入电压和电流要求见表1,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15%。 频率50Hz±lHz。 表4.1 充电桩输入电压要求 输入方式 输入额定电流IN A 输入额定电压值 V 1 IN ≤ 16 单相220 2 16 < IN ≤ 32 单相220/三相380 3 IN > 32 三相380 4.1.6 其它 1)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不含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2)使用地点无强烈振动和冲击,无强电磁干扰,外磁场感应强度不得超过0.5mT。 3)安装垂直倾斜度不超过5%。 4.2 特殊使用条件 在特殊环境下,充电桩的使用在厂家和用户之间进行协商。 5 技术要求 5.1 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不低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Q/CSG XXXX—2016),并满足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的技术参数表。 5.2 设计和结构要求 5.2.1 设备组成 5.2.2 交流充电桩的组成 1) 桩体,包括外壳和人机交互界面; 2) 电气模块,包括充电连接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 3) 计量模块; 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 5.2.3 外观与结构要求 1 6.1 5.2.1.1 充电连接方式 1 2 3 4 5 6 6.1 充电桩应采用GB/T 18487.1—2015描述的连接方式B或连接方式C,并提供相应的 充 电连接装置。当采用三相供电且电流大于32A时,应采用连接方式C。 5.2.1.2 桩体 1)桩体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 2)桩体无外露锐角,表面涂膜色泽层应均匀光洁、不起泡、不伍裂、不脱落; 3)桩体应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耐腐蚀的材质; 4)桩体应采用防盗设计; 5)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 6)在结构上应防止人轻易触及带电部件; 7)落地式充电桩内部电气设备应布置在距离安装基础300mm以上的位置; 8)桩体的人机交互界面,应设置在便于人操作和查看的位置。 5.2.1.3 电气模块 1)充电连接点的结构尺寸应满足GB/T 20234.2—2015中的相关要求; 2)在供电电缆进线侧,应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或满足符合A型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相关装置。 5.2.1.4 计量模块 1)充电桩应装配交流电能表或预留交流电能表安装位置,交流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 2)充电桩应预留供交流电能表检定用的脉冲采样接口和通信接口; 3)交流电能表应位于交流输出端与车载充电机之间。 5.2.4 功能技术要求 5.2.4.1 通信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的功能,通信规约应符合Q/CSG XXXX—2016。 5.2.4.2 人机交互功能 1) 显示功能 充电桩应能显示或借助外部设备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显示字符应清晰、完整,没有缺损现象,不应依靠环境光源即可辨认。 2)输入功能 充电桩宜具备手动输入和控制的功能。 5.2.4.3 远程启停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远程启停功能。 5.2.4.4 计量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对每个充电接口的充电电量进行独立计量的功能。 5.2.4.5 付费交易功能 充电桩可按配置的参数实现准确计费,参数包括费率时段、计费费率等。充电桩应配备充电卡读卡装置,宜支持充电卡、网络支付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 5.2.4.6 数据本地存储功能 1)交易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 2)应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3)应具有不少于 10000 条的记录空间。 5.2.4.7 自检功能 1)上电操作时,充电桩应先进行自检,检查内容应包括时钟、供电情况、费率配置情况、存储空间等。 2)应能通过状态指示灯或显示屏等方式显示故障信息,形成故障情况信息记录并上传至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5.2.4.8 软件升级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本地、远程软件升级功能。 5.2.4.9 控制导引功能 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导引功能,控制导引电路参数、充电连接控制时序应能满足GB/T 18487.1—2015附录A的相关规定。 5.2.4.10 待机功耗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当充电桩处于待机状态时,其整机功耗不应大于15W。 5.2.5 安全可靠性要求 5.2.5.1 安全防护功能 1) 充电桩应具备输出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 2)额定充电电流大于16A的应用场合,采用连接方式B的充电桩应具备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供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 3)主回路应具备带负载分合电路功能。 4)充电桩应具备主回路交流输出开关故障检测功能。 5)充电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况时,充电桩应在100ms断开交流供电回路: a) 启动急停装置; b) GB/T 18487.1—2015中附录A.3.10所描述的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 7)额定充电电流大于16A的应用场合,供电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采用连接方式B的充电桩的供电插座应安装电子锁止装置。充电桩应能判断电子锁是否可靠锁止,当电子锁未可靠锁止时,充电桩应停止充电或不启动充电。电子锁在突发停电状况下应处于解锁状态。 8)断开充电桩供电电源后1s内,在其输出端子的电源线之间或电源线和保护接地导体之间测量的电压值,应小于或等于60V DC,或等效存储电能小于或等于0.2J。 9)充电桩应具备主动切断交流输入电源的功能。 5.2.5.2 耐气候环境要求 1)防护等级。 充电桩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 2)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 充电桩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电路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其中防盐雾腐蚀能力应能满足GB/T 4797.6—2013中图7的要求。 3)防锈(防氧化)保护 充电桩外壳和暴露在外的支架、零件应采取防锈措施,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进行防氧化处理。 4)防风保护 户外安装的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4797.5—2008中表3、表NA.2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高度的最大风速的侵袭。 5)防盗保护 用于室外运行的充电机应具有必要的防盗措施。 5.2.5.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能满足表5.1的规定。 表5.