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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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项目协议能源管理协议 甲 方 单位名称 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汝常 委托代理人 陈秀法 联系人 陈秀法 通讯地址 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单位名称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贤东 联系人 张忠华 委托代理人 宋伟 通讯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15楼1505室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8月颁布的“协议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3)起草编制。 1.2 在真实、充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批准按“协议能源管理”模式就 大唐冠县二期金太阳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批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派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重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大唐冠县二期金太阳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行,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行为甲方完毕节电目的。 2.3项目重要技术方案:分别在 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公司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毕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行目的 2.5.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应甲方的电能,减少公司能耗指标。 2.5.2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万kWh。 第3节 项目实行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批准后,10个月内完毕项目所有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献为准。项目分享期为 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行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行。 4.2 乙方将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毕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批准,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献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本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计算系数,根据该项目经评测算,暂定为(在0.67~0.85之间取值),该值应在工程初设完毕后根据工程预算拟定。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3.1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5.3.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3.4 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5.3.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 在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 5.5 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甲方工业电价增长情况,另向甲方收取增长电价部分的50%。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行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献、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楚,保证资料内容对的。设计完毕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记录,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与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6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毕项目的试运营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献上签署意见。 6.7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8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营,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告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9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0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规定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1 在电站施工结束后2年内,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结束2年后正常运营时,电站所占用厂房屋面正常的维修养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行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献、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准时完毕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毕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保证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规定。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公司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规定。 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营故障的告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毕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解决工作所有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所有由乙方负责。 7.9 乙方应当保证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行、运营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 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7.11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因素导致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23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营;系统应设立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导致危害。 7.13 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保证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导致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4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营且运营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行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重要节能目的和技术指标导致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导致,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涉及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所有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毕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应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涉及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解决。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天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规定甲方补偿所有损失。 10.3 假如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导致,则乙方天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补偿金。 10.4 假如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规定乙方补偿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规定补偿。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协议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3定义。 11.2 假如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告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用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当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假如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告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连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可以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告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告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重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行。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规定,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告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补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其它 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补偿: 13.1.1 假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假如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补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补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限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导致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3 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面的规定详见附件1.3。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和谐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采用以下2种方式解决: (1)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保密条款 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受方”。本保密条款合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涉及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协议所需,接受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受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涉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涉及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涉及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献,涉及协议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献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互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规定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合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行的具体工作。 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23年 月 日在 冠县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1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项目节能量的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公司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 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均由项目甲方承担。 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 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1.2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 项目建设期间的关键验收点: 1、 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其生根基础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2、 在光伏电池组件所有安装完毕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3、 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七天后,立即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正式投运。 二、 项目验收程序: 1、 验收由乙方负责告知和组织,验收前两天乙方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和其它相关方; 2、 被告知方接到告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与验收; 3、 验收完毕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 验收标准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GC/GF003.1:2023《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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