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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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完整版】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 总 则 1.1为保护城市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统一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促进市政工程、掘路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施工行为。掘路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行为. 1.3本标准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进行的市政工程及掘路工程,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1.4本标准引用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 2 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督促检查责任。 2。1.1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2.1。3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和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2.1。4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标准计取施工现场管理的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1。5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工程、掘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 2.2 施工单位负责本标准各项细则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标准各项细则的落实和管理责任。 2。2.1 施工单位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 2。2。2 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2。2。3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施工范围、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进行组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并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2.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物资设备。 2。2。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按照与管线产权单位商定的措施实施保护工作。 2.2。6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等。 2.2。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带明显标志。 2.2。8施工现场应存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备检。 3 工程监理 3。1 监理单位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监理责任。 3.2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须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施工现场应设立办公场所,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驻地监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2。2。3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施工范围、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进行组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并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2.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物资设备。 2。2。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按照与管线产权单位商定的措施实施保护工作。 2.2。6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等。 2.2。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带明显标志。 2.2。8施工现场应存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备检。 3 工程监理 3。1 监理单位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监理责任。 3.2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须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施工现场应设立办公场所,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驻地监理服务。 3。3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明示。 3。4 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监理单位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5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6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对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管职责,并对施工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 3.7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139-2000)的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市政工程、掘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3。8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9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时予以确认。 3.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内容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其他有关事宜。 3。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作需要与施工现状,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专题问题。 3.12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开展监理工作所必备的检测、测量设备和工具。 3.13监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胸卡。胸卡上应标明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4。1施工标牌管理 4。1.1掘路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标牌,标牌为蓝底白字,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并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期限、联系人、联系 、投诉 等内容予以标注。 4.1。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整齐明显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 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面(或效果)图。工程概况牌规格为宽1。8米,高1.5米,其它标牌规格为宽1米,高0.6米。图牌应设置稳固,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标示明确。 4。2施工围挡管理 4。2.1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连续围挡。 4.2。2 施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须采取砖砌围挡,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砌筑围墙时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0.5米(在砼或沥青路上有坚实基础的除外),墙柱间隔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应牢固、安全、可靠,外墙作刷白处理。 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4。2.3 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 4。2。4 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下的,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围挡,护栏规格为宽2米,高1.3米。 4.2。5 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4。2。6 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4。2.8 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须设置大门,并在门头或场内设置(悬挂)企业标志。大门采用硬制材料,力求美观、大方,有门卫和门卫制度。 4。2.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 施工警示标志管理 4。3。1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4.3。2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4。3。3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闪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4。3。4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4.4 施工临时设施管理 4。4。1根据作业需要在施工现场需设置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的,生活区与办公区、作业区须明显划分,并确保安全距离。生活区内生活垃圾禁止到处抛散,应设置垃圾桶日产日清。 新建临建设施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 4。4.3 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4.4.4 临时设施用电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使用安全电压,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 4.4。5职工宿舍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宿舍实行单人床或上下床铺,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超过16人,不得使用通铺和使用架料及其他材料搭设铺位。 4.4.6 宿舍内应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住宿人员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床面平整干净,用品摆放整齐。 4.4。7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住宿人员名单及其他管理规定应上墙明示. 4。4。8 食堂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应大于30米。炊事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4.4.9 食堂工作间与食品储藏间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存放与食堂无关的物品,设置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4。4。10食堂应采用气、电、油等清洁热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等污染燃料。 4。4。11食堂内应定期消毒、清洁,并配备防蝇罩.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类放置。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4。4.12施工现场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并保证适当蹲位数。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1.2米。 4。4。13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 4.4.14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急救人员和担架、止血药、绷带等器械及常用药. 4。4。15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 4。5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施工现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目标,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备有检查记录。 4。5。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4.5.3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挡,不得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在场地允许的条件下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 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 4。5。