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绝缘电压 UI(V)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 (mm) ≤ 60 3.0 3.0 60 < UI ≤ 300 5.0 6.0 300 < UI ≤ 700 8.0 10.0 注1: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 注2: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额定绝缘电压选取。 注3:小母线、汇流排或不同级的裸露的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小于20mm。 5.2.5.4 接地要求 充电桩的接地要求应能满足以下规定: 1)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6mm,并应有接地标志; 2)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Ω; 3)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2; 4)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 5.2.5.5 电气绝缘性能 1) 接触电流 试验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1.1倍。充电桩任一交流相线和彼此相连的可触及金属部分之间,以及和覆盖在绝缘外部材料上的金属箔之间的接触电流,应根据IEC 62477—1:2012的5.2.3.7测量且不应超出表5.2规定的值。 表5.2接触电流限值 I类供电设备 II类供电设备 任一交流相线和彼此相连的可触及金属部分之间,以及和覆盖在绝缘外部材料上的金属箔之间 3.5mA 0.25mA 任一交流相线和通常为非活性的金属不可触及部分之间(双重绝缘) 不适用 3.5mA 彼此相连的不可触及和可触及的部分和覆盖在绝缘外部材料上的金属箔之间(附加绝缘) 不适用 0.5mA 2)绝缘电阻 在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表5.3规定施加直流电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3)介电强度 在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表5.3规定施加1 min工频交流电压(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1.4倍)。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绝缘击穿或闪络现象。 4)冲击耐压 在充电桩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表5.3规定施加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击穿放电。 表5.3 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 V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 V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V 冲击耐压试验电压 kV UI ≤ 60 250 1000(1400) 1 60 < UI ≤ 300 500 2000(2800) ±2.5 300 < UI ≤ 700 1000 2400(3360) ±6 注1:括号内数据为直流介电强度试验值。 注2:出厂试验时,介电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表中规定值的10%,试验时间1s。 5.2.5.6 电磁兼容性 1)抗扰度要求 a)静电放电抗扰度 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17626.2—200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b)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17626.3—200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c)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17626.4—200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d)浪涌(冲击)抗扰度 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17626.6—2008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e)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 充电桩应能承受GB/T 17626.11—2008中第5章规定的电压试验等级在0%、40%、70%的额定工作电压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 2)无线电骚扰限值 a)辐射骚扰限值 充电桩应符合表5.4规定的辐射骚扰限值。 表5.4在 10m 测量距离处的辐射骚扰限值 表5.4在 10m 测量距离处的辐射骚扰限值 频率范围 MHz 准峰值限值 dB(μV/m) 30~230 40 230~1000 47 b)传导骚扰限值 充电桩电源端子应符合表5.5规定的传导骚扰电压限值。 充电桩信号和控制端口应符合表5.6规定的传导骚扰电压限值和电流限值。 表5.5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限值 频率范围 MHz 限值dB(μV) 准峰值 平均值 0.15~0.50 79 66 0.50~30 73 60 表5.6 信号和控制端口传导共模(不对称)骚扰限值 频率范围 MHz 电压限值 dB(μV) 电流限值 dB(μV) 准峰值 平均值 准峰值 平均值 0.15~0.50 97~87 84~74 53~43 40~30 0.50~30 87 74 43 30 5.2.5.7 机械强度 按照GB 7251.3—2006中的8.2.10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251.3—2006中的8.2.10.3的要求。 5.2.5.8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等于8760h(置信度为85%)。 6 试验 交流充电桩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试验。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系统 充电桩试验系统如图6.1所示。 图6.1 充电桩试验系统图 6.1.2 试验环境条件 除环境试验条件外,其他试验均在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1) 试验环境温度: +15℃~+35℃; 2) 相对湿度:25%~75%; 3) 大气压强:86kPa~106kPa; 4) 在每一项目的试验期间,标准大气环境条件应相对稳定。 6.1.3 试验电源条件 除环境试验条件外,其他试验均在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1) 频率:50Hz±0.5Hz; 2) 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5%; 3) 波形:正弦波,波形畸变因数不大于5%; 4) 系统的不平衡度不大于5%。 6.1.4 试验仪器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一般使用的仪表准确度应根据被测量的误差等级按表 6.1进行选择; 2) 测量温度仪表的误差不超过±1℃; 3) 测量时间用仪表:当测量时间大于 1s 时,相对误差不大于 0.5%;测量时间小于 1s 时,相对误差不大于 0.1%; 4) 所有测试仪器、仪表应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 表6.1测试仪表准确度的选择表 被测量误差 <0.5% 0.5%~1.5% 1.5%~5% 7.5% 仪表准确度 0.1 级 0.2 级 0.5 级 1.0 级 6.1.5 试验负载 试验中所述的负载可选用RLC式负载或电子式负载。