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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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 铝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 AB-02-201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2016-12-01发布 2017-01-01实施 铝业有限公司 发布 Q/LY-AB-02-2016 铝业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职业卫生制度汇编 修改号: A/0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7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0 四、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12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5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8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0 九、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1 十、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22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3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25 十三、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26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 十五、安全员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35 十六、维修工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36 十七、控制分析工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37 十八、电焊工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38 十九、气割、气焊工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39 二十、铲车操作工职业病防治作业操作规程 40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职业防治法》以及相关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职责 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安EHS部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2.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3.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2.4.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具体管理职责 3.1总经理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1.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1.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1.6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2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3.2.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3.2.2协助总经理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3.2.2组织编制和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3.2.3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2.4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2.6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3.2.7及时、如实向县、市等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8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2.9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3.2.10积极做好标准化的创建工作。 4.EHS部职责 4.1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4.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4.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4.4可能产生粉尘、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面)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4负责制定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保健等级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 4.6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7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生产部职责 5.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公司长远计划,包括安全技术及职业健康等内容。 5.2在布置生产计划及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布置通风、防尘、防毒等职业危害方面的要求,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督促实施。 5.3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投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 5.4参与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监督是否符合安全、职业卫生健康要求,同时提出预防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4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职业卫生等技术问题,积极提出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的技术革新及建议。 5.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 6行政部职责 6.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职业卫生规定。 6.2协助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监督各部门和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落实情况。 6.2参加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6.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6.4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6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7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8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7其他部门职责 7.1各生单位要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7.2各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7.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4各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8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8.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8.2设置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8.3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8.4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5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8.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9各班组长职责 9.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9.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9.2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9.3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9.4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9.5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10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0.1协助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0.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10.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3.14.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0.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0.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1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职责 11.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1.2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11.2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11.3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40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定义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申报内容 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群; 3.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管理办法 4.1公司各部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3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EHS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4.2 EHS部负责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3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4.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4日内进行申报。 4.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4日内进行申报。 4.6施工工艺发生变更,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生产部报上级部门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4.7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8 EHS部负责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附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版)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型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企业规模 大○ 中○ 小○ 行业分类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数 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其它 有○ 无○ 接触人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布 情 况 作业场 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 (可重复) 接触人数 (不可重复) 作 业 场 所 (1) 作 业 场 所 (2) 合 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危害救援与管理负主要责任。 2.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公司EHS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监督。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2.3 EHS部全面监督公司职业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2.4各部门负责配合EHS部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2.6公司业务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2.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保障经费及时到位。 3.管理要求 3.1培训 公司EHS部对各职能部门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3.2应急救援 3.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3.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2.2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3.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3.2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3.2.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2.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4.监督与处罚 4.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2公司EHS部监督各单位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4.3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公司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告知 3.1公司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总经理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3.2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3.3公司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2.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3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4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 分隔的线带。 4.2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4.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3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2.4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3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3.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4.3.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4.3.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3.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4.3.4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4.3.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4公司产品库、硫酸库等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6在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8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2.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2.2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3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职责和权限 3.1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由公司EHS配专人负责保管。 3.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 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3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3.4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3.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6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3.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人员。 2.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2.1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日、周)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单位(含承包商)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2.2各部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3.职业危害培训教育 3.1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1.2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3.1.3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3.1.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3.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2.2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2.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2.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2.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3.2.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2.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8学时。 3.3公司级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应当包括: 3.3.1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3.3.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3.2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3.3.3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3.3.4有关生产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3.3.6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4车间级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由各二级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3.4.1作业现场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3.4.2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4.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4.3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4.4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4.6有关事故案例; 3.4.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6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3学时。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3.6.1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3.6.2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3.6.2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3.6.3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6.4有关事故案例; 6.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4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各二级单位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3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6.1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6.2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6.2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6.3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3.8.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8.1外单位来公司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3.8.2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8.2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设施要求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含承包商)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1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供销处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新产品时,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2.1.1产品名称、型号; 2.1.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2.1.2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1.3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2.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2.2.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2.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2.2.2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2建立技术档案 2.2.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2.2.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2.2.2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2.3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2.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日常维修 各生产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职工培训和指导 各生产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2.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公司物资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2.1.1产品名称、型号; 2.1.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2.1.2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合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1.3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2.2使用要求 2.2.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2.2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2.1设置防护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2.2各生产单位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3.培训和指导 各生产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九、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责和权限 2.1 EHS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2 EHS部牵头,各部门配合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认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个点的危害程度。 2.2公司设置专人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建立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3 EHS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2.4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降尘设备、应急撤离通道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2公司各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公司EHS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EHS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2.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2.4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2.6 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2.7 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2.8 公司各二级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2.9 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管理办法 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2.3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4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 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2.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安监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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