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5工程保险(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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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样本) 一、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1名称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所有人和/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或所有工程分包单位和/或所有工程供应商和/或工程中的其他承包单位和/或工程监理和/或设计方和/或其他专业顾问和/或其他利益关系方等2地址 :二、保险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8000万元 无 2、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及项目3、安装工程项目4、建筑用机器、安装及设备5、场地清理费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8000万元三、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
2、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地震、海啸 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80% 5000元洪水、暴雨、风暴 同上 同上四、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100万 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0万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仅限于财产损失)五、保险期限建筑期限: 工程期限保证期限: 1年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费率: 物质损失部分保费 : 第三者责任部分费率: 第三者责任部分保费: 元保费总计: 元。七、受益人 可由被保险人指定八、付费日期及方式:签单后
3、日内九、附加险: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如有请列明1. 2.3. 十、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4、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2.因原材料
5、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5.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7.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8.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
6、的部分。十、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续)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
7、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
8、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续)保
9、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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