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孤儿暑期社会实践策划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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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孤儿暑期社会实践策划书 6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活动背景………………………………… 2 三、 活动概况………………………………… 3 四、 活动目的及意义………………………… 4 五、 活动必要性……………………………… 4 六、 活动可行性……………………………… 5 七、 活动安排………………………………… 9 八、 项目预期效果……………………………12 九、 经费预算……………………………………12 附则: ( 一) 四川农业大学艺术与体育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安全预案 ( 二)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 暑期社会实践团队责任书 ( 三)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 暑期社会实践个人责任书 ( 四) 四川农业大学艺术与体育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实践文明公约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策划书 前 言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广泛接触社会, 增长见识, 锻炼成材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也是学生了解国情, 服务社会的必经之路。同时积极贯彻了”三下乡”的精神, 延续了深入民众的光荣传统。在这过程中能够加强广大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思想道德修养, 培养了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经过结合专业所学知识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有利于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 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 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把所学知识用于实践, 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 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参加活动者能够结识很多合作伙伴, 能够培养出良好的社会关系, 利于日后专业的安排与自己发展方向方, 同时便于以后实习就业。参加活动者经过实践能够获得对专业从理论变为现实的全局把握。在完成实践的过程中, 培养沟通能力、 说服能力, 组织能力。在接受挑战的过程中, 增强自身的勇气、 信心和能力。 二、 活动背景 是毛主席发表”向雷锋同志学习”的27周年的纪念, 为抓住契机, 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和营造和谐社会, 弘扬雷锋精神, 作为新一代在党的旗帜下成长的热血青年以及四川农业大学深心栽培的当代大学生, 要积极响应和号召, 坚持向雷锋同志学习, 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 展现当代大学生义务奉献精神。雷锋同志的事迹和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奉献社会, 回报社会和表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性。尊老爱幼, 扶弱助残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人伦道德, 蕴含着我们民族的高尚情操和传统美德, 是我们先辈传承下来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同时, cosplay的中文意思是角色扮演, 而真正的cosplay并非只是装扮其外在, 更主要是对心灵上的互换。试想,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都市社会中, 每个人都会在因为自己工作或学习上的不顺而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与困惑的时候, 无比的思恋无忧无虑的孩童时代。Cos一个孤儿, 了解她们的需求, 帮助社会上最弱小的, 最困难, 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尽一份当代大学生应尽之力。 三、 活动简况 ( 一) 、 团队名称: 川农青年 (二) 、 活动主题: 种植馨香, 载阅平凡 ( 三) 、 活动口号: 1. 全力以赴, 倾心相助 2.舞青春, 杨真情 3.带着希望上路, 只为不屈的灵魂 ( 四) 、 活动时间: 7月中旬 ( 五) 、 活动地点: 雅安廊桥 雅安孤儿院 ( 六) 、 活动对象: 雅安市民以及游客 雅安孤儿院孤儿 ( 七) 、 赞助单位: 学校Cosplay社团 ( 八) 、 参与人员及联系方式: 团 队 成 员 姓名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陈贵先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7 刘鑫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6 常文鑫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70 黄启蒙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71 雷奉平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4 许江岚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8 周敏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5 刘俊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57 吴远航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48 向娟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0 何丽娟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56 文琴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2 孙玉清 广告设计12级5班 4063 夏璇 体育教育11级1班 3734 (九) 、 主要活动内容 1.cosplay表演 2.抽奖活动 3.募捐 4.将募捐成果送往雅安孤儿院 5.与福利院小朋友进行交流活动 6.与福利院老人进行交流活动 四、 活动目的及意义 1. 提高市民对爱心公益事业的热情, 积极加入爱心公益事业。 2. 用实际行动帮助”雅安福利院”, 丰富孩子们的课余文化, 早日把这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们带进一个充满阳光的美丽世界中。 3. 奉献自己的爱心, 以我们的恒心级炙热的爱心帮助福利院的孩子们和老人们, 倡导文明, 立足校园, 面向社会, 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让关爱她人成为一种习惯, 为大学生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基础, 实现奉献与收获的双赢。 4. 同时希望经过我们的宣传, 引起社会各界的人对福利院的孩子和老人们的关注, 使福利院的孩子和老人们获得更多的关爱, 让她们感受到人间的温暖。 5. 经过社会实践活动, 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培养大学生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 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 唤起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再一次掀起大学生对个人的人生观, 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思考。 