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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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研究报告- 34 -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 中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张喜亮二一一年十二月目 录一、西方工资集体协商的产生和发展- 3 -(一)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 3 -(二)西方工资集体谈判的缘起- 4 -(三)集体合同法制化- 4 -二、中国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6 - (一)中国集体合同缘起- 6 -(二)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 6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集体合同制度- 9 -三、对工资集体谈判的基本认识- 12 -(一)工资集体谈判理论基础- 12 -(二)中国对工资集体谈判认识的理论
2、基础- 14 -(三)现代企业劳动关系决定央企应探索工资民主制度- 15 -四、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等障碍分析- 17 -(一)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有效解决工资问题- 17 -(二)劳动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是一种授权- 18 -(三)工资管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制约- 20 -五、中央企业探索工资民主制度的建议- 23 -(一)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上是工资民主制度- 23 -(二)把工资集体协商导入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25 -(三)探索适合中央企业特点的工资民主制度- 27 -结束语- 29 -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危机和中国物价迅猛上涨,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职工工资增长问题突显出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3、障部近年来积极研究工资增长机制,草案中特别提出关于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惩罚事项,再次激起了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讨论。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三年规划,甚至发表了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垂范”的署名文章。我们认为,中央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谨慎探索,在全球经济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下,不宜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西方工资集体协商的产生和发展(一)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中国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被称之为工资集体谈判,西方的工资集体谈判源自于其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其最初的主要内容就是工资问题,后来发展为包括一系列劳动标
4、准内容,这样的集体合同被称之为一揽子合同。现代工业社会的集体合同还有一种类型,即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合同。我们法律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分别作出了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也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专项集体合同。为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协商的行为即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即所谓工资集体谈判。为了尊重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更便于表示我们的观点,本文的研究从狭义上把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概念混用。(二)西方工资集体谈判的缘起西方社会的所谓集体谈判,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末。据史料记载,最早的集体谈判是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业工人为维护其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与雇主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过集体谈判,后来
5、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等行业的工人也开始了这种谈判,集体谈判若是不能达成协议就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罢工斗争以示对雇主方面的抗议和威胁。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合法化,1850年英国的纺织业、矿山业、冶铁业的工会便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就有关劳动标准问题达成协议,到1870年,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的协议越来越多。19 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在1696件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集体合同就有563件,一般雇用条件的集体合同有1103件,其它的有30件。(三)集体合同法制化集体合同法制化出现在十九世纪初。19 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定了各种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 奥地利和荷兰也相
6、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19 瑞士颁布的也有两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斗争的成果之一,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迫使雇主方面不得不正视工人作为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为了避免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雇主方面必须缓解劳资矛盾,一方面对劳工提出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同时,经过这个协商谈判也对劳工的行为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集体谈判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肯定,于是便产生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19 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1921年德国颁布了,芬兰在1924年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瑞士在1928年也颁发了集体合同法,美国1935年颁发的中也对集体
7、合同的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人民特别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战争和社会的动荡深恶痛绝,缓和劳资矛盾众望所向。欧美国家开始积极干预劳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集体合同这种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二战后各国都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许多国家都对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实际上是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普遍采用。小结工资集体协商是资本主义社会企业劳资矛盾必然产物,劳资双方为避免罢工造成更
8、大的损失而选择了谈判方式缓解矛盾,政府经过法律约束劳资双方行为,使劳资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二、中国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集体合同缘起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和,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中国共产党
9、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经过了,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二)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其建立的苏区或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的劳动政策,经过了。这个法律文件中规定
10、了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并规定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她加入了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企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根据集体合同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3年4月组织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的劳动法在193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这个文件规定,
11、集体合同就是一方面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她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目的在于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雇佣条件,并确定将来订立各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各企业、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签订了合同的工会会员还是未签订合同的工会会员。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由中央劳动部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予以规定。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低,对工人或职员不利的话,应当以有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政策的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的条款视为无效。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还须劳动部所属的机关进行登记,该机关认为集体合同的某些条
