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i权利义务与权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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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l l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及各自的分类。l l内容要点内容要点:权利、义务和权力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权利与权力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l l重点: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各自的分类。l l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l l通过观看七岁的佳佳案例,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通过讲述孙志刚案(民权问题)和孙大午案(民生问题),讨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l l授课时数:2学时。拓展内容:从下面的法律规定中感性地理解权利、义务、权力l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l l(一九八六年四月
2、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l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 l 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l l第
3、六条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应当遵守国家政策。l l第七条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l 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 l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l l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l l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4、非法干预。l l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l l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l l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l l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l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l l(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l l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l l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l l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
5、的权利。l l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l l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l l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l l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l l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l l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l l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l l(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l l(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
6、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l l(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l l(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l l(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l l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l l(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l l(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l l(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l l(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l l (十一)领导和管理
7、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l l(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l l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l l(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l l(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l l(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l l(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l l(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节 权利、义务、
8、权力l l一、权利的概念一、权利的概念l l(一)权利的词源(一)权利的词源l l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law,权利有一个专业,权利有一个专业词词right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jus。权利。权利有一个专用词有一个专用词right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power,人民享有,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l l(二)权利的历史发展(二)权利的历史发展l l1.1.中国中国 l l2.2.西方历史上
9、权利观念西方历史上权利观念l l(三)权利的概念(三)权利的概念l l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沈本,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沈本,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能力或资格。)l l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l l1.资格说。l l2.主张说。l l3.自由说。l l4.利益
10、说。l l5法力说(能力、权力)。l l6.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l l7.规范说(允许、要求)。l l8.选择说。l l二、义务的概念l l法律上的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沈本,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显然,作者所持的观点是与权利自由说相对应理论,即权利是自由,义务是不自由,即限制和约束。l l(一)规范说l l(二)负担说l l(三)责任说l l三、权力l l(一)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
11、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l l(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l l1.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l l权利一词的复杂性就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在英美法学界,如牛津法律大词典有“民法上的权力”这一词条,并l l定义为:“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不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这里讲的权力,实即民事权利),有时又有所区别(在宪法中),这种现象的形成可能同法律上权利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联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一用语最早来自于罗马法,但罗马
12、法中讲的权利是指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以后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启蒙思想家们又将权利扩大到一般的公民权、政治权。l l19世纪法学家不仅确认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法人中又有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公法人主要指国家及国家机关。因而权利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和个人。l l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如,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拥有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职权,又享有一般公务员所享有的薪金权和福利待遇权。又如国家对内享有主权(权 力),对外享有不容外国侵犯的权利。l l法
13、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力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即要求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l l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l l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l l从字面上讲,职权(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与法律形式)、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但它与权利有很重要的区别。l l(1)在中国现行宪
14、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l l(2)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活动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 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即国家权力(职权)是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连的,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任何个人的利益。权利和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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