五、 活动的必要性 孤儿院的孩子们相对来说缺乏社会的关爱, 她们本身就没有父母, 没有亲人, 而孤儿院的条件也不是很好, 而这些会教导孩子们心里扭曲发展。她们需要爱, 需要我们的支持, 需要我们带给她们热情的欢唱, 我们应该向社会的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 打开她们紧闭的心灵之门, 向她们表示我们的爱心、 我们的热情, 使孤儿能够重新认识生活, 积极对待生活。走访孤儿院, 跟孩子们沟通, 打开她们的心灵之门, 让她们快乐多一点, 同时发扬雷锋精神, 一起营造和谐校园新风尚, 并带领同学以及社会各界的人传递爱, 让孤寡儿童充分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并鼓励她们好好学习, 将来回报社会, 让大家了解社会, 接触社会, 感恩社会, 体现当代大学生关爱儿童, 关爱弱势群体, 奉献社会的高尚品德。 六、 可行性分析 1.人力资源 在本次”川农青年”社会实践团队中, 我们共有14名成员, 全部来自于激情澎湃的大一同学, 其中有5名队员拥有丰富的表演经历, 2名队员有过问卷调查的经历, 3名队员有募捐经历, 所有队员均为热爱公益活动的爱心人士。队长是院学生会的重点培养对象, 有较强的交际能力, 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队友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而且指导老师对此实践活动有丰富的经验。 2.资金资源 我们获得学校cosplay社团的大力赞助,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助和队员筹集 3. 经济效益 Cosplay活动会在募捐活动中制造亮点, 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的注意力, 各企业可借助此活动吸引注意力, 影响力大, 扩散速度快等特点进行自己的品牌以及产品做出有效的推广。我们会以福利院的现状, 福利院的需求等方面做出海报, 宣传单, 横幅等等来唤起雅安市民的同情心, 呼吁号召雅安市民对孤儿院的捐助, 使得福利院的小朋友生活水平以及学习硬件条件得以改进。 4.社会效益 将平时不为人知的孤儿们以及老人们生活的片段展现在大众眼前, cosplay的表演让人们更加了解cosplay。cosplay对视觉心灵上的冲击, 刺激人们最心底的同情心, 让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传递爱的符音, 让更多的人爱上cosplay,也让福利院的孩子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 使她们以更加积极, 健康的心态去看待这个世界, 面对人生的挫折。 4.前期准备 ( 1) .联系雅安当地政府, 取得其同意, 确定实践地, 踩点做好准备。 ( 2) .与城管, 文化局等部门取得联系, 对实践地达成共识。 ( 3) .联络福利院院长或者其负责人, 待其允许 ( 4) .取得学校认可, 并开出本次活动许可证明 ( 5) .组织人员到雅安福利院勘察地形环境 ( 6 ).制作活动宣传海报, 横幅, 宣传单等等 ( 7 ) .准备好cosplay衣服, 装扮等 ( 8 ).彩排捐助会的节目, 保证节目的质量 ( 9 ).安排好每个队员的交通, 食宿和医疗保障工作, 充分做好后勤工作。 5.实施过程 严格按照实践方案进行活动落实, 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文明礼让, 谦虚谨慎。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安全议案, 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 与学院保持密切的联系, 各成员相互关心, 发挥团队最大的力量。 6.安全议案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 我们参照四川农业大学艺术与体育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安全预案书。并成立团队以队长为首的安全应急小组。 七、 活动安排 1.人员安排及主要职责 职务 姓名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主要职责 指导老师 指导团队各项工作, 提出指导性建议 队长 在整个活动中负责监督各项工作和实践新闻的收集与发布等 外联组 联系媒体和实践单位, 争取资金赞助等 宣传组 制作宣传展板, 宣传单等, 联系当地媒体, 宣传活动的内容及意义, 加大群众的热情等 表演组 为雅安市民以及孤儿院小朋友表演, 吸引群众注意, 加大群众热情等 文秘组 负责每天活动资料的收集, 心得体会, 日记, 拍摄相片等 后勤组 团队的吃、 住、 行, 活动所需工具等的安排 应急组 对活动中的安全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 2. 前期准备 ( 1) 向院上递交项目申请和队员报名表。 ( 2) 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 了解关于开导孤儿心理的相关知识 ( 3) 与当地有关部门以及雅安福利院等做好联系工作。 ( 4) 制作调查问卷, 团队队服, 横幅, 宣传单, 宣传展板。 ( 5) 写好商家赞助策划。 ( 6) 彩排好募捐活动以及为小朋友表演的节目。 ( 7) 备好必备物品, 如衣物, 药品, 水等 3. 活动开展 ( 1) 对企业或商家进行拉赞助的方式, 向团队提供物质或资金, 保证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 2 ) 集合所有队员, 提前到达实践地布置现场 ( 3) 分发宣传单, 吸取注意力 ( 4) 开始cosplay表演, 聚集群众, 宣传我们的活动 ( 5) 对儿童, 青年, 中年, 老年各阶段的人做问卷调查, 了解其对孤儿及孤儿院的关注程度 ( 6) 对在场的群众进行募捐, 并开展小游戏, 分发奖品 ( 7) 联系当地的电视台以及报社对此次活动进行报道和宣传。 ( 8) 用我们的募捐成果购买文具, 书籍等 ( 9) 到达福利院, 布置会场 ( 10) 与小朋友们进行游戏, 融入孩子们中, 并分发礼品 ( 11) 聚集小朋友和老人, 队员表演节目, 邀请孩子和老人们加入, 并拍照留恋 ( 12) 与孩子们交谈, 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 并对其学习进行辅导 ( 13) 教孩子们简笔画, 简单的沙画等等 ( 14) 合影留恋, 给彼此一个美好的回忆 4.后期安排 ( 1) 整理好相关资料, 将相片视频等归类 ( 2) 制作好PPT, 写好实践活动总结 ( 3) 团队成员分享社会实践心得 ( 4) 团队成员安全到家后及时向队长汇报 八、 项目预期效果 经过这次活动, 共同呼吁更多的人去了解, 认识并关怀另一个群体生活——离开父母但被社会关爱的孤儿最终经过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关爱, 送温暖、 送真情、 送关怀, 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同时, 在实践中使团队成员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及时发现自己存在的不足并突破, 在社会中实现个人价值, 为自己的大学生活留一段美好的回忆。 九、 经费预算 名称 单价( 元) 数量 总价( 元) 车费 20 5 100 队服 20 13 260 奖品 100 1 100 礼物 200 1 100 宣传单 0.06 500 30 问卷 0.1 400 40 笔 1 10 10 纸 1 10 10 队旗 50 1 50 共计: 700 ”川农青年”暑期社会实践团队 6月11日 附则: Cosplay募捐活动方案 七、 活动主题 吸引群众注意力, 使群众设身处地的思考孤儿院孩子们的处境, 引发同情心。 二、 活动内容 以吸引注意力, 引发同情心为主要内容, 开展系列的宣传活动和现场互动 三、 活动目的 经过宣传造成轰动效应, 使尊老爱幼, 扶弱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人心, 并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 活动对象: 雅安市民及游客 五、 活动时间: 7月中旬 六、 活动地点: 雅安市小廊桥 七、 活动流程 1. 前期准备 1) 宣传工作: 做好横幅和队旗, 联系好场地 2) 做好宣传内容的整理和书籍的准备 三、 准备好当日宣传所需要的物品( 桌子, 凳子, 音响设备, 海报等) 2. 工作设置组安排 1) 策划组: XXX负责 2) 会务组: XXX 负责 3) 场务组: XXX负责 4) 宣传组: XXX负责 5) 材料组: XXX负责 3. 活动开展 1) 相关人员提前一个小时到场, 布置场地并做好工作准备 2) 把宣传物品全部搬出, 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宣传活动 3) 进行宣传, 队员分发传单, 向市民介绍本次实践活动 4) 现场进行小型抽奖活动, 以及问卷调查, 增加影响 5) 收拾现场, 将物品搬回 4. 