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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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 合 同 书 甲方(发包人):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甲 方(发包人):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乙方(承包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路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XX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3.1 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 1.3.2 本次合同未涉及XX花园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1.3.3 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 系统中消费系统、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1.3.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1.3.5 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范围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 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 万元( 元整)。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 特别说明 3.3.1 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3.3.2 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Ø80PVC管道。 3.3.3 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XX花园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 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5XX花园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 中标通知书 4.7 图纸 4.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词语定义 5 词语定义 5.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 进度计划 6.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6.2.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XXX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2.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 7 开工及延期开工 7.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 暂停施工 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 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9.1.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9.1.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4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5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1.6 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1.7 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1.8 不可抗力; 9.1.9 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 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部分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 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 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2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1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3 项目经理 13.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1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3.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 甲方责任 14.1甲方责任: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在 年 月 日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乙方(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 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器材保管库房; 10) 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14.2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 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乙方责任: 1) 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2) 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资维修;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15.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七部分 质量和检验 16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其中PVC管由发包人统一报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另:因园区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Ø80PVC管道,验收时主干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础为验收依据,其余以电信部门规范为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 检查和返工 1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8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9 重新检验 19.1 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未进行验收,或发包人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 23 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每月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下的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24 工程量的计量 24.1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十部分 工程变更 25 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25.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 其他变更 26.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 确定变更价款 27.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7.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7.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验收 28 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 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28.5款办理。 28.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8.9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 质量保修 29.1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9.2 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维修。 第十二部分 违约、索赔和争议 30 违约 30.1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0.1.1 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 法进行; 30.1.2 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0.1.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0.1.4 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30.2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0.2.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0.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0.2.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0.2.4 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3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 索赔 31.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1.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1.2.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1.2.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1.2.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1.2.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1.2.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1.2.3、31.2.4规定相同。 3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2 争议 32.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3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2.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2.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2.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33 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7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3.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 一方依据本条33.1、33.2、33.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 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5.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5.1.1 合同书 35.1.2 图纸 35.1.3 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件 35.1.4 招标文件 35.1.5 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35.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5.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6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6.1语言文字 36.1.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6.2适用法律和法规 36.2.1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 36.3适用标准、规范 36.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通用布线国际标准》、《商用建筑布线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36.3.2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36.3.3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 图纸 37.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议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7.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7.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8 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8.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8.3.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8.3.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8.3.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 合同份数 39.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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