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工程款暂行管理办法(3页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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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工程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房抵款的操作程序,明确以房抵款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强化以房抵款管理,降低资金运作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所属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以房抵款房源指:存量商品房、新建商品房、其他房源等,并且房屋产权手续齐全,具体如下: 一、存量商品房:指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后未售出的商品房。 二、新建商品房:指正在开发建设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在建设阶段可划定房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用于抵工程款。 三、其他房源:指因动迁、调换的房屋及集团所属企业开发或使用的房屋。 第三章 原 则 第四条 以房抵款的房源销售不得影响各公司商品房正常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各公司须制定抵房计划,上报投资公司计财部、市场部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执行(抵房计划表附后)。 第五条 以房抵款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须明确抵款总金额、房源、单价、面积、抵付时间、以房抵款相关约定及法律事宜。 第六条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须按照《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会签;在确认抵款房源、单价、面积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出入库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公司在办理以房抵款时,须严格执行《工程付款管理规定》, 房款与工程款须分别收付,不得直接冲抵,并按照公司请款程序办理。 第四章 程 序 第八条 各公司在签订工程及各类合同、以房抵款协议后,办理以房抵款手续时,要依据在建工程完成产值及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值。经办部门要填制《以房抵款审批表》,审批表中要列明以房抵款的相关内容。(审批表附后) 第九条 各公司以房抵款审批程序如下: 工程部或经办部门填表及提出审批意见 财务部审核意见 营销副总审核意见 营销部审核意见 预算部或合同协议负责人审批意见 财务部收房款,开商品房预售或 结算发票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营销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开发商、施工单位、购房人三方抵款协议 第十条 施工单位领取抵房款时,要履行《工程付款管理规定》,审批完毕后持工程款发票到财务部领取抵房款。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工程部或经办部门:对项目以房抵款的真实性、必要性、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以房抵款办理时间、履行以房抵款协议、预算、决算、终结协议的准确性、申请以房抵款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 预算部或合同协议负责人:预算负责人确认在建工程完成产值、竣工工程决算值,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对提前办理以房抵款和超额办理以房抵款负责。合同负责人根据工程及各类合同、以房抵款协议、预算、决算、终结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对是否按约定办理以房抵款和合同、协议、终结协议与以房抵款的一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营销部职责: 一、 负责提供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房屋位置、抵款总额等房源明 细,并跟踪落实抵房情况。 二、在办理以房抵款时,要核实拟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抵款总额、房屋位置是否与以房抵款协议一致,并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对抵款房源、价格、面积、抵款总额、房屋位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营销部依据《以房抵款审批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开发商、债权单位、购房人三方抵款协议(见三方协议标准文本),同时将相关手续报送财务部。 四、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参与抵款房源的销售。违反本条规定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十四条 分管营销副总经理:依据已批准的抵款房源计划对抵款的房源、价格、面积、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工程及各类合同、以房抵款协议、预算、决算、终结协议的履行情况,核实债权单位累计已付款、尚欠款及是否符合抵款条件,提出以房抵款意见,并对以房抵款对象和累计付款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各部门审批的以房抵款是否符合合同、协议、预算、决算、终结协议所规定的以房抵款条件,对超额和提前办理以房抵款及抵款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以房抵款手续的最终审批,对抵款房源、工程付款、以房抵款协议履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投资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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