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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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昌市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国家和省投资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四条 宜昌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第六条 进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3、)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七条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
4、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一);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5、;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
6、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二)。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7、,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件五、六、七、八、九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五)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四)。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一)建设项
8、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九)、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十)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十一),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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