后备方案 1) 现场次序混乱( XXX负责) 2) 群众参与度不高( XXX负责) 附则一: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在城市(包括城镇, 下同)举办的社会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 精神病院, 统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是国家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 城市中无家可归、 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 精神病人。 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 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 教并重; 对残缺、 呆傻儿童是养、 治、 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 治结合, 而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 文娱、 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第四条 按照收养人员的不同情况, 加强生活管理, 开展适当的文娱活动, 组织力所能及的劳动, 以丰富生活内容和增进身心健康。根据需要和可能, 逐步改进居住条件和充实福利设施。 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 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条 卫生医护工作要做到经常化、 制度化。认真做好个人、 环境和饮食卫生。及时治疗收养人员的疾病, 按照不同病情实行分级护理。精心照顾不能自理生活的老、 残和婴幼儿童。 第六条 对收养人员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社会公德和时事政策教育, 使她们热爱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自觉遵守法纪和院内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收养人员的档案。制订收养人员守则,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表扬好人好事。 第八条 对收养的儿童, 凡是有家长的, 能够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的儿童, 准许无子女的公民领养。 第九条 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 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 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 第十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财务制度, 遵守财政纪律, 加强经费管理, 节约经费开支, 努力做到少花钱, 多办事。 第十一条 建立有收养人员参加的民主管理组织。其任务是: 在院部的领导下, 协助管理好伙食、 卫生、 学习、 文娱、 治保、 生产等事宜; 反映收养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 要本着精简和加强第一线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遵守党纪国法, 密切联系群众, 克己奉公, 不搞特殊化, 成为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带头人。 第十四条 建立、 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 任务与要求, 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倡文明管理, 深入、 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 发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不准侮辱、 打骂收养人员; 不准索取收养人员的财物; 不准多吃多占和克扣收养人员的生活物资; 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 不准压制民主, 打击报复; 不准让收养人员给职工干私活。 第十七条 有计划地举办业务、 技术训练班,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干部、 职工和医护、 技术人员分别进行考核、 晋升, 评定职称。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领导, 做好组织建设、 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省、 市、 自治区民政厅、 局能够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则二: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社会福利机构,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 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 残疾人、 精神病人、 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 康复、 托管等生活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养人员, 是指社会福利机构中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福利服务对象; 休养人员是指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福利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发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 倡导、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本省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逐步增加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 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其它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 二) 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靠近社区、 交通便利、 环境良好; (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 标准和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申办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 申办人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和章程; ( 三) 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国家规定和管理权限, 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人具备下列条件时, 方可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领执业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一)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 消防安全要求和卫生防疫标准; ( 二) 基本生活、 康复医疗设施齐备; ( 三) 工作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6; 与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3; ( 四) 医疗、 护理、 特教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 应划拨供地; 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 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 属出让土地的,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时,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 并组织实施。 