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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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 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
2、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
3、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一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内容:1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3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
4、第一位的。(05年考)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4 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重点)礼的内容与性质:(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
5、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
6、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考)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又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个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一夫一妻”: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只有一个,只有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他皆为庶出。 “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附远厚别”。(04年考)2婚姻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
7、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3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是“七出”又叫“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二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04年、07年考)(三)继承制度(07年考)1嫡长子继承制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2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次之。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2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
8、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重点)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一)铸刑书(重点)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当政的时候,把郑国由贵族掌握的适用刑罚的刑书适度公开,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就是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08年考)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重点)(二)铸刑鼎 当时的晋国学习郑国,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古人为了和铸刑书相区别,将晋国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叫做铸刑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二法经(重点)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重点)(1)法经是我
9、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
10、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2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3三公: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4九卿: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
11、具体行政事务。5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重点)6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7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8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重点)9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0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重点)11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非公室告
12、: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12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13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14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1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重点)16.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重点)(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一)秦代的罪名:1危害皇权罪;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
13、言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主要罪名是盗,侵犯人身罪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见知不举”罪;“不直”罪和“纵囚”罪;“失刑”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二)秦代的刑罚:1笞刑: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司寇侯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滴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4肉刑:即墨、劓、刖、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5死刑;6羞辱刑:耐、髡7赀赎刑:“赀”强制缴纳一定的财物的刑罚;包括三种:赀甲或赀盾;赀成;赀徭。8连坐刑:就是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
14、属没收为官奴婢。(三)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以身高区分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注意: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3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06年考)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1君权神授: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2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3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4汉律六十篇
15、: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重点)5科: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6比: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重点)7察举征辟制(重点)(一)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1文帝13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行墨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把肉刑改为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05年考)2汉景帝对肉刑制度进一步改革:劓刑由笞30
16、0改为笞200;斩左趾(砍左脚)由笞500改为笞300;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二)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2“恤刑”即给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的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05年考)4汉代的春秋决狱掌握春秋决狱的含义和意义: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强调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为
17、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05、06年考)5汉代的“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制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人法典。(08年考)3进一部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下诏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1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
18、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08年考)3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故晋律及注解又称“张杜律”。(07年58题A项)(三)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取精用宏”修成20篇。制定留养其亲制度,延续到清朝的“留养承嗣”四北齐律1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04、08年考)2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3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
19、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是,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言之就是八种人,即这八种人在获罪之后,对其适用刑罚上有特别的规定。八议制度绝不意味着有一定身份的人获罪就一定免死。八议制度说在这八种人犯罪后,不能比照常人适用原来的刑罚制度。(04、05年考) 官当制度出现的时间(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有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04年考)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置于律首。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
20、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4“准五服制罪”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05年考)时间5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打下基础。(08年考)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一、开皇律的历史地位(一)十恶(首次确立“十恶”是在隋朝的开皇律中)1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07年
21、、08年考)2唐律中继承了“十恶”制度,其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2)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二、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1唐律的修订过程。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武德7年奏上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新的法典。贞观11年完成贞观律,其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08年58题A项) 唐
22、高宗永徽2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奏上新撰律12卷是永徽律。永徽3年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4年经唐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其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04年、07年考)(二)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三)六赃: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的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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