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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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培训补助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实行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告知(京政发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增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告知(京政办发57号)精神,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助是指政府购置培训服务,对具有资质条件并经确定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补助。农牧民职业培训补助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
2、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多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助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反复享有;职业培训补助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反复享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反复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 职业培训规定第五条本市城镇失
3、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实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获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如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保证质量”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详细操作措施另行制定。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
4、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如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与培训资格。对符合参与培训条件(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对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原则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原则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有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立案后组织实行。第十条
5、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毕培训学业学员进行考试,合格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如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参与鉴定。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毕创业计划书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与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纯熟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真实。第三章
6、 职业培训补助原则与考核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助按照实际培训人数予以20元/人补助。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原则予以补助,详细补助原则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助原则目录(如下简称补助原则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到达90%(职业资格培训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获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获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到达60%,按补助原则目录原则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到达90%或就业率未到达60%,按补助原则目录原则60%予以补助。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费原则,根据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实际
7、人数予以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助根据每个班级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到达80%(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助原则40%予以补助;培训合格率未到达80%,按补助原则20%予以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到达30%(以培训后获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助原则60%予以补助;创业成功率局限性30%,按补助原则20%予以补助。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助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浮动做出对应调整,并定期公布。第四章 职
8、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书面申请,同步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培训机构、享有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告7天。公告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培训机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告期提出异议培训机构,终止本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
9、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助书面申请,同步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职业指导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机构、补助资金状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告7天。公告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对公告期提出异议区县,终止本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
10、培训、技能鉴定补助,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助申请表(表2);(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四) 就业证明表(表5)。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助,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状况表(表7);(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助申请表(表2)。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
11、指导培训补助,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所有材料,按照申请经费批次进行存档。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与培训学员建立完整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出勤状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有职业培训补助等状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用聘任
12、社会监督员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费,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六个月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及反应问题,要及时核算,状况属实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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