新建、 改建、 扩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程, 应按国家规定免收或减收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福利机构摊派、 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不得擅自开业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社会福利机构改变名称、 场所、 投资主体、 主要负责人、 服务项目, 扩大服务范围, 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 应提前3个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告, 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收养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应与民政部门或收养人员的监护人签订收养协议书; 收养孤儿或者弃婴,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 并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四条 休养人员享受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生活服务,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社会福利机构收取休养费用,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养人员或其赡养人、 抚养人应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社会福利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终身服务费。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服务职责、 服务规范和协议约定内容提供福利服务, 作好本单位安全、 卫生工作; 善待服务对象, 不得歧视、 虐待、 打骂、 遗弃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保证收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并做到定期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或病历档案,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还需指定和实施特殊教育计划, 开展康复和特殊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 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读于小学、 初中的孤儿, 应按国家规定免收杂费, 书本费; 就读于高中( 含职业高中) 、 技校、 中专、 高等院校的孤儿, 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读小学、 初中的孤儿, 采取就近学校入读的方式, 无正当理由, 学校不得拒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免收各项费用。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和青少年寄养在居民家中的, 享受前款规定的就学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和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社会福利机构对捐赠款物, 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捐赠人、 资助人未明确用途的, 应全部用于改进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接受的捐赠款物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将国有的不动产出租、 抵押时, 须征得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经民政部门同意, 社会福利机构能够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规定的, 能够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所得收入用于改进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生活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经济实体或举办社会福利企业, 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依法经营。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擅自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性质, 或社会福利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损害收养人员或休养人员权利的, 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 以下罚款, 取消执业资格, 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假冒社会福利机构非法筹集款物或以合法社会福利机构名义, 骗取她人财物的, 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主管机关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福利机构摊派、 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由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 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能够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 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三: 防城港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防城港市政府网 时间: -11-19 16:40 各区、 县( 市) 民政局: 根据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确实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救助原则 ( 一) 公开、 公平、 公正; ( 二) 保障基本生存、 就医的权利; ( 三) 属地管理; ( 四) 动态管理。 二、 救助范围、 对象、 方式、 标准 ( 一) 救助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 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 。 ( 二) 救助对象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2.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指①父母双方均为精神病或身体残疾,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能力抚养的; 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 父母均被宣告失踪, 实际上已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③父母一方服刑, 另一方符合条件①或条件②; ④父母任意一方都符合条件①或条件②的; ⑤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改嫁, 确实无人支付生活费的) 。 ( 三) 救助方式及标准 1.生活救助 属福利院、 敬老院集中供养的, 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救助金; 属散居的, 享受每人每月600元救助金。 