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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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2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减少环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用
2、户、保障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六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七条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直接由省经贸委负责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
3、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中报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含个体经营户):1、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3、有固定的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加工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5、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向相应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三)企业成立证明(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
5、核准通知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七)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八)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第十
6、条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对准于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经贸委和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经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
7、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与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相同的材料,按原审查程序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五条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第十六条已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经营场所从事煤炭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七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
8、或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申请报告(改制企业需附有关改制资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附个人简历;(六)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需报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备案。第十九条遗失补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应在遗失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在省级报纸(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按原审查程序补办新证。第二十条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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