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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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引 - 21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昆明市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措施 昆明市消防咨询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编制了《昆明市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措施》,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市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 1.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公寓应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小卖部等)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5.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6.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应在5-10m范围内(确有困难的转角等除外),其坡度不宜大于8%。 7.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9.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能够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10.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避难层(间)应在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 1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13、楼梯间及其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如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确有困难的可开向前室,水、电井设置乙级防火门,门槛高度不应小于150mm,且应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高层住宅两个单元拼接,单元间应设防火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5.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楼梯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 16.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6米以上的高大空间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檐且不低于1.5米,净高不足6米的区域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室内净高的1/2且不低于1.2米,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计算按第150条执行。 (二)防火分区 17.商业建筑内各功能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餐饮、影剧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高层建筑中除商业营业厅外的其它防火分区面积应按《高规》第5.1.1条执行。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18.商业营业厅的疏散宽度计算中,应按建筑面积取值,参与疏散的外廊、走道等应计入建筑面积。 19.100m以下塔式住宅核心筒剪刀楼梯、消防电梯前室不能采用“三室合一”(三室指剪刀楼梯的两个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前室间能够穿越(但此穿越形式不应采用,见附图一),但应独立设置一个前室(无穿越,无户门开启),直接开向非独立前室的户门每层不得超过两户。 附图一 20.100m以上的塔式居住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剪刀楼梯应设防烟楼梯;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楼梯、消防电梯前室不可穿越(每户均可朝不同方向到达2个安全出口)。 21. 餐饮的疏散计算请参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执行。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应小于就餐人数的25%计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可不计入在内。健身房、棋牌室、茶室可参照此疏散人数计算。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应小于最大容纳人数的25%计算。 22.厂房的疏散人数按生产工艺所需人数计算。 23.地下室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中车库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和1个共用出口,防烟楼梯间共用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前室,封闭楼梯间可直接开向楼梯间,但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功能的每个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该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二)疏散楼梯 25.高层建筑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可经过不超过30米的门厅(无使用功能且采用不低于A级材料装修)或者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 其它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架空空间或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26.2层及2层以下的地下室,应设防烟楼梯间。 27.关于剪刀楼梯的设置 (1)不带裙房的塔式公共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 (2)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一部剪刀楼梯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 (3)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部剪刀楼梯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 28. 5层及5层以上的多层居住建筑楼梯间应通至屋顶。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29.高层建筑里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疏散走道开启。 30.关于避难层(间)的设置问题 (1)避难层(间)的设置,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间)或两个避难层(间)之间,不宜超过15层且总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层(间)应设置于建筑扑救面一侧。 (2)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3)住宅避难层(间)的总人数按照15层的合计人数确定,其各层人数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3.5人/百平方米计算。 五、消防给水 31. 100m以上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消防储水量设计要求: (1)100m以上住宅的屋顶水箱消防用水量应按1.00h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含水幕、雨淋、水喷雾、水炮等)和10min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之和,大于120m3的按120m3计。 (2)100m以上公共建筑的屋顶水箱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0h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10min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水幕、雨淋、水喷雾、水炮等应单独计算。采用重力供水系统除外。 32. 100m以上建筑供水方式设计要求: (1)100m以上,130m(含130m)以下的公共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应采用减压阀、分区水泵、多出口泵等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2)130m以上,250m以下的公共建筑,可采用重力供水或串联供水系统。 (3) 当采用串联供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应设中间转输水箱,中间水箱转输的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 m3。 2)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不应少于两台;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但备用泵能够兼用;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宜先启动下部消防泵,上下级消防泵连锁启动,转输水箱的启动水位不应低于40 m3。 4)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5)转输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泵的流量。 (4)当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水箱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部位,应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保证不同的消防泵和消防稳压泵从不同的重力水箱吸水。 大于500 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2)分区供水可采用减压阀及减压水箱,当静水压力大于2.00MPa时应采用减压水箱方式进行分区供水,减压水箱的容积不应小于18 m3。4.3.2.5. (5)采用减压阀并联及串联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防栓给水系统宜在两根供水干管上设减压阀。 2)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当减压阀后的报警阀组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减压阀应设备用。 3)在减压阀后的管网中,其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33.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 商业服务网点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3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的相关规定确定。 36.净高超过12m的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六、消防电气 3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第13.10.4条明确的为消防设备供电及其控制线路的配置,并不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线路、控制线路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选择请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第11.2.2条的要求配置。 38.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不应采用分励脱扣方式切断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电源。 39.应急照明配电箱设置原则:高层住宅按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第9.3.1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设置,宜4-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第13.9.12条的规定设置,三级负荷除外。 40.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4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4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3.多层建筑中超过12m的中庭等大空间,当排烟窗可设在顶部或设在上部的不同朝向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44.计算地下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时,车库高度按防烟分区的板底高度计。 45.地下车库排烟利用窗井的百叶风口等自然补风时,按风口风速小于3m/s,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小于60%计算。 46.100m以上的建筑内走道排烟系统宜结合避难层(间)的设置对排烟系统进行分段设计。 47.风道穿越减震层时,应参照其穿越变形缝的要求采取防止变形破坏和防火措施;管线支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第13.4节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 48.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49.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房间应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统; (2)当多个相邻的房间均设有排烟口时,可根据需要多个房间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得小于1 m3/h。 (3)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面积≥50㎡)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50.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2)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按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51.地下车库有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且不需防火卷帘时,可利用汽车疏散出口自然补风,但应满足《汽车库、修成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52.非机动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3.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下部的楼梯间应设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 八、室内外装修防火 54.外保温材料及构造应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46号)的要求。 55.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十、特殊场所 56.关于下沉式广场 (1)下沉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2)各下沉广场内扣除室外疏散楼梯、自动扶梯、挑檐投影面积等外,其疏散区域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69 m2,且应满足通向此区域各防火分区总人数的疏散面积,其面积按照5人/m2计算,且此区域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它用途; (3)与下沉广场相邻的每个防火分区总开口宽度不应大于下沉广场通至地面的楼梯总宽度; (4)与下沉广场相邻的隔墙耐火极限时间不应小于3.0h; (5)利用下沉广场疏散的各防火分区,除通向下沉广场疏散出口外,还需设置两个疏散出口,且通向下沉广场疏散出口设计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计算宽度的50%。 (6)下沉式广场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汇集、缓冲的空间及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广场内不得设置排烟口或其它可能有碍人身健康、安全的排风口,或其它可能妨碍人员紧急疏散的设备、管道等。 (7)下沉式广场属于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条件良好的室外开敞空间,无需设置防排烟设施,并能够作为相邻区域(商店)机械排烟的补风来源。 57.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高层建筑中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分隔; (2)厅室应选用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工作人员、侯影人数按不小于总座位数20%且不小于最大一个厅座位数确定。 电影院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58.排屋、别墅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上部分层数不超过3层;地下部分层数不超过1层; (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 (4)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59.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经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体育馆看台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应急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主要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8)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60.关于商业服务网点: (1)当二层建筑面积大于150m2,应设两个安全出口;二层部分最远点至首层出入口的疏散距离应小于30m,楼梯按其1倍水平投影计算;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2)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活动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能够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能够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4)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全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能够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局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它功能之间符合防火间距要求(较高面墙比相邻较低面墙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面墙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商店,能够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控制。 61.关于3层的多层商业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做法:1至3层为一个隔间的商业单元,每个隔间形成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当每个隔间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个隔间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仅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2m的防火分隔措施时,可每隔商铺设置一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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