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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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 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 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监理规范和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为保证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 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办公室。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2)“巡视”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8)“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30)“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31)“质量事故”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影响适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严重影响适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的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2)“元”指人民币元。 (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 (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 (35)“委托人监理代表”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2.1.(16)款的约定,为加强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沟通与协调,由委托人另行指定的,常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督并协助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一名专业工程师。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 (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 (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 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 (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 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 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0)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项目概况; b.监理工作范围; c.监理工作内容; d.监理工作目标; e.监理工作依据; 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i.监理工作程序; 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k.监理工作制度; l.监理设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 (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 4.1.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3.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 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及业主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0)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 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对承包人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a.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b.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c.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d.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e.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4.1.3.2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 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议书给委托人。 (2)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工程变更的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 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b.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d.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 ④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⑥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 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②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5) 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 (7)工程签证的管理 按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分部工程结算工作的管理 监理人应在分部工程(如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完后30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审核确认后提交委托人。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委托人裁处。 4.1.3.3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 (4)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1.3.4工程安全控制工作 (1)工程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施工安全目标。 2)编制工程安全保证计划。 3)实施工程安全计划。 4)工程安全保证计划验证。 5)持续改进。 (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3)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 (4)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6)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 (7)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 (8)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9)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 (10)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的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应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1.3.5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 (1)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 2)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 3)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 4)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 5)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 (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1)协助委托人针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开展的公开招标活动。 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 3)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 5)检查施工单位为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 6)参加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 7)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 (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1)协助委托人针对管乙供材料设备的公开择优竞价活动。 2)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 3)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 4)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 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的质量控制。 6)参加出厂验收。 7)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 8)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 9)检查施工单位为材料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材料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 10)参加材料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 11)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1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 13)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 (4)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1)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 2)审核施工单位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 3)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4)组织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 5)组织施工单位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6)对施工单位所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7)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8)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 9)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 (5)建筑装饰材料的管理 1)协助委托人进行材料管理及采购策划。 2)协助委托人选定合格材料供货商。 3)协助并督促施工单位签订材料供货合同。 4)督促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分批次订货计划,及时进行材料的采购及供货。 5)对材料到货、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进行监督、检验,把好材料质量关。 6)对材料变更费用进行预测及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及建议。 7)负责供货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6)材料设备采购监理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监理合同; b.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c.设计图纸和文件; d.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e.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f.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g.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7)施工阶段材料设备控制中的其它监理工作 1)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a)监理人应根据设备监造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b)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 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c)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委托人。 d)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委托人。 e)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f)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g)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h)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i)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j)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k)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l)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m)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n)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o)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 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p)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r)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委托人。 r)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委托人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s)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t)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2)根据委托人委托的设备监造工作提交相关的监理资料(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采购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b.设备监造规划; c.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d.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e.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f.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g.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h.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i.报验申请表; j.设计变更文件; k.会议纪要; l.来往文件; m.监理日记; n.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o.监理工作联系单; p.监理月报; q.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r.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s.设备验收文件; t.设备交接文件; u.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v.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4.1.3.6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应建立与相适应的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将各种合同资料能方便的进行保存与查询。 (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4)合同实施监督: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委托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合同跟踪和诊断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 2)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3)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 (7)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本合同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 上相关证据。 (8)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 (9)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2)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 (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 1)费用索赔的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a)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①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②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③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④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b)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①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②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 ③ 承包人已按照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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