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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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模板2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 】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
2、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四)坚持统一管理,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3、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四)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八)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九)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资料审核、
4、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发放工作;积极做好居民医保关系变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为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保的办公需要,对以上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每人每年补助3元,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二)本市城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三)城市规划区内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复享受待遇。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七条参保登记办法(一)在校学生(包括托幼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其它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整体到户籍所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一个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否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视同已参保(须提供参保有效凭证)。(三)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首页、本人页)及复印件1份;3、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4、提供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5、属重度残疾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须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属低保对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口簿不符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参保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将参保家庭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六)同级医保经
7、办机构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的参保人员信息反馈至相应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八条个人或家庭缴费办法(一)本市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二)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缴费单位,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三)指定的银行网点收到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后,应给缴费人员出具缴费凭据,将缴费信息经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上传至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预缴。每年9月1日至1
8、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和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时间,逾期不予办理。居民参保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支付期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预缴。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大学生医保待遇支付期限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学制一次性预缴其在校期间的全部保费,以后调整缴费标准时不再补缴。第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在当年未参保而在以后年度参保的,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要求参保的,实行3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从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起始日(1月1日)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和中断缴
9、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二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外地迁入的居民在户籍迁入之日起90日内能够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四条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户籍迁出等,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参保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其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注销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支付期内(1月1日12月31日),个人缴纳的
10、医保费不予退还;尚未进入待遇支付期的,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予以退还。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第十六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1、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元;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至60周岁每人每年240元;3、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每人每年200元;4、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
11、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第十九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参保居民(不包括大学生)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金额在20元以上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就医管理等由各高校自主制定。第二十条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
12、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一)起付标准: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参保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
13、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
14、的,个人先自付1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10000元- 0元(含 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参保人员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二十一条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门诊大病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二)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一个年度内个人只支付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第
15、二十二条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正常生产的600元,难产的800元,剖宫产的1000元。已享受了城镇职工生育补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生育补助。第二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它参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3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
16、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支付;参保居民在国内旅游、探亲等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批准转外就医支付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居住地或在外地实习期间患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支付;学生在居住地之外或实习地之外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批准转外就医支付标准支付。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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