2.医疗救助 ( 1) 区、 县( 市) 民政部门资助孤儿参加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户口的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资助城镇户口的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 2) 区、 县( 市) 民政部门要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积极为孤儿报销医疗费。 ( 3) 孤儿患大病, 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或基本医疗保险) 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 再按规定在爱心救助基金中给予解决。 3.住房救助 孤儿的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 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 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标准, 资助其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稳固住房。 三、 救助资金的筹集、 管理 孤儿救助金主要经过各级财政拨款的办法来解决。市、 县两级要分别建立爱心救助基金, 解决孤儿的临时救助需要。 孤儿生活救助金由市、 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区、 县( 市) 的孤儿救助金由市和区、 县( 市) 两级财政按3: 7比例承担; 市本级孤儿救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救助资金由各级福利院向本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 并附详细名单。各级民政部门按本级需负担救助金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将孤儿救助金逐级拨付到孤儿所在地福利院专户, 实行专户存储, 专帐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四、 孤儿救助金的申请、 审批、 发放 对我市孤儿救助实行申请、 审批制度。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我市孤儿救助。 ( 一) 申请、 审批程序 1.申请孤儿救助金, 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写《防城港市孤儿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经村( 居) 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 报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 会同当地福利院管理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 对孤儿进行入户调查, 完成审核工作, 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 县( 市) 民政部门审批。区、 县( 市)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金的未成年人情况, 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 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 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查, 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 区、 县( 市) 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乡( 镇) 、 街道和村( 居) 民委员会, 并说明理由。 ( 二) 救助金的发放 对符合孤儿救助金条件的孤儿, 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儿童福利证》, 并编号备案。乡镇一级敬老院统一增挂××区、 县( 市) 福利院××乡( 镇) 分院牌匾, 作为县一级福利院的分院, 并负责发放当地孤儿的救助金。乡( 镇) 福利院分院负责填写《防城港市孤儿档案》并备案。孤儿监护人凭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直接到乡( 镇) 福利院领取救助金。 五、 孤儿的管理 为加强对孤儿的生活照顾, 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 乡( 镇)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 镇) 福利院分院对当地孤儿进行统一管理。 1.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乡( 镇) 福利院分院应在村( 居) 民委会的帮助下, 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 成长, 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寄养家庭。 2.签订《寄养协议书》。在与寄养户协商一致后, 乡( 镇) 福利院分院与寄养户签订《防城港市孤儿寄养协议书》。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 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3.孤儿寄养实行试寄养形式, 即签订寄养协议后的90天内为试寄养期。在试寄养期内, 乡( 镇) 福利院分院应对寄养家庭进行回访, 了解被寄养人的精神面貌、 生活状况、 学习状况。在试寄养期间, 乡( 镇) 福利院分院应对寄养儿童的生活照料、 文化教育、 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 对因家庭原因不宜寄养的, 乡( 镇) 福利院分院经报乡( 镇) 民政部门批准后, 有权终止寄养协议。 4.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 乡( 镇) 福利院分院应当与家庭寄养家庭协商解除寄养协议, 并另行安置。 5.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必要时能够解除寄养协议; 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 应当赔偿, 涉及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弃婴的管理 弃婴的管理参照孤儿的管理执行。各级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儿童分部收养的弃婴, 救助金统一由福利院进行申报。 七、 监督管理 孤儿待遇的申请条件、 审批程序以及养育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应当向社会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孤儿养育资金, 确保资金到位, 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孤儿养育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附件: 1.防城港市孤儿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防城港市孤儿档案 3.防城港市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来源: 防城港市政府网 时间: -11-19 16:35 各区、 县( 市) 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 〕4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 〕77号) 、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防发〔 〕10号) 文件精神, 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 结合我市实际,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制定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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