12、款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或劳动政策相抵触或有不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内容时,有权予以取消。集体合同登记的手续由劳动部门规定。业已登记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各企业、各机关、商店转移给新业主时,已经注册登记的集体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仍旧有效。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未在劳动部所属机关登记的集体合同,将来工会与雇主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其解决办法不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以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法令和劳动政策为依据。根据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政策和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属的边区也颁发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法令。如中规定,集体合同所订之劳动条件不得与劳动政
13、策规定的条件相抵触。还规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征得了工人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与集体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它工作;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立的集体合同,可是双方都有权提出重新审议原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未成立之前,原集体合同依然有效;经当地工会之要求能够解除集体合同。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了,这个准则供各公营工厂的厂长与公营工厂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区政府批准实施了。解放战争初期,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
14、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经过了。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经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集体合同制度新中国成立实行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制度,私人经济依然存在,发展经济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具
15、有法律性的文件及行政法规。1949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经过了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并与行政方面设立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会法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规和政策。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当时认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不再是劳资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制度随即废
16、止。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开启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营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承包。企业经营者承包企业的经济指标,完成预先核定的经济指标,承包人便能够获得在当时看来是巨额的奖励。职工则认为:企业创造效益国家发展经济,这首先是工人阶级的责任;企业的经济经济指标应当由经营者和职工共同保障,双方应当同等受益。黑龙江亚麻厂和大连的轴承厂,实行了”双保合同”制度。这种制度对于推动企业的管理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当时是有着很大的作用,完全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自发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江苏连云港市总工会的同志们去东北取经,对此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她们
17、把”双保合同”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在实践中建立了一整套的”共保合同”制度即企业中”党政工团”各种力量共同签约保障企业经济指标并享有企业发展成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在当时被广大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的职工和管理者所认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地总结和推广了”共保合同”制度经验,黑龙江、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河南省等地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有几十万家都实行了这种制度。这是迈向市场经济社会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自己创造的中国特色集体合同制度,而且得到了企业内部各群体的认同。”双保合同”或”共保合同”制度,就是工人要以国家领导阶级的主人翁精神承担起发展经济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无论
18、是经营者还是职工或是国家,三者的目的和目标都是共同的;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是工人对承包者的权力和利益过大,以及国家在政策上倾向于经营者而忽视职工利益和作用的一种抵触。因此,当时在国营企业中流行着这样的群众语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企业的效益绝对不是经营者一人或少数人创造的,而是所有职工共同努力才能实行的;因此,也就不能由经营管理者少数人独占由于企业完成经营指标所带来的利益。中国工会在1983年10月召开了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呼吁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2年颁布的第二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会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19、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过。”这时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集体合同制度。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劳动法第三章中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有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代表有权组成代表团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须经职代会讨论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生效等内容。 也开始实行新的。至此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再次得以恢复、建立和完善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颁布以后,创造”共保合同”制度的连云港总工会对此是有极大抵触情绪的,认为西方式的”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的倒退,是把职工推向了被雇佣的地位
20、;其它地方对集体合同制度也有相当大的抵触,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颇费周折。至此,虽然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法律基本健全,可是,实际工作中基本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延期的作用。小结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集体合同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首先提出的,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包括北洋军阀掌控的中华民国政府制定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源自国际劳动组织对成员国的要求;在那个战乱年代,无论是国统区还是在革命根据地,集体合同制度都没有完全有效实施。总之,中国集体合同制度并非是企业劳资矛盾的必然要求,基本源自于理论或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和经营者曾经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保合同”制度。三、对工资
21、集体谈判的基本认识(一)工资集体谈判理论基础工资集体谈判是自由市场经济下工业生产方式中劳资矛盾必然产物。进入法制化市场经济,自然形成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便被逐步规范起来,劳资双方的压力行动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全球经济危机恶化的今天,以欧洲各国为主的所有发达国家,包括国际劳动组织和欧盟委员会,都更加强调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劳资对话,淡化劳资谈判这个概念。不同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国家历史、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历史时期,决定一个国家或社会选择或不选择工资集体谈判或创造具有其特色的协商对话机制。对劳动关系性质的理解不同便有对工资集体谈判制度选择的不同。归纳当今广泛认同的理论,
22、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新古典经济学视角的学者们认为,理性自利的劳资双方都能够经过自由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反对工人成立工会,认为工会会妨碍市场竞争,经过工会与企业的谈判确立统一的劳动标准,破坏了市场竞争法则;第二,一元主义或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学者们认为,劳资双方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资方能够经过加强沟通、改进管理来化解劳资之间的冲突,工人成立独立于雇主和政府的工会妨碍了劳资之间的合作;第三,多元主义视角的学者们认为,劳资双方所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劳资之间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这种内在的利益冲突不可能仅仅经过市场竞争或加强管理来得到解决,因此,工人需要成立工会来与资方
23、抗衡,也需要政府经过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等来调控劳资关系的运行;第四,批判或激进视角的学者们认为,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劳资冲突并不限于劳动场所和经济领域,而是更大的社会性冲突或阶级冲突的一部分,主张经过激烈的斗争彻底变革社会制度,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二)中国对工资集体谈判认识的理论基础综观选择工资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只有多元主义者才认为工人需要成立工会并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而且还需要政府借用法律的手段干预劳资关系实现对工人的保护。是否选择工资集体谈判关键是怎样认识劳资关系的本质,再如我们关于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争论一样,性本善者扬其善经过道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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