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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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二、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1、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因。所谓公司治理,就是约束经营者的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遏制管理腐败:第一,大股东控制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第二,股权分散的公司,防止经营者对股东的利益侵害。2、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的关系
2、公司机构是公司治理的物质基础,公司治理起自于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改造,完成于具有新内容的公司组织机构的确立。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1、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2、公司治理的原则。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1、外国的经验。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英美型模式。英美型模式。典典型型的的英英美美型型公公司司的的特特点点是是股股权权分分散散和和总总经经理理持股甚小。持股
3、甚小。英英美美型型的的公公司司治治理理结结构构所所依依赖赖的的是是公公司司运运作作的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单层委员会制: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A.经理报酬经理报酬激励机制。激励机制。B.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外部董事外部董事C.股东会权力的行使股东会权力的行使“用脚投票用脚投票”D.D.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接管威胁。接管威胁。E.E.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评估、审计、信息披露评估、审计、信息披露 日德型模式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A.德国
4、是纯粹双层制德国是纯粹双层制,即:股东会股东会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经理)B.日本是双层并列制日本是双层并列制或者三角制:董事会董事会经理经理股东会股东会 监事会监事会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突出特点是股权集中且稳定,经理人高度持股。经理人高度持股,无需腐败。四、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四、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会。2、经营决策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董事会。3、权力监督机关、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会。4、业务执行机关、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经理。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会股东会一、股东会
5、的概念一、股东会的概念二、股东会的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六、股东会会议决议六、股东会会议决议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股东会的概念一、股东会的概念 1、概念【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2、特征股股东东会会须须由由全全体体股股东东组组成成,具具有有全全员员性。性。股股东东会会是是公公司司的的意意思思形形成成机机构构和和最最高高权
6、力机构。权力机构。这一特征同时也揭示了股东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我国国国有有独独资资公公司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7、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
8、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上签名、盖章。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
9、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发生法定事由发生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股东会会议还应包括一类特殊的会议,就是公司的创设会议。股份公司称为创立大会,有限公司称为首次会议。其实质也是股东会会议。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和主
11、持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2、召开前的程序通知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
12、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13、以上董事共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是
1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15、日前提出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临时提案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
16、存于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亲自行使代理行使第第一一百百零零七七条条股股东东可可以以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
17、人出出席席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代代理理人人应应当当向向公公司司提提交交股股东东授授权权委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代理理人人的的资资格格:与与股股东东会会决决议议事事项项无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人人数数的的限限制制,接接受受数数人人委委托托时的的表决权限制时的的表决权限制代理权招揽(招集)制度代理权招揽(招集)制度3、表决权行使的特别限制。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18、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股东表决权回避。股东表决权回避。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无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无表决权。六、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没没有有明明确确规规定定,但但是是可可以以类类推解释,推解释,第第九九十十一一条条创创立立大大会会应应有有代代表表股股份份总总数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表决权计算方法直接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
19、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普通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特别决议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20、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第一一百百零零四四条条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作作出出决决议议,必必须须经经出出席席会会议议的的股股东东所所持持表表决决权权过过半半数数通通过过。但但是是,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作作出出修修改改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增增加加或或者者减减少少注注册册资资本本的的决决议议,以以及及公公司司合合并并、分分立立、解解散散或或者者变变更更公公司司形形式式的的决决议议,必必须须经经出出席席会会议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七、股东会决议的效
21、力对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有效,无论投了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对所有股东有效,无论是否参加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溯及既往的无效,撤销之诉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22、股东可以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
23、与法律地位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三、董事会的职权三、董事会的职权四、董事会会议四、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1、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向股东会负责。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英英美美法法系系认认为为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的的关关系系是是信信托托关关系系,所所以以只只要要董董事事会会认认为为他他们们采采取取的的行行为为对对公公司
24、司和和股股东东有有利利,就就可可以以自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大大陆陆法法系系把把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视视为为代代理理关关系系,因因此此董董事事会会只只能能在在股股东东会会授授权权的的范范围围内内做做出出决决定定,超超出出职职权权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围的行为视为无效。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1、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通通常常由由股股东东会会选选举举董董事事,由由董董事事组组成成董董事事会会。(职职工工代代表表董董事事例例外外)更更换换董董事事通通常常也也需需股股东东会会决决议议。董董事事一一般般为为自自然然人
25、人,但但也也有有国国家家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法法人人也也能能成成为为董事。董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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