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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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 56 -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 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 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 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8.5.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它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 )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 )执行。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15.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17.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18.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能够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19.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0.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米。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米且消防车登高可作用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2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2.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能够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24.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它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 (四)防火间距 25.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电梯除外);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口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6m的距离。 26.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2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它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29.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当相邻建筑经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米;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经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0.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正确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31.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米时B可取6米;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32.除<建规>、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3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能够作为保护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5、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 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6.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37.住宅底层楼梯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9m控制。 38.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 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 (二)防火分区 39.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40.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防火隔间可不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41.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42.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43.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44.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它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6)避难走道的其它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第5.2.5条执行。 46.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米(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0m2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6.1.3、6.1.4条的有关规定。 (4)”下沉广场”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4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48.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49.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它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经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50.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51.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饮、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与办公用房之间能够共用疏散楼梯。 52.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 5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5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55.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56.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5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a+b≤ X,X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 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当a>b时,需满足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8.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59.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60.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米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61.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应经过不少于2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屋面应符合上人屋面要求。 (二)疏散楼梯 62.用于敞开楼梯间(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米)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它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它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经过不超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层数超过4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超过30米时,应设置 ”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通至室外。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能的门厅(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 6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能够按以下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附图:可参照的类似做法) 商场、展厅等建筑中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4.住宅的地下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65.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的楼梯间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4.5㎡,阳台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66.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67.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米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其它楼梯间内,其它建筑应按规范设置。 68.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69.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普通的门窗及洞口。 70.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 71.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7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73.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米以下部位与24米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米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设置跃层时,跃层所在楼层不开设户门时,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多个防火分区能够合用消防电梯)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74.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75.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76. 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电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用房,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喷头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喷头位置;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 77.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78.相邻的数幢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总数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并应保证距每幢建筑外墙40米范围内水泵接合器不少于一组。 在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时,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以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79.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时应设置储存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 80.当建设地块只有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而导致确实无法从不同侧的管网引入两条给水管道时,市政给水环状管网上的同一管道由阀门分隔的不同管段可视为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 81.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及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要求设置。 8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表3.5.2和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83.住宅和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非住宅部分低于24米时,非住宅部分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用水量设计。 84.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8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86.体积不大于5000立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立方米的甲乙丙类仓库, 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不利消火栓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87.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88.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工程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89.地下室、单层建筑的水平环网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5个。 90.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能够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三)消防水泵 9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文说明及其图示执行。 9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险级确定。 94.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且分隔成面积不大于20㎡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9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的相关规定确定。 96.当建筑按规范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公共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98.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99.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立体车库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它灭火系统 100.净高超过自动喷淋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101.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或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它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的多功能建筑除外),应设置不少于一根输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竖管,在50m以上的楼层设置泡沫消火栓箱,并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 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底部设排空阀。应设与当地消防车相对应的接口。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管道工作压力不小于1.6MPa。 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04.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05.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06.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0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如下图)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1 二层 防火分区3 防火分区4 一层 配电箱 三层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1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3 配电箱 防火分区2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8.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0.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1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1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包括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13.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1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15.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展览建筑中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6)相关规范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的其它建筑或场所。 除以上规定外,其它建筑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10.2.7条规定执行。 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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