6施工现场应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工地排水须经市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建设部CJ3082—1999)的规定. 4。5。7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须采取喷淋压尘装载,并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使用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4。5.8施工现场应设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符合保洁标准,防止污染道路,并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工作. 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距出入口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在出入口处设置沉沙井、排水沟、洗车池,配置高压水枪,运输车辆出场前要彻底清刷车体和车轮,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小于6米,宽不小于4米。 4。5.9 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立方米、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须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施工现场须采取降尘措施,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4。5.11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时,要停止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4。5.1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放。 4。5.13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应停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后方可施工. 4。5。14 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提前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提前告知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施工现场影响到车辆通行的,施工单位应留出足够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须临时进行硬化。在行人通行较多的地方应设置坚硬、结实的便民桥(宽度不得小于1米),相邻便民桥间距不得大于100米。 4.6 施工方式管理 4。6.1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掘路工程,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因地下管线复杂、地质情况等原因不能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须实行夜间半幅施工(夜22:30至次日5:30),当晚无法完成的,须采用临时回填沟槽并加铺铁板,并于次日6:30时前将余土清理完毕,恢复正常交通。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特殊原因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4。7基坑(槽)施工管理 4。7.1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须对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质情况以及可能发生危险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结合评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审定,工地安全人员监督执行。 基坑(槽)支护施工之前,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并向施工班组书面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4。7。2 基坑(槽)开挖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质情况等实际自然条件对坑壁进行相应技术性加固与支护.深度超过5米或地质情况特殊复杂的,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偶然情况,须立即停止施工,迅速撤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上下基坑(槽)应有扶梯,扶梯顶端应露出坑(槽)边、绑扎,底端橡皮包扎,不得出现缺档、不牢固等现象,基坑(槽)上下传递工具及材料时,不得采用扔、抛、甩等操作方法。 4。7。5 基坑(槽)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水管渗漏时,须对沟槽采取保护措施。 4。8基坑(槽)回填管理 基坑(槽)回填不得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等。 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层厚应不小于0.2米,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分层厚度。 4.8。3 雨季回填时基坑(槽)内应无积水。 4.8。4 回填土时对基坑(槽)内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4。9 施工用电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规定,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9。3 禁止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9.4 施工现场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4。9.5 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4.10 施工消防管理 4。10.1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4。10。3 现场施工动火作业须有审批手续,动火时在动火区应有人员监护。 4.11 施工机械管理 4。11.1 施工现场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设备技术资料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按规定验收、检测检验、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并应有书面纪录。各种机械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应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 压路机械的碾压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作业前检查的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制动及转向功能灵敏、可靠,两台以上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应大于3米. 4。11。3 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应在离电缆1米距离外作业,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机械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米或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大于1。5米。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机械使用前应有整机检查记录。 钢筋机械中钢筋冷拉作业区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传动部位应作可靠防护措施,设备应作保护接零并配置漏电保护器。 凿岩机械的风、水管应无漏水、漏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份和杂物.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的中心线保持一致,电缆线严禁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应有人员监护。 4.11 施工机械管理 4。11.1 施工现场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设备技术资料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按规定验收、检测检验、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并应有书面纪录。各种机械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应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 压路机械的碾压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作业前检查的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制动及转向功能灵敏、可靠,两台以上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应大于3米. 4。11。3 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应在离电缆1米距离外作业,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机械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超过机械本身性能的规定,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米或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大于1。5米。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机械使用前应有整机检查记录。 钢筋机械中钢筋冷拉作业区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传动部位应作可靠防护措施,设备应作保护接零并配置漏电保护器。 凿岩机械的风、水管应无漏水、漏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份和杂物.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的中心线保持一致,电缆线严禁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电缆穿过机械、车辆通道时须有防护措施。作业中应及时检查及落实防冒顶、塌方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佩戴、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通风设备的风管接头应严密,口径不同的风管严禁混接。主机与管件的连接应符合要求,电器部分电流过载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通风机和风管上严禁悬挂或放置物件. 4。11.7 打桩机械应取得准用证方可作业。打桩机应设超高限位装置,行走路线地耐力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操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4。11。8 特种设备应按安装、拆卸方案施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等)应齐全有效,施工单位应当自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备案登记。 4。11.9 起重吊装的吊装索具须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规定.多台起重设备同时作业时应有同步保障措施。 4。12 竣工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有关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的10日内组织初验。 4.12。2建设项目凡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并具备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均应及时向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4。12.3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具备《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一般建设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4。12。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2。5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且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的,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建委组织进行验收;对已验收过的单位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一般建设项目由市或县级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一次验收签证。 4。12.6 交验前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5 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5.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5。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5。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4条文中“……以上”、“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值;“……以内(下)”、“低于……”,不包括本数值。 6 附 则 6。1 本标准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6.2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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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青 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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