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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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 -05-12【生效日期】 -05-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 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
2、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
3、任务。 第五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任何
4、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
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她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十三
6、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7、;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
8、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及时到达现场, 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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