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的时机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1) 新投产的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鉴定前进行型式试验; 2) 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每三年对出厂验收合格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 当设计变更,工艺或主要元器件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在投入生产前进行型式试验; 4) 停产两年以上的产品,应在再次投入生产前进行型式试验。 6.2.2 型式试验要求 型式试验报告应有CNAS和CMA标识。 型式试验报告所检设备应与项目投标设备完全一致。 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和结果”应包含但不限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Q/CSGXXXX-2016)中所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 6.3 出厂试验 产品出厂之前,必须按照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Q/CSGXXXX-2016)要求进行出厂验收试验。全部出厂试验项目合格后才发放产品合格证。试验后如果有的项目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返修合格后再发放产品合格证。 1)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设备详细的工厂验收大纲,该大纲至少应包括:试验日期、试验接线、试验项目、试验方法,以及测量仪器和仪表等。该大纲经设计联络会议讨论修改后,经招标方确认后执行。 2) 投标方应确认提供的设备满足标书要求。 3) 投标方应按本规范书的要求,向招标方提供工厂试验报告,有关设备的试验报告,同时提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和测试说明书。 4) 在工厂验收试验期间,投标方应向招标方参加试验的工作人员提供检查、测试和记录设备。 5) 招标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的工作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有关系统性能的证明书,招标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并不意味着解除投标方保证系统质量的责任,也不能代替设备到现场后的检查和测试。 6) 工厂验收试验在工厂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根据规范书要求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试验,以便确认。 7) 工厂验收试验要有完整、且双方签字的试验报告。 8) 完成所有工厂验收试验后,经招标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人员认可后,设备可以装运至现场。 6.4 现场试验及调试 1) 设备到现场后,应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抽检不合格,全部返回原厂整改,再次到现场进行抽检。 2)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由投标方在招标方监督下进行。 3) 如果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设备发生异常,由投标方负责免费更换。 4) 现场验收试验的时间和条件由招标方根据现场安装和调试的进度确定。投标方应负责培训招标方技术人员,使其掌握系统维护的各项技能。 5) 现场验收试验主要目的是检验系统的各项功能是否实现,系统的性能指标是否达到。 6) 现场验收结束后,进行72小时的稳定性试验,试验要求同工厂验收试验。 7) 72小时稳定性试验结束后,标志现场验收试验结束,双方将签字确认试验结果。 8) 在试验和调试期间所有损坏的供货范围内设备,投标方应免费给予更换。 9) 验收试验结束后,投标方的现场技术人员应负责完整备份系统软件,并提供给招标方。 7 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1) 应满足GB/T 11022-2011第12章的要求。 2) 坚持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原则,同时应考虑降低投资成本和提高运行经济性。 3) 应对噪声、工频电场和磁场、高频电磁波、通信干扰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 推广采用高可靠性、小型化和节能型设备。 5) 优先选用损耗低的产品。 6) 制造厂应该提供设备对环境影响所需要的材料。任何已知的化学危险和环境危害应在设备手册或使用说明中明确。 7) 制造厂应该对有关设备的不同材料的使用寿命和拆除的程序给予必要的指导,对再循环使用的可能性给予简要说明。 8 企业VI标识(相关部门正在制定VI标识) 1)设备外立面上应有统一的南方电网公司企业VI标识,并符合《中国南方电网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的要求。 2)标识的内容构成:中国南方电网标志、“中国南方电网”中英文名称。 3)颜色:标识采用企业标准色 C100 M69 Y0 K38,背景采用白色。 4)企业标识安装在设备外立面正面醒目位置。 9 技术文件要求 9.1 一般要求 1) 投标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文件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耍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3) 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合同谈判日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先到为准),在项目单位在专用部分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全部最终技术资料,经招标方确认后不能更改。 4)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如项目工程为多台设备构成,后续设备有改进时,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5) “工厂图纸”包括制造、装配、安装和布置图、接线图、控制图、材料和设备的清单或表格、标准图、设计计算书、说明书、样本、小册子、特性图表、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到与材料、设备和管道系统设计有关的图纸和说明等。 6) 投标方应将“工厂图纸”提交给招标方审查认可。未经审查认可,不得进行备料和工厂生产。 7)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 8) 现场安装和试验在投标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由招标方完成,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投标方应及时解决,并提供备品、备件,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9) 投标方协助招标方按标准检查安装质量,及时处理调试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0) 投标方应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具体培训人次及时间等要求见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 11) 投标方应协助招标方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9.2 资料文件 9.2.1 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供的一般性资料,详见表9.1。 