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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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保障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地区法律法规,总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二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分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二)负责分公司有关考勤及休假工作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分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考勤规定第三条 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第四条 考勤主要内容包括:出勤、休假、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等.第五条 工作时间分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以公司正式公布为准.
2、分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循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员工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或会议,均视同正常出勤。第六条 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使用考勤识别系统。不得代他人考勤或要求他人为自己考勤,违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者,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年终绩效;在一年内累计超过5次(含5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忘记考勤的员工,须在24小时内填写未考勤申报单(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本机构人力资源室备案,逾期提交的不予备案.当月内备案的未考勤次数超过2次,未考勤次数均按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
3、上计;全年累计超过5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年终绩效;全年累计未考勤12次(含12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员工未考勤且未作申报备案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因考勤记录产生劳动争议时由当事人提出,人力资源室调看摄像记录为准。销售部门考勤方式由各销售部门制定完成后向人力资源室报备。第七条 旷工(一)员工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未经分公司同意的,以旷工论处。(二)员工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八条 迟到或早
4、退(一)员工必须按照分公司作息时间的规定按时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规定下班时间5分钟离岗,按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一个自然月内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超过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已按旷工处理的除外)。(二)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2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九条 因公离岗员工因公外出且不属于出差的,须在离岗前填报离岗申请流程,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出办公(销售部门员工以各销售部门规定为准)。特殊情况未能事先申请的,应在公务完成次
5、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出差是指因工作原因,需外出到机构所在地(含管辖区/市)以外的地方工作,出差按照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加班(一)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二)分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或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在加班前发起员工加班申请的OA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如超过24小时仍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的或虽履行报批手续但未获分公司同意的,不作为加班处理。 (三)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
6、议、考试、活动等不作为加班处理。公司组织培训、会议、考试等,参与组织的会务人员、工作人员、培训讲师,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加班申请。(四)员工加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在30天内进行调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加班原则上须在职场内进行,以考勤记录为审核依据.每月安排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四章 休假规定第十二条 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第十三条 公休假日分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属公休假日。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年休假(一)工龄(指员
7、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下同)满一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具体假期如下:1、工龄满1年且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2、工龄满10年且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3、工龄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4、员工入司不满一年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入司时间折算确定,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司工作日历天数/全年日历天数)员工本人全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5、自然年度内,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可休更高标准年休假,即达到10年或20年的那一天称为临界点.当自然年度内遇到临界点日期,员工当年度总的可休年休假天数采用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年初到临
8、界点日历天数/全年日历天数临界点前年休假天数+临界点日期到年底日历天数/全年日历天数临界点后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6、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可使用年休假,如试用期跨年度的,试用期满后上一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可并入当年度使用。7、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在离职前使用完未休的年休假。当年度可休年休假需按照员工当年度已工作时间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司已工作日历天数/全年日历天数)*员工本人全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工龄满1年且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2、工龄满10年且不满2
9、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工龄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4、退休返聘人员。(三)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保证分公司的日常工作能够正常开展,每年的1月和6月本机构人力资源室协助各部门、各机构的负责人统筹安排本单位员工年度内申请年休假的时间,原则上所有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均需安排年休假。(四)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按照年度统筹安排的休假时间进行休假,如因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无法按时休假,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对休假时间做适当调整。(五)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原因当年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可顺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安排。(六)员工休假必须按分公司OA流程进行申办,待
10、流程完结后安排年休假。 (七)如员工本人未提出休假申请、或因个人原因未休年假及未休完年假者,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第十六条 医疗期(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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