表9.1 随同投标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序号 需提供的资料 1 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 2 对应应标设备型号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对应应标交流充电桩的维护检修手册 4 确保质量控制的检测设备清单 5 厂家易损件清单 9.2.2 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及其AutoCAD格式的电子文档。 1)总装图: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安装布置图及外形尺寸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行尺寸、设备的重心位置与总质量、受风面积、运输尺寸和质量,其它附件; 2)电气原理图: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接线图等; 3)额定铭牌图:应包括制造厂家、制造年月、产品型号、出厂编号、主要额定参数等。 9.2.3 设备供货时,开箱资料除了9.2.2条所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均为一式8份: 4)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并提供电子版),安装作业指导书; 5)部件、易损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 6)设备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软硬件版本号等; 7)装箱清单。 9.3 设计联络 1)投标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后的在专用部分要求的时间内向招标方提供正式版的用于设计、设备监造和检验、现场安装和调试以及运行维护方面的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同时向招标方设计代表提供电子文档(图纸为AutoCAD R2000版、文字资料为Word07版及PDF版)。 2)投标方应按设计需要随时开展设计联络工作,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保证招标方工期要求。 3)投标方提供的图纸必须经招标方代表确认。 10 监造、包装、运输、验收及质量保证 10.1 监造 1)投标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所供设备的制造进度表。根据需要招标方可随时进厂监造。监造和检验人员有权了解生产过程、查询质量记录和参加各种试验。 2)监造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和试验等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3)运行单位的工厂监造和检验工作,不减少投标方对产品的质量责任,监造和检验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 4)投标方应在出厂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出厂试验监督。 10.2 包装 1)要严格按照制造厂给出的说明书对设备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制造厂应在交货前的适当时间提供设备的运输和储存说明书。 2)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包装也应符合铁路、公路和海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3)包装箱上应有运输及起吊标志:“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字样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应标明设备的订货号和发货号。 4)设备及附件的包装应能保证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脏污、损坏、变形、丢失及受潮。对于其中的绝缘部件及由有机绝缘材料制成的绝缘件应特别加以保护,以免损坏和受潮。对于外露的接触表面,应有预防腐蚀的措施。所有运输措施均应经过验证。凡有运输损坏,应由制造厂负责赔偿。 10.3 运输 1)整体运输时,设备内部元件应不得移位、损坏和受潮,不得影响安装。 2)单独运输的零部件应有标志,便于用户安装装配。 3)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于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4)随同运输的产品应附有装箱清单,产品所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10.4 到货及验收 1) 投标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送到招标方指定的安装、调试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2) 招标方依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形、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包括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进行验收。 3) 买卖双方对设备到货后共同配合进行开箱检查,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对等问题时,由投标方负责解决。 4)在招标方指定的地点和环境下,投标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所有部件模块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加电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和性能。 5)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招标方有拒收的权利并取消投标方中标资格。 10.5 安装指导 制造厂在安装和启动时应安排技术人员提供现场安装指导服务,提出技术建议,并有对运行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的义务。 设备在现场搬运、吊装就位和安装时,应按照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的要求进行。 10.6 质量保证 1)全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持久耐用的,应满足作为一个完整产品所能满足的全部要求。投标方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运行、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维护、预期寿命应不少于6年。 2)合同设备(含配套软件)质保期为设备投运后6年。在质保期内,质保服务为软件的现场升级、故障部件现场更换、设备的现场维修与维护以及电话技术支持等服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3)质保服务响应时间: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在2小时内对买方所提出的维修要求做出响应。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须在5天内无偿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无法修复的需更换全新设备。在质保期内,更换后的故障存储介质由买方拥有,不得带离买方现场。 4)质保期后,设备生命周期内,投标方应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满足投标服务响应要求。如发生产品损坏,投标方应及时为本组装置提供维修部件,并按最近的投标价提供。 5)投标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所有合同货物本体、附件及部件必须防腐防锈,质保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否则应无条件更换。 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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